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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盗取存款,为何银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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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士在和女友共同生活期间,被女友偷拿存折盗取12万元。女友和钱不见踪影,该男竟然“讹”上了银行,而法院居然真的判决银行赔偿7万元。其中蹊跷何在?

免费修车“修”来女友

30岁的王东来自安徽,和父亲王仁文、哥哥王南一起,在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一个住宅小区的大门口租了间门面房,父子三人合作开了一家摩托车配件和维修店。

2010年8月的一天早晨,哥哥王南一大早就外出进货了,王东和父亲王仁文也早早开门,把昨天没有来得及修好的摩托车拖到店外维修。他们正埋头修着,耳边忽然传来一个娇滴滴的女声:“师傅,你们修不修自行车啊?”“自行车不修!”王仁文头都没抬,瓮声瓮气地应了一声。王东却立即放下手中的活计,接过了女孩的自行车,三下五除二就帮女孩修好了自行车。

“多少钱?”

“不要钱。”这回轮到女孩惊讶了,竟然修车的不要钱?因急着上班,她说了声“谢谢”就急忙骑走了。

当晚8点多钟,王仁文父子仨还在店里忙碌,那个女孩又来了:“你们还没有关门啊!我加班到现在,没想到你们比我还辛苦。”

王东不解地望着她:“怎么了?早上车子没修好吗?”

“不是啦!我是专门来谢谢你的。”

“那就不必啦!你看我们忙得连做饭的工夫都没有,哪有时间接待你啊?” 王东把嘴向在墙角的一堆菜努了努。

“那我正好帮你们做饭啊!”女孩锁上车子,找了个小凳,自然地坐在那堆菜前拣起来。

自此之后,女孩每天都主动来为他们做饭。再之后,王东让她不要去打工了,他付做饭的工资,一定比她打工赚的多。不久之后,女孩搬到他们店里来住,与王东成了恋人,开始共同生活了。

女孩有一个乡土又好听的名字:李香。

很快一个多月过去了,但王东一直没有给李香发工资。他想:都是自家人了,管你吃管你住不就行了。他不了解的是,李香需要钱,她原来打工的工资,都要省下一大半寄回老家的。

女友盗取12万元潜逃

2010年10月1日上午,王东把12扎百元大钞放进包里,招呼李香和他一起去银行存起来。他们来到附近的涟水某银行,王东办理了借记卡和存折各一张,支取方式为凭密码。在王东设置密码的时候,李香就紧靠在旁边,无意地看清了密码,又有意地记住了密码。

回到店里,王东把借记卡和存折往卧室抽屉里一放,就投入了维修生意中。

10月9日,王东打算把近几天的营业款再存进银行。他拉开抽屉,却只见到银行卡,而找不到存折。王东急忙跑到银行,经查询好在12万元钱一分不少。后来他想,管它丢在哪了或者被谁拿走了,我赶快把密码改掉不就行了。

于是,王东在柜员机上自助修改了银行卡密码。但他不知道的一个银行知识是,虽然是配套的银行卡和存折,但银行卡密码和存折密码均为独立密码,是分别设置的,修改银行卡密码不会导致存折密码的修改。王东仅仅修改了银行卡密码,不影响存折使用原密码,而王东没有挂失存折,留下祸患。

王东万万没有想到,偷拿他存折的是那个满脸稚气、身体单薄的小丫头李香。看见王东存了那么多钱却舍不得给她应有的工资,李香气不打一处来,国庆当天回到店里,她就趁店里忙碌把存折偷偷藏了起来。本来的想法是把属于自己的工资取出来,王东问到她也有理由辩白,但她起初还是没勇气真的去取钱。直到10月13日,家里来电话催问为什么久久未给家里汇钱了,李香才鼓起勇气,赶去了涟水某银行,在柜面通过存折和密码提走了2万元和3万元。

当天,李香再次申请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7万元,提现人证件为李香的身份证,涟水某银行的柜员按5万元、2万元分两次依次操作取出该款。取款后的李香回到修车铺,告诉王东她父亲病重了,需要回家一趟看望父亲。王东不疑有诈,让她早去早回。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7万元

李香并没有真的回家,而是带着12万元远走高飞了。而迟钝的王东直到两个多月后的2010年12月18日才发现问题,很快就查明是李香取走的,而这时王东才发现他对共同生活了将近两个月的李香其实是一无所知。次日,他就报了案,但淮安市公安局不予立案,让王东到法院。王东遂向涟水县法院,认为卡和密码一直由王东持有,涟水某银行在没有存取款证据的情况下,被他人取走王东的12万元,其行为严重违反银行存取款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涟水某银行赔偿12万元及利息。涟水某银行则坚称,自己的行为符合银行存取款规定,请求驳回王东的诉讼请求。

涟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东与涟水某银行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涟水某银行作为经营存、贷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王东与涟水某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诉讼,则应当根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双方之间的举证责任。作为存款人的王东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存折和密码,其对是否尽了妥善保管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而涟水某银行负有证明存款被合法正当提取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本案查证的事实,李香成功地从王东账户上取走现金12万元属实。王东存折、银行卡的密码系由其自己设定,存折、银行卡也一直由其个人保管,他人无从取得。李香与王东共同生活时,王东在发现存折丢失的情况下,并没有挂失存折,修改银行卡密码的行为并不能使得存折的密码变更,王东未能妥善保管好存折和密码,使得李香能够从王东处获得存折和密码,王东对此存在过失,应当对12万元及利息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王东办理的存折和银行卡的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李香凭存折和密码先行提走2万元和3万元,涟水某银行的操作符合规定,对该5万元及利息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只有存折、密码和李香的身份证的情况下,涟水某银行又批准了李香取款7万元的申请,其柜员通过5万元和2万元的方式为李香取出7万元,涟水某银行存在过失,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7万元及利息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院确定涟水某银行承担60%的责任,王东自负40%的责任。据此,涟水县法院于2013年7月28日判决:涟水某银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王东4.2万元及利息。

王东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东认为,在未提供任何王东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的情况下,王东在涟水某银行12万元存款被他人提取,对此,涟水某银行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公正裁决。

而涟水某银行认可赔偿王东4.2万元及利息,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涟水某银行在二审中提供本银行的一本存折,陈述该存折与王东户名的存折相同。该存折客户须知载明:1.凭密支取的,凡正确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开户本人行为;凭印支取的,取款时请携带印章;凭证件支取的,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5.未尽事宜,均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淮安市中级法院认为:王东与涟水某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约定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未尽事宜,均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根据银发(2011)1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李香在支取7万元现金时,仅提供存折、密码、人的身份证件,涟水某银行未能按照银发(2011)116号文件规定严格审核存款人即王东的有效身份证件,涟水某银行属违规支付给李香现金7万元,涟水某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客户须知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对违约造成的损失7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以王东存在过错责任确定其承担7万元损失的40%责任欠妥,应予以纠正。淮安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判决如下:涟水某银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王东7万元及利息。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法博士点评

轻信了其实并不了解的女友,这是王东的疏忽大意;不知道修改银行卡密码并不能使存折密码变更,这是王东的常识短板;以至于李香成功地从王东账户上取走现金12万元。但因为取款的金额不同,法院对每笔取款分别给出了银行赔偿或者不赔偿的判决。李香凭密码分别支取现金2万元和3万元,银行的操作未违反规定,所以无需赔偿。而7万元属于大额,没有王东的身份证银行也支付了,显然违规,所以法院判决银行对这部分款项负责赔偿。话说回来,如果李香依然是零打碎敲地把7万元分几次取出,银行则没有责任;如果银行坚持没有王东的身份证就不能大额取款,同样可以避免这样的代他人女友赔偿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