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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玩笑的恶搞短信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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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上个月我和妻子都收到内容为“晓梅晓梅我爱你,就像老鼠爱大米。非常非常想念你,就像那夜在一起”的短信。我非常生气,问妻子晓梅是怎么回事,妻子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但这些显示我妻子与他人有“”的短信还是断断续续发来。我的同事无意中看到后,议论纷纷。有的看我心情不好,甚至说我戴了“绿帽子”。我与妻子原本感情很好,也非常和睦,却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后来才知道,短信是我妻子晓梅单位的同事发的。但他们说只是开玩笑找乐。请问:开玩笑的恶搞短信是否侵权

薇薇解答:

我认为你妻子同事的恶搞行为已经侵害了你们的名誉权。

随着人们工作压力的增大,日常生活中,搞点恶作剧或开开玩笑本属正常,但如果不注意对象、方式、场合,恶作剧或玩笑不当甚至过火,给他人带来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就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也就是说,构成名誉损害,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具有过错,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且其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乱发已婚女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短信,不仅会造成夫妻间的猜疑,还会贬低夫妇的社会评价,从而影响名誉。从来信看,发短信者尽管是恶搞开玩笑,但实际上通过手机短信实施了对你妻子品德、情操、形象有影响的行为,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并以你们夫妇为特定指向对象,且其所发短信内容被你的同事们所知悉,故其行为构成对你们名誉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违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以,受到恶搞短信的侵害后,你们可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其恶搞行为导致你们夫妻精神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后果,除判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还可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