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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圆心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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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是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执审为民”的延伸和拓展。要培育审计人员的核心价值观,要紧紧围绕“为民”展开。审计人员心中有民、一心为民,才能勤勉尽责,不负民之托付;永葆忠诚,不负民之期望;廉洁自律,不负民之期盼;依法审计,不违民之意志;独立审计,不负民之信任;乐于奉献,服务于民,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为国家的廉政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向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一是勤勉尽责,不负民之托付。根据词典,“责任”一词是指“份内应做的事”,即一个人必须要做和应该做好的事情,责任意味着使命。从法律角度上讲,责任是应尽的义务,是自己必须要履行的一种职责。审计是受人民之托,履行监督职责,依法从事审计工作是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职责。现代民主社会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接受人民的委托进行国家治理,为了确保政府有效履行这种公共受托责任才有了审计制度的安排。由此可见,国家审计与生俱来便与责任密不可分。国家审计因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又因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受托责任意识的增强及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监督则是推动国家审计发展的驱动力。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紧随政府责任不断深化的步伐,国家审计不断拓展自己的审计领域、深化监督内容,从传统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Facticity)、合法性(Legality),逐步拓展到政府活动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进而延伸到国家治理的安全性(Security)、可持续性(Sustainability)和公平性(Equity)等,并以审计报告的形式来满足社会公众了解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的需求,履行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职责。独立依法进行审计也是每一位审计工作者应当履行的职责,应尽的义务。每一位审计人员都需清醒认识到自身所肩负的使命与责任,将自己应承担的职责和应承担义务的内化于心,形成一种自觉态度,即形成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进而将责任意识外化为一种自觉的行动。责任意识是一个人充分施展自己才能和自我实现的强烈驱动力,可以督促人勤奋上进、努力有为,审计人员具有责任意识,才会敢于承担责任、能够承担责任,才能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通过依法独立的审计工作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获得人民的信任和尊重。反之,如果缺乏责任意识或责任意识不强,就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审计工作,对待审计工作就会,甚至应付了事、走过场,得出的审计结论就可能有失公允性和客观性,工作成果就无法获得他人和社会的认可,无法获得信任和尊重。每一位审计人员都需清醒认识到自身所肩负的使命与责任,并将责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落实到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去,勤勉尽责,不负民之托付!

二是永葆忠诚,不负民之期望。现代民主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的组成部分,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服务的对象是“人民”,因此,包括审计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当然以人民意志和利益作为其存在的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是肩负人民委托的监督职责的公务人员,审计人员应该秉持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对事业的无限忠诚,坚定理想信念,矢志不渝地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党员、公务员和审计人员意识,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审计人员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事业,最终都可以归结到忠诚于人民上。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党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法律是党成熟的政策和行动纲领,是最大化的民意,审计事业是人民托付的监督责任,所以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事业从本质上来讲都是忠诚于人民。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的时候,要时刻想着自己所肩负的使命,想着自己手中权力的源头,想着人民托付的重任,始终坚持真理和正义,坚持为了人民、服务人民,坚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切实承担起维护经济安全之责,推动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负重托、不辱使命,这样才对得起人民的委托,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三是廉洁自律,不负民之期盼。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国家审计的职责,是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同时也是国家反腐败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人民赋予审计工作人员以审计职权,更是交付审计人员一种责任,从事审计工作,实施监督,是审计工作人员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审计权力不能不行使,也不能滥行使。审计人员作为审计权运行的“官员”,只能是履行审计服务职责的主体而不应该成为享有审计服务的主体,更不应该拿手中的审计权力去“寻租”,谋取个人私利。审计腐败的主要表现就是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滥用执法监督权,为个人或团体谋取利益。因为审计机关不同于其它的国家机关,其是独立的、专司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其并不掌握公共资源,也不涉及公共物品的分配或采购,其唯一能够用来交换的资源就是执法监督权。审计本身是国家反腐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审计腐败行为相比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而言社会危害性都更严重,审计人员的廉洁自律就也尤为重要,审计人员的任何违规行为都会严重损害其形象,降低公众对审计部门的信任度。意欲律人,必先律己,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审计人员廉洁从政手册》和《审计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警示录》,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以清廉为荣,以贪贿为耻,把廉洁从审作为基本操守,常怀律己之心,用党纪国法严格约束自己,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同时要常思贪欲之害,对审计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反思,通过反面典型案例经常为自己敲响警钟,在头脑中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只有自身素质过硬,在“糖衣炮弹”面前才能经受住考验。审计人员廉洁自律,审计工作持中公允,审计报告客观公正,才能够符合其职业操守,才能不负民之期盼。

四是依法审计,不违民之意志。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人民自己决定。但社会现实表明,不可能每一个人都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妥当的做法是由人民选举其代表组成立法机关,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由于立法机关代表人民的意志,故其制定的法律也反映了人民的要求,执法、司法的过程是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实现人民意志的过程。审计工作人员依法审计即是围绕人民的根本利益行使监督权,即是实现人民的意志,违法审计则有违人民意志,审计监督权力能否正确行使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刘家义审计长曾指出:“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法理精神”。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根本保证。依法审计要求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审计工作要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机关的职责由法律明文规定,审计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更不能随意将职责让渡或委托给他人履行;实施具体审计行为,如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确定的步骤和形式进行;其次,其要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评价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定性要准确,处理、处罚要正确、适当。违法行使审计职权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工作才能真正的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对危害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的行为进行监控,也才能真正发挥国家审计“免疫系统”的功能。审计人员作为准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应当积极学法用法,信仰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遵纪守法。具体而言,在从事审计工作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经济活动、会计账目等是否真实、合法及是否有效益等进行专业评价,实施审计监督,防范审计风险。只有全面推进依法审计,才能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才能最终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不违民之意志。

五是独立审计,不负民之信任。审计工作承载着人民的信任,人民期待的是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需要由审计的独立性予以保证。审计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是审计监督的基本前提,没有审计的独立性,就不会有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缺乏权威性。简言之,独立审计的目的是要实现审计的客观和公正。为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审计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摒除个人好恶和主观臆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摸清被审计单位家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甄别,做出审计评价,最后出具客观公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最终载体,是审计机关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后,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对违法乱纪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调整建议。审计机关通过审计报告为政府、人大、有关部门、公众提供有价值的真实地审计信息。通过审计机关公告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可以了解政府对受托责任的履行状况,及时了解、掌握受托的公共财产管理、营运状况。人无信则不立,若审计人员在宣誓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忠诚后若不能保持独立性,反而与被审计单位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就无法做到执审必严、违规必查,不能秉公执法,不能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问题,审计的监督职能就失效了,就无法得到社会大众的信任。因而,政府审计工作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过程中要保持客观、中立。“客观”,是指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要遵循法律和事实,实事求是,对事不对人,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准确地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确保审计证据确凿充分,审计结论和处理建议都有具体的事实根据。“中立”,是指审计工作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只遵守审计工作所特有的审计规则,其观念和行为不被其他政治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观念和行为所左右,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能怎么办就怎么办,不畏人情所惑、不为金钱所动、不畏权势所迫,秉公执审。审计人员只有保持独立,依法审计,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才能不负民之信任。

六是乐于奉献,服务于民。奉献是对人、对事、对工作的一种态度,审计人员要乐于奉献需要的是服务于民的态度。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不能把自己放在权力的使用者的角度,而要把自己放在人民的服务者的位置,要放下“官架子”,少些“花架子”,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审计人员要把审计工作当成一项事业来热爱和完成,不计轻重,不计得失,夙夜在公,勤勉工作,恪尽职守,服务人民,奉献自己。当然,只有为人民服务的满腔热忱是远远不够的,审计人员要通过审计工作服务于民,还要注意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理论和技术水平,提高自己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当代国家审计工作要面对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建设、经济责任、外事外务等各行各业,对审计人员知识、技能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首先,审计人员要不断深化审计理论的学习,把握审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关注学科前沿及审计理论创新成果,并注意兼收并蓄,将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会计、金融、财政、环境、资源、交通、计算机等各方面的知识融会贯通,用坚实的理论指导审计实践工作。其次,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在掌握审计理论、了解审计实践的基础上,注意对其他国家的先进审计理念和技术、方法大胆学习、并结合中国实际批判地加以吸收,不断为审计工作提供新的思想和元素。再次,要勇于创新审计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计算机的普及及被审计单位账务工作的无纸化,审计工作也必须利用计算机和各种软件进行,这极大地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节省了人力物力,并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这同时也是对审记技术的挑战,随着被审单位各种设备、软件的不断更新,审计技术也要不断地强化、提高、突破创新。只有不断提高审计理论和技术水平,才能够在审计工作中发现、揭示和分析问题,努力转化审计成果,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服务宏观决策。另外,审计工作要服务于民,就要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突出民本审计,着重加强对教育、交通、医疗、环保、住房、社保等人民群众高度关心的民生资金和工程的审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行政指导,推进审计整改,促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