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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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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的悠悠长卷上,复仇曾普遍并且长期存在。尽管复仇已经在当今社会受到国家法律的禁止,但以复仇为主题的故事仍一如既往地感动着今日的受众。从西方古希腊的《安提戈涅》、《赫库帕》,到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乃至近代名篇《基督山伯爵》,都牵涉到复仇这一经典题材。而在东方的中国,历史上最惊心动魄的复仇故事似乎都发生在先秦时代,著名的如伍员鞭尸、卧薪尝胆、荆轲刺秦以及本文用以示例的“赵氏孤儿”。时至今日,中国两部享有盛名的芭蕾舞名剧《白毛女》和《红色娘子军》,在淡化其革命色彩之后的艺术文本,仍然讲述的是复仇的故事。

复仇主题在文学的范围内得以如此丰富而持久的表现,其中必定有其深厚的人性基础和复杂的社会根源。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复仇来重新理解刑法及其他法律的缘起,复仇制度的核心要素依然是传统法律所必有的组成部分。从这个层面上讲,复仇的研究探讨具有鲜明的法理学意义。

京剧《赵氏孤儿》取材于春秋时期晋国发生的宫廷事变,其因果发展太史公在《史记》中曾有过记载。该剧故事发生在政治法律制度的历史转折时期,具有典型的代表性研究意义。它还运用了生动的文学性描述,以致王国维先生称该剧“即列于世界大悲剧中,亦无愧色”,具有很强的艺术欣赏性。较之《史记》原文,《赵》剧强化了某些地方的戏剧性冲突,并且将故事道德化,落入了奸臣当道,忠良受陷,幸得义士相助,最后忠良后代雪冤报仇的民间故事老套。但是,从法律制度角度提出的社会学解说,或许仍能对文学作品的解读有所启示。

从生物学上讲,报复性反应,是任何一种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复仇也是一种报复,但与自卫有着明显区别,从行为的主动与被动上,行为目的的“自保”与“害他”上,二者显著不同。在话语系统中,如现代刑法“正当防卫”的界定中,其差别非常重要;但在行为主义视角,基于生物学的分析来看,这种差别就并不重要:它们同是对侵犯的回应,实际作用同是打击侵犯者,阻止侵犯继续,从而保护自己。用博弈论的话语来说,这都是一方博弈者对不合作者作出的符合理性的反应。

与作为一般概念的自卫相比,复仇最外显的特点在于历时性,即强调先在的侵犯行为与后发的复仇行为之间没有时间上的直接连续,这一点,从“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说法的流行便可窥一斑。《赵》剧中苦苦等待复仇良机十五载的程婴亦是一例。复仇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它是复仇者有意识施加的,往往经过处心积虑的安排。复仇的意蕴之深,还在于对复仇行为(本能)的观念性和意识形态的追认,即道德与正义的认同或筛选、装饰和剪裁。以上这一切,更证明了复仇基于本能而受社会文化因素的根本性影响的特性。可以想象,如果程婴没有对赵武痛诉家史,激发他的报复本能并加以文化意识上的诱导的话,报复的激情也许会随着时光的流逝而弱化,哈姆雷特式的“延宕”会在不知不觉中发生。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复仇是变量的过程。如果以上我们分析的是单独个体活动范畴内的复仇活动,那么,实际上,赵氏孤儿的复仇乃大规模的群体性活动,就是复仇的残酷升级。人类生活在社会群体中,是在分享了基因的亲属群体中生长发展起来的,因此会在共享基因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有限的利他主义。复仇因此得到了更多文化的滋养,有了制度化的可能和必要。文化的介入,使得侵略和复仇的规模、残酷性和时间长度增加,同时,也意味着和平共处的可能和必要性的进一步增加。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文化理智因素的参与,复仇欲望产生传递,由受害者后代实施,譬如赵氏孤儿的故事;同时,假设屠岸贾知道赵氏孤儿的存在而让自身和家人时时防备,那么,他20年来便时时处于无法逃避的精神惩罚中,而不是传统的肉体惩罚。

理智因素的增加,意味着惩罚必须具有相当的力度,才可能具有威慑力。这种威慑力在复仇现象中体现为群体复仇,它又体现为一种当时社会公认的公道做法,获得了当时的合法性,从而成为要求人们长期遵循的制度。因此,赵氏孤儿就必须遵循这种做法,否则,他就是不按规矩办事,就是违“法”。

而长期以来,世界上采取了家族主义和集团主义的责任制,个体主义以及相应的司法责任制只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创造。从这种家族集团群体内部的组织和纪律中我们看到了人类社会最早的公共权力的影子,甚或可以说是最早的行政司法制度雏形。因此,笔者想指出,法律制度的产生并非理性设计的产物,而是从人们血淋淋的生活中产生出来,人们要求的司法正义,不过是人类的报复本能的另一种说法。

《赵氏孤儿》的故事在这一层面上仍然提醒我们在当代中国加强法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它对今天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也仍然具有重要的警醒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