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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供求双方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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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委托贷款的规模、范围和影响日益扩大,委托贷款资金供求双方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本文分析了货币政策对委托贷款的影响,以及资金供求双方在委托贷款中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委托贷款 委托方 借款方 风险

委托贷款,指由委托方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银行根据委托方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方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参与方包括委托方、银行、借款方。由于银行的加入,使委托贷款不同于民间的高利贷行为,是合法的。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较高的融资成本、借贷风险以及涉税风险最终都会落在委托方和借款方身上。

一、货币政策对委托贷款的影响

委托贷款之所以盛行并能够给资金提供者带来高收益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利率半市场化,委托贷款可以突破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限制,根据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确定合同利率,具有较强的市场化特征,有利于利率市场化的培育。

委托贷款得以发展至今与利率市场化进程休戚与共。虽然国家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但只有真正优质的企业才有可能获得低廉的资金。中小型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信息不对称,还是贷不到低利率的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是最为关键、风险最大的阶段,也是对委托贷款的生存和获利空间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改革,现阶段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还不成熟,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认为,存款利率两年内不会放开。因此,笔者认为委托贷款在未来两年内还会保持较为强劲的势头。

二、委托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1、委托方的风险

(1)自有资金界定模糊。一般认为,委托贷款所用资金须是自有资金。目前对自有资金的理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自有资金;二是银行信贷资金不是自有资金;三是各方对自有资金的界定标准不统一。对银行而言,如何界定企业自有资金没有统一的做法,最常用的方法是自有资金等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而有的银行是将净资产额度内的货币资金视为自有资金,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较为稳健。对委托方而言,界定自有资金更是困难,企业往往通过业务安排或关联交易把非自有资金变性为自有资金,来谋取投资收益,委托方如出现这些行为,将会面临违法违规的风险。

(2)贷前借款企业财务状况和债权债务难以查明。委托贷款的借款方大多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大多规模小、财务核算不规范、内控不健全,存在表外借款、民间借款,设置两套甚至多套账,贷款时大都会美化会计报表,降低资产负债率,这就给委托方评价借款方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带来很大困难。

(3)委托贷款利率过高的风险。当委托贷款利率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时,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2012年上市公司非关联方委托贷款年利率已做到25.95%,几乎每笔均接近4倍红线。

(4)资金注入国家限制性行业的风险。国家为落实宏观调控政策,限制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和高耗能领域,被限制企业为规避政策性调控,就设立各种、各类关联的国家非限制性行业企业,并以其作为委托贷款的借款方,这就使得委托贷款的实际流向难以查核,实质上是借助委托贷款规避政策限制,使得国家以信贷政策实现产业调整的规划难以落实。

(5)抵押、担保和质押的风险。在201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意见》出台后,委托贷款业务中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能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揽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这样一来,土地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两个规定就发生了冲突,今后委托贷款业务中需要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究竟由谁做为抵押权人尚需等待政策明确。

在有不动产资产抵押的情况下,诉讼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但即便判决胜诉,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挽回贷款的损失,还要看企业实际资产情况;在使用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情况下,如借款方违约需代偿或将应收账款变现,所需时间长、环节多、难度大,全部收回本金的保障性差;在借款方资产不足或没有资产抵押时,有些借款方通过互保、联保等方式取得贷款,一旦参与互保联保的任一企业资金链断裂,整个链条都将断裂,后果不堪设想。

(6)委托贷款逾期、展期、诉讼、坏账风险。借款方的投资项目能否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充足的现金流,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便是有抵押,借款方经营状况恶化,也会出现违约行为。借款方一旦违约,造成的损失不是部分利息所能补偿的。2012年以来上市公司已发生多起委托贷款逾期事件,引起股东和市场的恐慌。

(7)税务风险。有的关联企业为减轻所得税税负,利用委托贷款避税。操作方法为:盈利企业先通过往来账户转移资金至亏损企业,再由亏损企业作为委托方贷款给盈利企业,盈利企业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亏损企业通过利息收入可弥补部分亏损,实际上实现了关联企业两个不同法人实体之间的补亏,并由此还获得了税收利益。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非金融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1。有的关联企业为规避关联债资比例调增所得税,先约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委贷利率,同时约定借款方违约支付高额违约金,然后借款方故意违约,借此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以此规避超过关联债资比例部分调增所得税。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而违约金属于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所以此种筹划存在纳税风险。

企业间委托贷款若利息过低或无息,也会产生税务风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关联纳税人之间不按照独立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防范措施

(1)把握好自有资金的尺度。使用自有资金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尽量按稳健的方法界定自有资金,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限度。不要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

(2)对借款方进行全方位的资信调查。利用银行、工商、税务对贷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以切实分析掌握贷款人的偿债能力和商业信誉,这是贷款企业化解、防止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企业如果人员或经验不足,应委托律师或专业机构来做,不能盲目决策。

(3)期限、利率、银行选择。为防范企业经营状况和国家金融政策的波动,期限以1年以内为宜,发现风险果断收回本息,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一般情况下,关联企业之间使用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非关联企业应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有超过须通过其他交易方式变通,否则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选择加入银行征信系统的银行办理委贷业务。借款方一旦违约,银行征信系统就会将其登记在案,这就迫使借款方优先考虑委托贷款的偿还,否则借款方以后将难以从银行筹到资金。

(4)吸收借款方违约教训,做好事中控制,避免委托贷款风险。要求借款方在合同签定后放款前交纳一定比例的履行保证金或要求借款方在放款后先付一定期间的利息;放款后跟踪项目进展,定期对借款企业资金流向、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品销售进行实地考察,发现资金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经营状况恶化、不能支付当期利息等情况,果断要求借款企业提前还贷或提起法律诉讼。

(5)税务风险的防范。在税务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关联交易安排,关联方之间委托贷款应优先考虑统借统贷模式,其次考虑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尽量不要出现无息或低息贷款,防止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6)做好抵押担保工作。尽量不使用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对互保或联保的企业应慎重贷款。使用不动产抵押的,贷款金额不宜高于抵押资产价值的50%,同时选择质量较好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资信较好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好要求不动产抵押加实际控制人连带担保。在抵押权人确定问题上,借款方可考虑先将不动产抵押给担保公司,再由担保公司给银行出具保函的形式予以解决。

(7)做好委托贷款展期工作。一个委贷项目到期后不得直接展期,借款单位需按委贷合同付清本息后,再协商确定新的贷款利率、签署新的委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感觉风险较大,收到本息后应果断停止合作。

三、借款方的风险及防范

1、借款方的风险

(1)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过高的财务杠杆可能会带来较高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很高的财务风险,高额的利息负担是形成企业财务拮据的隐患;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的存在使借入资金使用未必能取得预计效果,一旦投资回报率低于资金成本率,会造成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2)筹资渠道单一风险。过度依据委托贷款,会减少企业利润,加重企业负担。

(3)利率过高的税务风险。关于非关联方之间的委托贷款,税法规定借款方在“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范围内”支付的利息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但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无统一理解。“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而在实务操作中,往往被解释为要求扣除方企业找到一份可以作为利率参照样本的某户真实企业与真实金融机构签订的真实的借款合同(盖公章)。这其实很难实现,高贷款利率最终能否税前扣除,是有风险的。关联方之间委托贷款的利息问题,首先是利率不能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次还要考虑关联债资比例不能高于2:1,否则会面临纳税调增。

(4)委托方为个人的风险。个人作为委托方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借款方支付利息时需代扣代缴20%的个税,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2、借款方的防范措施

(1)把握好贷款资金比例。进行现金预算,确定现金需求的合理额度,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避免过度负债和资金闲置。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的可行性分析和优选分析,确保投资收益率高于资金成本和投资回收期较短。

(2)推进筹资来源多元化。委托贷款只能是一种融资补充,不应是主要资金来源。应综合考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委托贷款、民间贷款等各种融资渠道,保证项目资金需求。

(3)关联借款方税务风险的防范。可采取下列措施:按同期同类贷款确定贷款利率;增加借款方注册资本以降低关联方债资比例;如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还要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10项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防范。尽量选择企业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方,以防范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课题组:影子银行问题研究——以浙江为例[J].宏观经济,2012(4).

[2] 尚秀林:非金融上市公司热衷“放贷”为哪般?[J].国际融资,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