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外部信用评级发展遇“暗礁”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外部信用评级发展遇“暗礁”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近年来,外部信用评级呈加快发展之势,但信用评级产品难以被银行等市场需求者的认可和使用,特别是年初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后,发展遭遇“暗礁”,成长之初便面临“夭折”。

一、外部信用评级发展陷入困境

(一)法律法规欠健全,管理主体缺位

一是征信立法滞后。我国尚未出台《征信法》,《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后亦迟迟未予颁布,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规定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发展中面临缺乏法律支撑和规范。二是缺乏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信用评级行业呈现多头管理实质上无人管理的状况。2008年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但因缺乏法律依据,人总行制定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只是从原则上进行指导,难以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三是未建立行业自律组织,难以实现自律约束和统一规范。

(二)政策扶持不足,拓展推动困难

一是人民银行为主推动效果不理想。目前外部信用评级工作主要由人民银行主导推动,作用范围仅限于银行领域,影响力和渗透力有限,缺乏强有力手段和措施,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少。对信用评级机构在市场发展、税费减免、补贴补助、配套服务等方面较少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办法。三是信用信息收集困难。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采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为主,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共事业单位掌握的大量信用信息因分割分散和利益关系难以收集,信用评级缺乏必要“原料”。

(三)企业参与意愿低,评级费用落实难

因外部信用评级不能为企业带来增信融资等实实在在的便利好处,部分企业担心暴露真实财务信息对纳税缴费产生不利影响,参与外部信用评级意愿不高,甚至存在抵触情绪,不配合开展实地调查、资料提供。如某中部欠发达城市前后引进两家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与企业协商进行外部评级时,企业宁可不贷款也不参与评级,致使外部信用评级无法推动;某地银行推荐参加外部评级的12家企业,只有5家企业参加评级,一家因评级结果没有达到A级而放弃评级。银行等评级结果使用者不愿承担评级费用,评级费用在发展初期一般由地方财政负担,在地方财政困难、企业众多的情况下,缺乏持续性。某县级工业园由于园区及企业信用评级费用得不到落实,信用评级至今无法开展。单笔评级费用3000-8000元不等,且一年一评,如果由企业负担,多数企业承担不了,也不愿承担放弃参评。

(四)业务开展范围偏窄,难以全面深入

从地域范围看,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主要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开展业务,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尤其县域、农村地区难以拓展。从合作金融机构看,主要是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以内部评级为主。从评定对象看,主要对有贷企业且贷款额度较大的大中企业进行评级,无贷企业尤其广大小型、微型企业没有纳入评级范围。

(五)评级产品运用受阻,发展遭遇“暗礁”

由于商业银行均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评级系统,加之外部信用评级与银行内部评级在评级方法及技术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难以满足银行风险识别和防控要求,不符合银行的风险偏好,银行对其公正客观性难以判断,银行对企业的授信贷款以内部评级作为依据,外部评级仅作为参考,甚至不予采用。尤其是年初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重大投资行为要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外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授信依据,只能作为内部判断的补充参考,限制了信用评级产品在银行领域的运用。同时,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在集中采购、招投标、评先评优等领域广泛运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企业债券发展缓慢,外部信用评级产品运用渠道狭窄。

二、促进外部信用评级发展的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主体

一是加快征信立法。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加快出台《征信法》及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规定,提供法律支撑并依法规范发展。二是明确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三是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二)加强政策扶持,积极推动发展

一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推动作用,形成“政府主导、人行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和优惠照顾。推广浙江等地由地方政府出台文件强力推动的做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办法,在发展初期设立专项基金支付评级费用,同时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评先评优等必须采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政府部门的信息联网共享,规定在保密的基础上,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向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无偿提供。

(三)稳妥有序推进,以中小企业为重点

外部信用评级坚持“先易后难、由点及面、循序渐进、稳妥有序”发展,并突出中小企业这一重点,为讲信誉、前景好、有市场的中小企业提供评级服务,尤其未获得过银行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宣传引导,提高其参与积极性。

(四)加强银行合作,推动产品运用

加强外部评级机构与银行的衔接沟通,根据银行不同风险偏好和要求,改进评级方法及技术标准,满足银行防控信贷风险的需要。在清理规范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基础上,进行分类评级,规定达到规定级别以上的机构,外部评级结果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可不必再进行内部评级,并明确因评级错误造成的风险损失由评级机构承担,促进外部评级产品在银行的运用。大力发展证券、债券市场,为外部信用评级发展营造广阔空间。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