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商业判断规则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析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商业判断规则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股东派生诉讼给法院介入公司事务打开了一个缺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决策受到受信义务的约束,但如何让董、监、高人员在善意行使该管理权的过程中免受股东的诉讼,商业判断规则是解决该难题的关键。本文旨在探讨商业判断规则基本内容,以期解决因合同之债提起派生诉讼的困境。

【关键词】派生诉讼 商业判断 受信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的派生诉讼机制,从法律上加强了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拓宽了公司诉讼空间。股东派生诉讼打破了Harbottle规则逐步发展起来,但并不意味着司法不干预公司事务的原则被完全突破。股东派生诉讼中,对公司管理者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害,或者是诸如第三人侵犯商业信誉、公司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的侵权行为,由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已无争议。但对于公司的合同之债提起派生诉讼,尤其是在我国公司法派生诉讼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在派生诉讼中提起合同撤销、无效之举是否与派生诉讼相悖还是存在争议的。本文将介绍以商业判断规则去解决该类股东派生诉讼的问题。

二、商业判断规则的内涵介绍

商业判断规则作为司法审查的标准,首创于美国。它和公司人格否制度一样,都是以判例而发展起来的司法原则。“商业判断规则是豁免管理者在公司业务方面责任的一个规则,其前提是该业务属于公司权力和管理者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且有合理的根据表明该业务是以善意方式为之”。谈到商业判断规则不得不提的是1984年美国Aronson v.Lewis案件中法官经典解释,“商业判断规则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之上,即董事在行使决策之职时,会在知悉的基础上,本着善意,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如果缺乏董事滥用裁量权的证据,董事的判断受法院的保护。指正董事违反职责的一方因负举证责任,即找寻事实前述假设”。

在美国商业判断规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法官审查董事的行为是否违反其注意义务,假定董事在作出不包含为自己利益交易或与自我交易的商业决策时,其行为必须建立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之上,本着善意地、真诚地相信自己的行为是本着公司最大利益。如果董事的行为符合这种商业判断,则排除了对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司法审查。若有证据证明董事的滥权,则可以对董事进行司法审查。当然,这种司法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的,不涉及董事决策本身的实质内容,而是在程序上对董事的行为和决策进行客观的程序判断和评价。

在Panter v. MarshallField& Company案件中,美国法院认为:董事在做出有关公司的商业判断时,如果是善意的,那么他们就没有违反受信义务。如果他们的行为是善意的,而且他们的决策也是为了任何合理的商业目的,那么他们就可以获得正当的商业判断的假设,因而法院不会对其决策进行干扰。也就是董事可以受法院的保护,不承担个人责任。这种情况下,哪怕公司经营出现失败,董事也不会被认为是违反了受信义务。

商业判断的核心是对董事的经营行为进行评判,是对商业目的的价值判断。作为管理公司的董事、监视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章程和公司法被授予了管理公司的诸项权利,能够对外进行正常的商事活动,代表公司进行交易等充满投资风险的商业活动。对此些商事行为并不需要接受太多司法的审查,“让商人的归商人,让法官的归法官”。

三、商业判断规则的解读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尽到忠实、勤勉尽责等受信义务。如果董、监、高等人违反了受信义务,在股东启动派生诉讼中,法院对董、监、高是否违反受信义务的判断和评价,就是对商业判断规则运用最为通俗的解读。按照美国的做法,先假定董、监、高的行为是适当的,举证责任是分配到原告身上,原告负有推该翻假定的责任。可以肯定的是对原告的证据要求是很高的,“为了越过商业判断规则,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必须是依据以下三个规则:欺诈、违法和利益冲突。除此之外的理由,法院则很少考虑”。如果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董、监、高未尽到善意的努力去履行他们对公司和股东的受信义务,那么,法院的商业判断将会被排除,进入到派生诉讼的实质阶段。反之,商业判断将阻却司法干预的介入。因此,从宏观上而言,商业判断规则是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抗辩武器。一方面,让董、监、高们在充满投资风险的商业搏击中,不会因为自己尽到义务仍出现错误的商业决策而承担个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可以根据商业判断规则请求法院拒绝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司法审查,维护公司自治权,防止司法干涉公司事务。

四、问题的解决

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在派生诉讼中提起合同撤销、无效之举是否与派生诉讼相悖的问题,商业判断规则将会给解决该问题的提供一个判断标准。当然,合同的撤销、无效当属合同法调整。但将商业判断规则引入到该合同之债中,判断其效力问题已经不再是首要的。而是看该合同的决策层,即董事在合同交易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是否独立于交易而没有依赖于有利害关系的人,决前是否获悉了所有相关信息。如果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商业判断规则将会被适用,法院不会介入公司商业决策事务,派生诉讼提起的合同效力问题已无继续的必要。当然,这仅是个简单抽象化的例举,现实中商业判断规则的运用是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需要成立董事会下属的特别诉讼委员会,按照若干不同的规则,如纽约标准、特拉华标准或者MBCA标准进行判断和评价。

商业判断规则应该和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一样的作为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反映的是司法不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原则,保护董、监、高人员充分行使其经营决策权,此种公司理念对于公司发展和股东更大利益的获取并非是一件坏事情。

参考文献:

[1]程晓娜.我国应引入商业判断规则[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8,(8).

[2]甘培忠,刘兰芳.新类型公司诉讼疑难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容缨.论美国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J].比较法研究,2008,(2).

[4]肖建华,杨恩乾.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标准[J].法治论丛,2009,(5).

[5]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