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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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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哪些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文件?这些文件主要提及了哪几类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行为?

答:2010年,教育部相继印发了《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两份文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择校乱收费的行为。但一些地方治理目标不明确,政策执行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群众对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反映依然强烈。为此,今年1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共同印发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今年4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年7月,教育部治理办又下发了《关于2012年上半年规范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总结了前期的工作情况,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这些文件和规定主要提及了通过办升学培训班的方式招生和收费、跨区域招生和收费、通过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通过招收特长生的方式收费、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等多项择校乱收费行为。

问:在治理跨区域招生收费问题上,政策上都有哪些规定?

答:《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和城乡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要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地划分学区,加强学籍管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区内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招生人数的90%。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明确提出,要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各地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学校分布的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的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要制订专项计划,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努力继续减少。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经高于30%的要巩固成果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在此过程中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

问:对于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的行为,各文件提出了怎样的治理要求?

答: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是一种变相的乱收费行为。《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免收学杂费和借读费,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工作相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第五条提出:要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的招生工作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学校要在教育部门指定的招生网上进行招生工作,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的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的行为。

问:除了一些硬性规定外,还有哪些举措有助于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行为?

答:首先,要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指出,要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有关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等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果要报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促使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要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对从招生指定区域外转入的学生的学籍管理,使他们接受检查与监督。

其次,要加大查处力度。《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要求,要加强对治理择校乱收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设立“小金库”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应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重点学校的招生全程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同时,应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件及时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