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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风险”免赔额的实践难题与理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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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EPCC工程承包模式的出现和发展,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由施工活动扩展至试车活动。鉴于试车风险远大于施工风险,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对试车风险规定了较高的免赔额,作为风险定价机制的补充性方案。但是,如何准确划分施工风险和试车风险,成为实务中的争点和焦点。本文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在现有制度环境下,试车风险无法合理定义,因此,保险公司通过提高试车活动免赔额来对试车风险进行定价的做法并不可取,应当寻求替代性解决方案。

[关键词] 免赔额;试车;风险;工程一切险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2)04-0016-05

一、背景资料与争议问题

(一)事故背景与项目保险情况

某公司在越南以EPC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模式承建某化肥厂项目。公司负责从图纸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土建安装施工,到设备调试运行的固定资产全过程建造活动,为业主建造移交后即可正常运行投产的工业工厂。合同文本基本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编写的银皮书{1}。至事故发生当月,整个工厂基本处于施工安装的收尾阶段,个别装置区已经开始试车活动。

某日23时许,在事先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空分/空压装置区一台空气压缩机发生燃烧。事后经查验,该台空气压缩机变形严重、铁质被烧焦,完全损毁,已无修复可能。

该项目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工程一切险”),采用联合承保方式,国内两家保险公司是再保险的分保人,越南当地保险公司作为出单公司,三家保险公司的内部份额分别为67.5%,25%和7.5%。

保险条款基本采用95版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一切险主险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若干附加条款。保单中对免赔额的约定是:“意外事故:30万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试车期试车风险:100万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并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之日某年某月某日止,具体至实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单体工程和整体工程试车和调试期,不含保证期。

(二)免赔额的适用争议:意外事故还是试车风险

保险公司对空气压缩机起火燃烧属于火灾事故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免赔额适用问题上,保险公司认为应当适用试车期试车风险规定的免赔额,总包商则认为应当适用意外事故规定的免赔额。以实际损失120万元计算,如果适用意外事故30万元免赔额,则保险赔偿金是90万元;如果适用试车风险100万元免赔额,则保险赔偿金仅为20万元。也就是说,风险类别的界定,对最终赔偿数额的确定意义重大。

保险公司在报告初期认为,发生事故的该台空气压缩机已经通电运行,即标志着施工安装已经完成,此后,空压机即进入试车阶段,应适用试车期免赔额。

总包商认为,调试与单机试车属于施工活动,受损空压机尚未进行联动试车,也未办理移交手续,应适用意外事故免赔额。另外,即使事故发生在试车期,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保单规定{1},仍然适用意外事故免赔额。

二、国内实践和国际经验

要理解本案中的争议,需要先明确一个基础性的问题:从制度设计来看,对于工程一切险主险而言,保险期间的终点在哪里。国外和国内保单在保险期间的规定上存在差异。

国外普遍采用“风险属性标准”。自电气设备受电开始,除非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即告终止{2}。也就是说,试车风险(Testing and Commissioning)并不是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采用“风险属性原则”的理论依据源于电气损失本身的性质。从本体受电开始,电气设备所面临的风险性质已经于施工期间发生了质的改变。受电后,无论对调试或试车工作性质如何理解,即认为是对施工质量的检查也好,抑或是为设备的正常运转创造条件也罢,都不可否认电气设备已经失去了施工期间与其他设备材料的同质性,而开始存在具有自身特征的特有风险。或者说,受电前电气设备的风险是外来的,这种风险与其他任何施工对象都没有差别,而受电后,电气设备面临的风险则是内在的,其与任何其他非电气设备都有不同。然而,工程一切险主险承保的仅应是施工风险,并不包括电气设备受电后所要完成的调试工作,但如前所述,考虑到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按照惯例合同中都会约定电气设备的单机试车工作仍然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并作为移交的前提条件。鉴于此,如果施工承包商要将单机试车风险也纳入保险范围,则需要购买电气设备附加条款。

我国工程一切险采用了“移交/接收标准”。工程一切险覆盖了施工承包商的所有工作期间,也包括了单机试车阶段的电气损失在内。承保期间至工程移交时截止,在移交前可能发生的电气损失,除非另行购买附加条款,否则不能得到赔偿。保单的结构化处理方式是:主险先概括承保移交之前的所有物质损失,然后在“除外责任”条款中列示电气损失不予赔偿{3}。

比较而言,“移交/接收标准”的保险期间原则上要长于“风险属性标准”。受电后移交前这段期间,按照“风险属性标准”保险已终止,按照“移交/接收标准”保险仍然存续。

三、我国工程一切险的制度背景:从施工承包商到EPCC总包商

国内和国外在保险期间的确定这一问题上,采用了两种不同标准。“风险属性标准”是以风险的性质为标准确定保险期间;而“移交/接收标准”是以法律义务的持续期间为标准来确定保险期间。

我国工程一切险条款颁布时,国内几乎没有EPCC工程模式,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承保范围事实上仅适用于施工活动,工程一切险也主要是施工单位购买。工程承包模式在政府主导的背景下相对单一,各类规范和示范合同中对移交的时点也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事实上在业界得到了公认并遵照执行。单机试车完成构成了施工单位与业主办理临时移交/接收手续的充分必要条件,单机试车通常是由施工单位完成,并对试车结果承担责任,如果单机试车合格,即具备了移交的前提条件,移交后,施工单位在法律意义上的保管责任即告终结,与质量保证责任有关的质保期则开始起算。风险的划分以工程中间交接为标志,交接前,由施工单位承担风险,交接后,由业主承担责任{1}。单机试车是移交前的活动,因此按照“移交/接收标准”,保险期间也包含了单机试车阶段。

随着工程模式尤其是EPCC承包模式的发展,工程一切险的保障对象从施工承包商变为总包商,承保范围也由施工活动扩展至试车活动。施工单位不再与业主存在合同关系,而是由总承包商作为纽带构成了一个具有传递性的“背对背”法律关系。保险不再由施工单位单独购买,而由总承包商统一购买,保险的范围也不只局限于施工单位与总包商工程中间交接前的施工风险,而是扩展至总包商与业主交接前的所有施工和试车期间。

保险公司意识到,试车期其所承担的风险远远大于施工期间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对试车风险进行了定价,并通过提高试车期免赔额的方式,来应对试车期风险增加而提高的保险成本。但是,保险公司仅将眼光局限于风险变化引起的成本增加,并采取提高免赔额的方法抵消增加的成本,却对新情况下保险条款是否需要调整缺乏应有的关注。如本案中,工程一切险采用的是我国的保单条款,意外事故免赔额30万,试车风险免赔额100万,按照“移交/接收标准”,施工承包商把工程移交给总包商后,才表明进入试车期,在此之前应当适用意外事故的免赔额。但保险公司认为,EPCC工程保险中施工承包商与总包商之间的移交/接收已经不再重要,因为投保人已经不是施工承包商,对试车风险的定义应当适用“风险属性标准”。

保险公司之所以在保险条款上如此“简单粗暴”地回应试车风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保险管理制度。保监会要求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都要向其审批或备案,在审批/备案通过后,保险公司才能出售相关的保险产品,但免赔额的适用不在此列{2}。目前,市场上具有备案性质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95版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适用至今,显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工程市场的需要。但保险公司不能自主推出新产品,只能在原有工程一切险条款的基础上进行有限的文字修补。具体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改变主险条款,只能通过规定试车期试车风险适用较高免赔额的方法予以补救。

那么,在我国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海外工程项目时,能否按照“移交/接收标准”对试车风险做出恰当定义?如果可以,说明对试车风险规定单独免赔额的一个必要条件得到满足;如果不可以,则保单需要改革。

四、试车风险与“移交/接收标准”

EPCC工程模式下的保险期间分为两个阶段:试车前和试车后。试车前,适用意外事故免赔额,试车后,适用试车风险免赔额。下面笔者试图按照“移交/接收标准”从四个方面界定试车风险的定义从而清晰地划分两个阶段。第一,我国工程实践中试车的含义;第二,国际工程实践中试车的定义;第三,在比较我国和国外试车概念的基础上,试图找出在“移交/接收标准”下应当采用的试车概念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保险期间;第四,试车风险免赔额的影响因素及其存在是否有必要性。

(一)从施工分包合同看“试车”的定义

在现行规范性文件中,《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对流程工业的试车作出了最为详细的说明。在工业领域,可以将生产方式分为两大类,分别是不间断连续生产方式的,如石化、化工行业统称为流程工业;另一种是非连续性生产的方式,如汽车制造业,称为离散工业[1]。上述工作规范对单机试车的定义是,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受工艺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联动试车是指,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为介质或与生产物料相类似的其它介质代替生产物料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受工艺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验证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并对试车指挥和操作人员进行练兵等。可见,单机试车与联动试车的区别主要在于测试目的,单机试车测试设备本身的施工质量,是施工的后续活动,而联动试车测试的是本台设备与其他相关设备能否协同工作,并达到系统安全性和完整性的要求。上述“工作规范”同时明确,在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续。这与前述施工分包商的合同义务期间是一致的。

(二)从EPC总承包合同看“试车”的定义

(三)依照“移交/接收标准”能否合理一致定义“试车风险”

上面分别分析了我国施工分包合同和FIDIC总包合同对试车的定义,并说明了它们之间的差异:前者对试车的定义是单机试车完成后,而后者对试车的定义是投料试车开始后。那么,遵循“移交/接收标准”,保险期间的涵盖范围应当以前者为准还是以后者为准?具体来说,在联动试车阶段,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应当适用意外事故30万的免赔额,还是试车风险100万的免赔额?

如果以施工分包合同确定的移交/接收时点,定义试车风险的分界点,与其矛盾地方是:此时设备已经移交给总承包商,法律风险已经从施工承包商转移至总包商,已经进入试车阶段,那么原则上意外风险的免赔额不再适用。如果以FIDIC合同确定的移交/接收时点,定义试车风险的分界点,与其矛盾的地方是:项目是海外工程,总承包合同系采用FIDIC条款,尽管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联动试车属于总承包商或业主的义务,但在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仍然遵循FIDIC的规定,投料试车尚未开始,因此,目前所进行的预试车活动,理应适用意外事故的免赔额。另外,业主也是保单的共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总包商与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的约定没有严格遵循FIDIC规则,而惩罚无辜的业主。因为,第一,在确定保险费率时,是以总承包合同为基础资料,而没有考虑分包合同的内容;第二,业主也享有保险利益,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无论怎样安排,都不能成为剥夺业主保险利益的正当理由。

在此情形下,无论是按照国内规范把试车风险定义为联动试车及以后的试车活动,还是按照FIDIC把试车风险定义为投料试车及以后的试车活动,都在逻辑上存在无法恰当解释的问题,产生争议不可避免。用“移交/接收标准”划分风险期间的做法,在国内工程中业主单独委托施工承包商时并没有太大问题,因为国内规范对移交/接收作出了明确定义并得到了统一执行。但当总包商承揽海外EPCC工程,并由其负责购买工程一切险时,“移交/接收标准”是以施工分包合同和国内规范对试车的定义为基础,还是以FIDIC对试车的定义为基础,均无法得到合理解释。正如本案中所出现的情况,双方对免赔额的适用产生巨大分歧。

(四)试车风险是否应适用单独的免赔额

保险学对免赔额的数学计算通常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损失发生的概率;损失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保险期间;承包商风险自留能力;保险公司设定的免赔额下限[4]。如果对试车风险单独投保,考虑到以上几个相关因素,套用免赔额计算公式得出的试车风险免赔额,原则上要高于施工风险期的免赔额,除非与施工期间相比,试车期间持续的时间相当短暂。尽管如此,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后果的严重性并不必然要求增加免赔额,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寻求其他方式予以化解{1}。

综合考虑,在现行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实质性改革前,保险公司最佳的做法是,对意外事故和试车风险适用统一的免赔额,从而回避试车风险的定义这个问题,进而避免在试车期间电气损失免赔额适用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五、结论和建议

按照“移交/接收标准”,工程一切险保单中的“试车”,在国内应被理解为从单机试车合格后开始,而在FIDIC项下应被理解为从工艺介质投料试车开始。

我国工程一切险采用“移交/接收标准”来定义保险期间。工程一切险扩展至EPCC合同模式后,保险公司沿用原工程一切险条款,同时提高“试车期间试车风险”免赔额,意图化解概括承保方式下索赔风险的做法,造成的结果是:试车风险的定义对确定免赔额的适用变得极其重要,但无论用国内的试车概念定义试车风险,还是用FIDIC的试车概念定义试车风险,在现行保单框架内都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笔者建议,对试车风险与意外事故适用统一的免赔额,这样可以回避对试车风险的概念之争。因降低免赔额所导致的风险成本,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定价机制如提高保费或其他方式进行化解。

从制度上进行改革的做法是,给予保险公司更为灵活自主的保单条款制定权,使其能够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拟定更加富有弹性的保险条款。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改革工程一切险承保范围理论的基础上,采用“风险属性原则”,以受电为节点,定义试车风险,对试车风险采用单独的免赔额。

[参考文献]

[1]褚健,荣冈.流程工业综合自动化技术[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p23.

[1]David Horsley. Process Plant Commissioning, Second Edition[M].UK. Institute of Chemical Engineers, IChemE. 1998. p5, p20~21, p30~33.

[3]Peter Watermeyer. Handbook for Process Plant Project Engineers[M].UK. Professional Engineering Publishing Limited,2002. p273.

[4]P.C. Chiu and S.J. Guo·An Insurance Decision Model for 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Proceedings of the Ten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ivil, Structural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Computing[M].B.H.V. Topping, Scotland, Civil-Comp Press, 2005.p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