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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简讯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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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考虑扩大资金池确保拥有更多资金应对危机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全球财金决策官员将考虑扩大IMF的资金池,以确保IMF拥有更多资金应对危机。

在2009年金融危机高峰期,G20决定把IMF资金池扩大5000亿美元。若没有这笔特别资金,IMF之后几年能借出的资金规模只有约600亿美元。部分新兴市场担心,若全球陷入双底衰退,欧债危机引发新一轮信贷紧缩,IMF将没有足够资源向欧洲和发展中经济体提供资金支持。头。一些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重金属污染、水污染等重大环境事故呈多发高发态势。四是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不少困难。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亏损企业亏损额同比增长41.6%,增幅比一季度提高13.8个百分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反映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比较突出,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欧洲委员会严厉法规

欧洲媒体近日有报道称,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德勤(Deloitte)、毕马威(PwC)、普华永道(KPMG)和安永(Emst&Young)正经受着来自欧洲委员会的“打击”。

该报道称,欧洲委员会正出台严厉的法规以迫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放弃其咨询业务,并与其他中小型会计事务所共同进行审计工作。

该法规预计在11月份公布。在该法案的规定下,资产负债表规模超过10亿欧元的公司将必须雇请2家事务所共同对其账目进行审计,其中必须包括至少一家除

“四大”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

该法规草案旨在重建因2008年金融危机而严重受损的财务报告的可信度,恢复公众对会计审计行业的信任。该法规得到了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和服务事务的委员米歇尔巴尼耶(Michel Barnier)的支持。

此前,英国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曾计划调查俗称“四大”的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垄断审计服务行业。

美国纽约州检方在去年12月安永事务所,指控对方在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前的7年多时间内协助雷曼掩饰财务状况,收取超过1.5亿美元服务费。有相关人士指责部分审计机构为银行提供资产状况“良好”报告,而那些银行在全球金融危机中陷入困境,被迫寻求政府支持。工商总局计划用3年时间建成“经济户籍库”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不同业务系统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大力推进监管方式集成创新,加强政府部门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提出,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综合业务平台,建成“国家经济户籍库”;加强内联应用,基本形成全系统各层级、各条线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推进外联应用,基本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信息与相关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打造公众服务平台,基本实现社会公众对企业登记管理基本信息的网上查询。

《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在夯实数据基础方面,确保系统内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同一数据的一致性,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到“十二五”期末数据准确率、完整率均达99%以上的目标。在完善监管分类方面,进一步完善充实信用分类监管标准。在提高监管效能方面,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加强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有机统一起来,推进业务工作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制度的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下之间、地区之间、业务之间有机统一,形成监管合力。

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意见》提出,要加强监管信息内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实现静态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与动态的监管执法信息的相互关联、有机统一;整合监管执法资源,形成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动态更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工商行政管理综合监管业务平台。要强化监管信息内联应用,根据整合的监管信息,形成综合监管体系,发挥综合监管效应。要拓展应用范围,让守法诚信的企业时时得到便利,违法失信的企业处处受到限制。要提升应用水平,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预见性参考,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投资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

税总明确农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文件还规定,从事猪、兔的饲养,以及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荼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文件还对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例如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

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9年6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符合有关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次下发财税[2011]70号是对原不征税政策的延续。《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并未再规定该优惠政策的执行到期期限。也就是说,从今以后,凡是符合上述三个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都可以计入不征税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1]70号不再要求资金拨付文件中必须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考虑到很多情况下。在政府下发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时,往往还无法具体确定资金的详细用途,往往只是规定一个大致的使用方向或者排除性条款,而原《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必须在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和实际情况有所不适应,财税[2011]70号可能基于这一原因,不再限制资金拨付文件必须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上半年中国外债数据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近日公布2011年1~6月中国外债数据。截至2011年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6425.28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其中,登记外债余额为4028.28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2397亿美元。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804.17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28.08%;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4621.11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71.92%,其中:登记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2224.11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2397亿美元。

从短期外债构成看,2011年6月末,与贸易有关的信贷余额为3482.21亿美元,占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的75%,其中贸易信贷占52%,贸易融资占23%。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大多具有真实的进出口贸易交易背景,其增长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增长基本上相适应,因此,这部分短期外债占比上升不会影响我国外债安全。

从债务人类型看,登记外债余额中,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828.52亿美元,占45.39%;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1223.79亿美元,占30.38%;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524.18亿美元,占13.01%;国务院部委借入的债务余额为393.53亿美元,占9.77%;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56.79亿美元,占1.41%;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1.47亿美元,占0.04%。

从债务类型看,登记外债余额中,国际商业贷款余额为3346.41亿美元,占83.07%,所占比重较2010年末上升3.09个百分点: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为681,87亿美元,占16.93%。

从币种结构看,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8.27%,较2010年末上升7.86个百分点;日元债务占7.99%,较2010年末下降0.57个百分点;欧元债务占4.09%,较2010年末下降0.32个百分点:其他债务包括特别提款权、港币等,合计占比9.65%,较2010年末下降6.97个百分点。

从投向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中长期外债(签约期限)余额中,投向制造业的为502.92亿美元,占23.79%:投向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为264.96亿美元,占12.53%;投向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为171.33亿美元,占8.1%;投向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为81.3亿美元,占3.85%;投向房地产业的为106.26亿美元,占5.03%。

2011年1-6月,我国新借入中长期外债195.79亿美元,同比减少1.97亿美元,下降1%;偿还中长期外债本金114.12亿美元,同比减少9.83亿美元,下降7.93%;支付利息11.07亿美元,同比减少3.36亿美元,下降23.28%。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外管局联合《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日前,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正式公布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基本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根据《公报》,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投资流量再创新高,跃居全球第五。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为688.1亿美元,同比增长21.7%,连续九年保持增长势头,年均增速为49.9%。其中,非金融类601.8亿美元,同比增长25.9%;金融类863亿美元。

第二,投资存量突破3000亿美元,对大洋洲、欧洲存量增幅最大。截至2010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达3172.1亿美元,位居全球第17位。亚洲、拉丁美洲是存量最为集中的地区,大洋洲、欧洲是存量增幅最大的地区。

第三,投资覆盖率进一步扩大,行业多元而聚集度较高。至2010年末,中国在全球178个国家(地区)共有1.6万家境外企业,投资覆盖率达到72.7%,其中对亚洲、非洲地区投资覆盖率分别达90%和85%。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覆盖了国民经济所有行业类别。绝大部分投资流向商务服务、金融、批发和零售、采矿、交通运输和制造六大行业,上述行业累计投资存量2801.6亿美元,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总额的88.3%。

第四,并购比重超四成,再投资比重上升。2010年,中国企业以并购方式实现的直接投资297亿美元,同比增长54.7%,占流量总额的43.2%。

第五,对主要经济体的投资增幅较大,对欧投资流量翻番。2010年,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为59.63亿美元,同比增长101%:对东盟44.05亿美元,同比增长63.2%:对美国13.08

亿美元,同比增长44%;对俄罗斯5.68亿美元,同比增长63%;对日本3.38亿美元,同比增长302%。

第六,地方对外投资持续活跃,西部地区增幅最大。2010年,地方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达到177.5亿美元,同比增长84.8%,为2005年的8.6倍,创下连续8年保持快速增长的记录。2010年,西部地区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3.8亿美元,增幅高达107.1%,中部地区14.6亿美元,同比下降7.6%,其他地区139.1亿美元,同比增长102.4%。

财政部、国税总局调整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做出相应调整。

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时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资源税改革全国启动油气率先从价定率计征

中国政府网10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

《条例》规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5%至10%。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

此次《条例》的修改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其中,焦煤税率为每吨8至20元,稀土矿税率为每吨0.4至60元。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提高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是为了遏制焦煤和稀土的过度开发。

原《条例》第三条修订为“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有关负责人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有利。油气资源税提高后,按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

上半年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与同期GDP之比为103%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了2011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报告称,2011年上半年,美欧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债务危机不断蔓延深化,经济增速显著放缓。部分新兴市场经济体经济增速出现回落,全球通胀压力持续上行。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投资者避险情绪加重。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经济运行态势总体良好,货币信贷增速回落,对外贸易趋于平衡。

2011年上半年,我国涉外经济活动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03%,较2010年同期上升3个百分点。贸易、投资等主要项目交易量均较快增长。我国经常项目收支状况进一步改善,上半年经常项目顺差878亿美元,与同期GDP之比为2.8%,较2010年同期下降1.2个百分点。其中,货物贸易顺差收窄,服务贸易逆差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顺差679亿美元,与同期GDP之比为2.2%,较2010年同期下降0.8个百分点。但总体看,我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1839亿美元,与GDP之比为5.9%,较2010年同期上升2.2个百分点:国际收支交易引起的外汇储备增加2810亿美元,同比多增1040亿美元。

2011年下半年,全球经济增长势头趋缓,下行风险明显加大,主要发达经济体将继续维持超低利率的货币政策。我国经济将保持平稳增长,国际收支继续呈现净流入。由于国内外货币状况差异,企业提前结汇和境外融资意愿依然较强。但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将抑制外贸增长及贸易相关的融资活动,发达经济体债务危机可能进一步加剧全球金融市场动荡,短期内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不确定性上升。

下一阶段,外汇管理工作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结合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把减缓国际收支顺差增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合理运用多种政策工具,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抑制套利资金流入,防范和打击“热钱”等违规资金流入,稳步推进进出口核销改革等便利化措施,有序拓宽资本流出渠道。继续推动外汇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