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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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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是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论较大。这不仅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了对当事人权益的司法保护的差异性。文章通过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以期对共同侵权这一行为的完善有所促进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本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124-01

一、引发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款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有重要意义。但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构成中的共同性的判断标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把共同侵权的本质规定为“共同的行为”。理论界关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则存在较大争议,有数种学派之分,最典型的就是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

二、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几种学说

有关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主观说。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具有共同的主观过错。主观说又可细分为两大学说: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意思联络说是早期的一种学说,该说认为共同加害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始能构成。“意思联络”是指共同加害人具有共同的意志,从而在该共同意志的支配下为共同行为,所以意思联络限于共同故意,即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错说则将主观因素扩大至过失,该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的过错,不仅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故意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过失也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2.客观说,行为之共同说。该说认为数个加害人各自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同一客体,即每个加害人都亲自参加了侵害权利的行为,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的侵权行为是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由于对“共同性”理解的不同,客观说又有共同行为说和关联行为说。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损害结果的发生总是与共同行为紧密联系,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相互依存和相互结合的关系。关联共同说认为,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不必有共同性,只要行为间有客观关联性就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3.折中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把主观和客观结合起来:主观方面行为人之间应当有共同的过错而且过错的内容应当是共同的或相似的,客观方面各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密切联系的一个整体,且存在因果关系。

三、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学说的评析

主观说强调,共同侵权主观上应有共同过错才能作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共同过错则不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为:第一,共同过错是各行为人应依法负连带责任的基础,它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与行为的共同性。第二,将传统德国法系侵权法中的共同故意扩张为共同过错的趋势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主观说这种观点深受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影响,共同犯罪理论强调共同故意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共同犯罪人必须具备主观的意思联络。尽管犯罪行为同侵权行为有着诸多联系之处,但毕竟二者处于不同的法律领域,有着不同的法律价值追求。民事侵权行为的立法本意并非强调对侵权行为的处罚,而是立足于对受害人现有损害的填补。

客观说则主张加害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行为人要共同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主张客观说的理由为:一方面,客观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客观说的基础即为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与共同行为又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从民法学理论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上讲,经过了从客观结果归责说向主观过错归责说的转变,民事责任的承担强调行为人的应受道德谴责性和不可原宥性,故客观说不符合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四、结论

综上,主观说害怕扩大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之适用而加重加害人的负担;客观说则试图寻求对受害人更有力的保护与救济。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以及相应的法理,但是各执一端难免失于偏颇。因此,赞成折中说。折中说的具体要求是:构成共同侵权,数个加害人均需要有过错,或者为故意或者为过失,但是无须有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各加害人的过错的具体内容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