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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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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因此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该分案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本文在分析我国分案制度的内容和意义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分案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分案;具体程序

由于未成年人年龄上、心理上的特点,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情况,因此,设置适合的诉讼程序,是从形式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单独设立了一章特别程序,就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保护。但是修改后的刑诉法未对分案制度作出相应的规定。目前,有关分案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鉴于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该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并对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加以分析和科学解决。

一、分案制度的内容

分案制度,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在不妨碍审查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以独立案件分别提起公诉。这一制度的施行,可以适时地将未成年人从共同犯罪中分离出来,从而避免在共同审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忽视对未成年被告人司法保护情况的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从世界各国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立法来看,分案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绝对分案主义,即将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无条件分案和审判的制度。例如,印度《中央少年法》第24 条规定:“不问刑事诉讼法典及现行有效的其他任何法律规定,不得将少年与非少年作为共犯告诉或审理,即使少年与非少年共同犯罪被告发而被审理时,法律也必须命令将该少年与其他人员分离进行审判”[1]。绝对分案主义虽然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是对于某些案件则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并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是相对分案主义,即一般情况要求分案,有碍案件审理的除外。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第 72 条规定,“少年犯罪案件与成年人犯罪时间相牵连时,于不妨碍审理之限度内,应分别审理。但与一般刑事案件分别审理明显有困难或确有对质之必要时,不在此限”[2]。日本、俄罗斯也有类似的规定。相对分案主义以分案为原则,但分案可能妨碍案件事实查明的则可并案;并案的,应当给予未成年被告人应当的程序保障。相对分案主义主张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未成年被告人有区别的程序保障,同时兼顾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之中的规定即属相对分案。《规定》的第 23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并明确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第 24 条规定,对于分案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补充侦查事项不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先行提起公诉。第 26 条规定在出现不宜分案情形的,可以及时建议法院并案审理。

二、分案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处理,采用有针对性的特殊的办案方式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贯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多为团伙作案,且多人多起案件居多。在审查这种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的时候,承办人往往将大部分精力用于审查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容易忽略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也容易导致对未成年人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被忽视。而实行分案,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感化工作。此外,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处于从属地位的案件居多,且大多数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或者有相应的法定从减情节,极有可能被判处缓刑或较轻刑罚。如果和成年同案犯一同审查,可能使诉讼周期增长,致使在押未成年犯的羁押期限被人为地延长,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而实行分案,则可以避免这一情况,缩短了侦查羁押期限,一方面极可能的减少了羁押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同时也降低了未成年人在监管场所被“污染”的机率。

(二)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照顾,使其享有比成年人更多、更优惠的诉讼权利,保证最大程度地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制度,而分案是实现这一价值的有力保证。分案制度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别处理,体现区别对待原则。我国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规定了一系列特别程序,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庭前阶段搞好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嫌疑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心理历程从而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在讯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有心理问题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解决心理问题;审判阶段,为避免肃穆、威严的法庭环境对未成年人情绪造成压抑、焦躁不安、抵制等不良影响,而专用的“圆桌审判”形式。这些都是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此外,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避重就轻、无理狡辩、翻供、不认罪、藐视法庭等各种对抗法律、法庭的不良行为,对犯罪过程、犯罪结果等有关情况的描述,也会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的影响。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悔罪,更不利于教育改造活动的开展。进行分案就可以避免以上的问题发生,针对未成年人专门的既可避免未成年人受到司法伤害,又有助于促进其悔过自新,进而保证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目的的实现。

(三)有利于保护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不受侵害

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多元的,在侧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时,也不应损害成年人的利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152条中明确规定,案件的审理以公开审理为一般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是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况之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并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时,通常是不公开审理的,这客观上侵害了在同一程序中受审的成年被告人应当享有的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公众的知情权、成年被告人家属所享有的旁听权等有关权利也无法实现。因此,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开、审判,有助于在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同时兼顾与成年被告人的权益。

三、分案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分案的标准

不妨碍案件审理,是为分案的法律标准,但如何在实践中具体适用和把握,有待检察理论界探讨。笔者结合我院实行分案的做法,认为以下几类共同犯罪是妨碍案件审理,不适宜分案诉讼的:

1、未成年人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或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涉及的事实较多,且在处罚时“要按照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或“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所以如果进行分诉分审,不利于整个案件的全面审查,有可能造成遗漏某些犯罪事实或者某些犯罪事实“未审而判”,从而导致责任认定上出现偏差,如查清全部事实后再次开庭审理则会造成诉讼效率低下和诉讼资源的浪费。

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案件本身具有疑难性,缺少对未成年人的讯问、质证等环节,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分案、审理不但没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影响诉讼进程。

3、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的犯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慎重起见也不易适用分案诉讼。

4、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具有亲属或其他亲密关系,合并既不会影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同时还可通过对亲属的教育工作间接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更为全面的了解与帮教。

(二)明确分案的具体程序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应优先考虑公正,其次是效率。所以人民检察院在对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上,以分案为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尽量简化程序上的要求。

分案的具体程序如下:

1、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侦查机关应统一进行并案侦查,不做分案处理。侦查阶段是一个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人收集证的相对隔离、独立的阶段,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直接的接触,就不会出现类似法庭污染、影响的现象。所以,若需要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应从阶段进行。否则只会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2、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侦查完毕后决定移送审查的,应一并移送,分案的案件由未检科检察官统一负责审查并出庭支持公诉比较合适。第一,《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逐步建立专门机构。目前,设立专门机构条件不成熟的,应制定专人负责办理此类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样要求要专门机构或者制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现阶段也基本设立了专门性的办案机构,一般都称为未检科。第二,由未检科的检察官负责分案的全部案件的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有两方面的优势: 其一,未检科的检察官通常更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由未检科检察官负责案件的审查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司法殊保护。其二,由同一名检察官来负责分案的案件,可以保证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同一性,也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对分案的两个案件应当分别确立案号,但是基于两案事实的一致性可以制作一份审查报告。在作出审查决定后,应分别制作书、出庭预案诉至法院。

3、分案的案件由少年法庭统一审理更为科学。第一,由少年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能有效解决多次复印及移送案卷、证据材料的问题,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二,我国法院系统少年法庭的建设起步比较早,发展较为完善。同时此类共同犯罪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不大,一般不会给少年法庭带来过重的办案压力。第三,可以保证此类案件事实认定的一致和定罪量刑的相对均衡,符合“一案一定”的基本原则。第四,更利于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用类似“圆桌审判”式的较为缓和、更具亲和力的庭审方式,以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和抵触情绪,能够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4、检察机关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分案判决提出抗诉或被告人对此提出上诉的,上级法院应按照共同犯罪案件合并审理。因为被分案的案件实质上是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是为了实现诉讼程序上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利益的目的而人为地将其分案处理。当有上诉或抗诉情形时,就有可能重新认定犯罪事实,变更原来的裁判。所以,为了公平起见,应由上级法院全面受理并裁定一审判决暂停执行。当然,这也不是要忽略未成年被告人的利益,进行二审程序时依然要由少年庭进行。

(三) 完善对不宜分案的共同犯罪案件的特殊规定

对于具有不宜分案情形的案件,也应当由少年法庭进行审判,但需要对其作出特殊规定。修改后的刑诉法第 274 条规定: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当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并案审理时,未成年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情形下,如果不公开审理,则侵害了成年被告人享有的公开审判的权利。另外,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人被告人一并带到法庭并接受法庭审判,恐会对未成年人利益造成损害。为了解决保护成年被告人享有的公开审判权利的同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有必要在并案审理的法庭中设置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比如,在法庭上为未成年人设立专门的空间,仅使法官、公诉人和辩护律师能看到,同案被告人及旁听的群众无法看到。同时可以借鉴日本的暂时回避制度、不恰当的发言制止制度,以保证未成年人不受成年被告人的威胁和不良影响[3]。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中,在未成年人有较为完善的保护的前提下,可以有限制地允许成年人的近亲属参与法庭审判,以保护成年被告人的权益。

注释:

[1]沈重.印度一九六零年中央少年法[J].国外法学,1985:61。

[2]陆志谦、胡家福主编:《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页。

[3]董林涛:《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制度》,《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年第 4 期。

参考文献:

[1]卢琦:《中外少年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2]黄秀道:《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陆志谦,胡家福:《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北辰区 30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