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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如何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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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限产品对于投资者来说,最大的魅力在于灵活的期限,可以进行多种组合搭配,以满足投资理财的需要。面对于暂时闲置不动的资金,则可以适当地考虑一些期限略长的产品。

与开放式基金等产品所不同的是,银行理财产品大多设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投资期限。对于投资者来说,因地制宜,选择合适产品类型的同时,对投资期限的关注也同样重要。

短期限产品可灵活组合

与前两年的产品设计所不同,目前市场上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为1~2年,同时一些短期、超短期的理财产品也不断出炉,如半年、三个月期的产品。一些银行甚至推出了与活期存款进行组合的理财产品。如工行打新股产品“灵通快线”和中信银行的“集散式”打新产品。

在中信银行所推出的“中信理财之新股支支打计划1号”中,率先引入了“集散式”打新的模式,这个计划的资金把活期储蓄和“打新股”相结合,也就是说在产品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认缴的款项仍分散留在各自的账户上,在没有新股的时候,投资者可自行支配账户;当有新股可供投资时,管理方进行一次性划拨,集中客户资金,利用大资金优势打新股。据悉,在产品运作期内,除新股申购扣款日外,投资者可随时办理追加、减少参与金额,使得“打新股”更灵活。

工行不定期推出的“灵通快线”人民币理财产品和这个原理基本差不多。据介绍,“灵通快线”一般5天为一个流程,通过集合个人资金组成信托计划参与申购A股市场公开发行新股,新股上市首日即售中签股份,投资人按照认购份额获取中签本金和投资收益,5天后资金就会退回到投资者的账户。

短期限产品对于投资者来说,最大的魅力在于灵活的期限,可以进行多种组合搭配,以满足投资理财的需要。比如超短期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以把它们作为现金管理的一种新方式,在不丧失流动性的前提下,还有可能获取较高的收益。而一些短期限的理财产品,经常采用系列连续发售的形式,利用系列产品之间的衔接,也可以让投资者做到进退之间游刃有余。如兴业银行、光大银行都有定期所推出的针对货币市场的理财产品,每个月定期发售,产品的投资期为3个月、半年、一年等,由于产品的主要投向为货币市场工具,如国债、票据等等,对于稳健型的投资者而言,连续进行这一类型产品的“滚动”投资,在加息预期较强的市场环境下,连续购买4期3个月的产品,获得的收益可能会高于一次性投资的一年期产品。

中长期限产品注重流通性

而对于暂时闲置不动的资金,则可以适当地考虑一些期限略长的产品,如一年期、两年期的产品,这样投资者可以以牺牲一部分流动性为代价,获得更高的产品收益。挂钩于股票篮子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一些直接投资于海外市场的QDⅡ产品等,一般设置的投资期限均为1~2年。

对于这一类型的产品,投资者需要关注的是,产品在整个投资期内是否设有保障流通性的条款,如投资者在投资期内能否提前赎回产品?产品能不能进行质押?这样,当投资环境发生变化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及时抽回投资,以避免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或是其他投资机会的丧失,而如果投资者的经济状况发生改变的时候,提前赎回或是质押的使用,也可以帮助他们保障现金流的畅通。

在大多数产品中,都设有一些提前赎回的条款。其中提前赎回最为便利的为一些准基金的QDⅡ产品,这一类型的产品的投资方式和基金很类似,在结束一定时间的封闭期后,投资者每周都可以拥有一次提前赎回的机会,申购和赎回则需要按比例缴纳一定的费用。如工行的“东方之珠1”、汇丰银行的海外基金和东亚的基金宝系列等,都是属于此类型的产品。对于投资者来说,便于赎回的设置可以在投资者因时因地改变投资策略时提供很大的便利。同时,以基金净值作为投资收益表现的形式,保障了投资者在提前赎回此类产品时,同时兼获赎回前的投资收益。

在外汇理财产品中,也有一些赎回机制非常灵活的产品。如招行所推出的“日日金”系列产品3,投资收益直接挂钩1个月美国国债收益率,收益率每日同步浮动。这款产品最大的特点还在于理财方式灵活,产品的投资期为1年,但是在投资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可随时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如在受理时间赎回,相应的理财本金可以实时返还到投资者账户。这样,投资者在放弃前期收益的前提下,可以随时收回自己的投资。

但是,在大部分的理财产品中,对于产品的提前赎回都设有较为严格的条件。如大多数一年期的产品规定,投资者每季度可以拥有一次提前赎回的机会。到了银行所规定的赎回日,投资者可以提前终止自己的投资。但是大部分产品规定,在投资者提前赎回时,本金无损失,但前期获得的收益不会发放给投资者;有时候,银行会按照活期存款的收益计息,作为对投资者的补偿。

由此可见,投资者在提前赎回时,往往相当于放弃了前期的收益。对于一些收益较高,已投入期间较长的投资来说,产品的提前赎回会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损失。这个时候,如果产品可进行质押,投资者不妨以自己的投资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一笔质押贷款。在多数产品的设置中,对于质押的最高比例为90%左右。例如你购买的某一款理财产品的本金为10万元,那么以此产品作为质押,可以获得最高为9万元的质押贷款,贷款利率则按照同期的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或是有所上浮,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以支付一定利息的代价获得投资本金的流通性,同时保住了前期投资的胜利果实。

有些投资者在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时候,主要关注的是投资对象和收益率,有时候并不认真地研读产品条款。他们往往很容易忽视掉产品提前赎回和质押的相关条款,其实这些条款对于投资的流动性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自动终止条款是把双刃剑

与投资者主动提前赎回所不同,银行在发售一些理财产品时,还会增加一些“自动终止”条款。有的投资者觉得,这是一种不公平,银行说产品终止就终止,投资者则没有发言权;有的投资者则觉得银行自动终止产品,一定是基于某种考虑,同时现在不少产品中对于自动终止还增加了收益补偿条款,投资者的投资虽然终止了,但是可以获得不低的收益补偿。

对于自动终止条款,投资者该如何看待呢?其实,自动终止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保护投资者既有收益的同时,有可能影响了投资者原有的投资计划,同时投资者实际获得的绝对收益回报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在选择这样的产品时,投资者应当注重研究的是产品自动终止的条件制定的是否严格。由于设立自动终止条件的理财产品,多为一些挂钩股票篮子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产品自动终止条件的触发也与标的股票的表现有着很大的关系。投资者在考虑某一只产品是否值得投资时,不仅要看到产品本身的设计,还要对股票的未来走势有一定的判断力,从而对触发条件的发生有一个初始的概念。

除此之外,由于设有自动终止条件的理财产品,原有的固定期限会因为自动终止的发生而出现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你的投资行为。比如,你原来有一笔资金,预备两年后动用,因此投向于了一款两年期的理财产品。这时候,如果产品中途自动终止,你就需要被动考虑新的投资方向了。所以,选取此类产品时,投资者需要注意把握产品的最新动向,根据情况适时做出应对的投资决策,以避免产品终止后资金的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