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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基建外债沉重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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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的建设规划都在进行“两庭”的基本建设。“两庭”的基本建设加大了各级法院基建支出的投入,也让法院背上了沉重的基建债务。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已建成的5个中级法院和34个基层法院的审判综合大楼及190个人民法庭的办公用房所形成的债务达14 025万元,其中:经地方政府批准立项建设而形成基建欠款的法院58个,占52%,总计欠款11 298万元(欠银行贷款3 156万元,欠承建单位5 864万元,欠本院干警120万元,其他欠款2 158万元);有42个基层法院因审判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改、扩建而形成的欠款2 727万元。“两庭”基建资金的不足使得许多法院从不合规、不合法的渠道去获得资金偿付工程款,从最近对全省22个市、县法院的审计调查来看,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法院产生基建外债沉重的原因

1、财政经费不足。各地的财政经费一般只能保障人员和日常公用开支的需要,基建经费只能安排部分或没有安排,不能够保障基建支出的需要。有些法院即使争取了中央国债资金,但当地财政却拿不出相应的配套资金,法院只能自己想办法解决。

2、超计划、超规模。一些法院在建设“两庭”时,脱离本地经费发展的实际水平求大求全;还有的法院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调整项目计划,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突破项目概算,超投资、超概算,致使基建资金缺口更加严重。

3.主管职能部门检查监督不力。在项目立项、概算审批、预算审核、建设资金等方面缺乏必要的监督,如没有资金、盲目扩大建设规模,职能部门很少出面制止和查处。

二、法院基建债务沉重的负面影响

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审判的重要场所,也是全社会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场所之一。加强人民法院“两庭”建设,既是人民法院开展正常审判工作的需要,更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需要。但是加强人民法院“两庭”建设而形成的大量债务,给法院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1、挤占正常办公办案经费,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由于我省经济欠发达,人均可用财力少,政法经费保障水平低,目前,全省基层法院人均公用经费不足2.4万元,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法院本身正常经费保障相对紧张的情况下,还要挤出一笔钱来搞基建,自然而然就会影响其他工作的开展。

2、导致法院多收费、乱收费的产生。由于缺乏资金来源,一些法院都在诉讼收费、罚没款收入上打算盘,超标准收费、乱拉赞助的现象有所反弹,办案与当事人“三同”的情况仍然存在。司法的公正性大打折扣,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3、挪用当事人的执行标的款的现象比较普遍。执行标的款是公民或法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的款项,是当事人的资金。法院由于资金紧张,往往在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时会动用当事人的钱,用于正常支出和基建支出,特别是基建资金缺口大,挪用数额也大。一旦被挪用的资金不能及时归还,就会影响到对当事人的标的款的及时给付。

三、建议

司法经费是国家应予支付的正当司法成本,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物质保证。加强和改善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提高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水平,解决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特别是目前“两庭”建设中产生的沉重负债,既是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又是推动改革发展、清除和防止司法腐败的需要。

1、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人民法院司法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订人民法院外欠债务偿还计划,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法院拖欠的工程款。

2、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商省财政厅,督促各级政府尽快落实国债项目配套资金。

3、各级人民法院今后新建“两庭”时,一定要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取得国债投资的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才能动工建设,并且要严格按投资预处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建设标准。

(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