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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人格\特点与类型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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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率日益剧增,成了现在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曾经有学者提出犯罪人人格与犯罪类型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通过了解这种关系来预防犯罪和矫治犯罪。本文通过笔者的社会调查结果并结合心理学理论对未成年犯罪人人格、特点与类型之间的联系进行浅析。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人;人格;特点;犯罪类型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4-0011-01

1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1.1 犯罪类型集中化:青少年学生犯罪主要涉及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三大类犯罪。具体包括杀人、伤害、寻恤滋事、聚众斗殴、投毒、放火、、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侵财性犯罪,而且作案所得财物大多用于了吃喝、上网、玩游戏。

1.2 犯罪手段多样化:以往在校生违法犯罪多以语言威胁辅以轻微的暴力或撬门扭锁、翻墙钻窗等低级、简单的手段作案。但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犯罪手段也向高级、智能化方向发展,利用手机、计算机、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进行犯罪开始显现。同时,采取暴力进行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手段日趋残忍,令人发指。

1.3 犯罪形势团伙化:由于青少年学生主观性较弱,有渴望交友、乐于群聚、向往集体的心理需求,他们喜欢聚集一起,因此一旦实施犯罪行为,往往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犯罪。

2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2.1 从案件类型上看: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主要为抢劫、盗窃、伤害、这几大类,其中抢劫、盗窃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多为共同作案或团伙作案,且作案手段简单,犯罪预备期段,以伤害为主的侵犯人身类型的犯罪,多为单独作案,主要对象为自己熟悉的同学、邻居,作案时临时起意的较多。

2.2 从犯罪的主体上看: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2.3 从危害结果看:未成年人犯罪蔓延广、网络性较强,具有明显的纠合性特点,恶性案件较多,其手段残忍,对社会的危害日趋严重。

2.4 从犯罪手段看: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智能化。而且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2.5 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

3 未成年犯罪人人格与犯罪类型的关系

在了解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类型后,现在我联系未成年犯罪人临时犯罪人格与犯罪类型来论述他们之间存在的一些关系。

由于我是用EPQ(艾森克人格问卷)对我省未成年犯罪人管教所进行问卷调查,并且碍于条件有限,以下我将抛开生物学方面对人格的影响,仅从社会学方面按照EPQ的解释来对得出的结果进行分析。

早在2000多年前古希腊医生Hippocrates曾提出过体液说。他认为人体内有四种体液,即粘液、黄胆汁、黑胆汁、血液,这四种体液按不同比例配合,形成了四种不同类型的人。大约500年后,罗马医生Galen进一步提出人的四种气质类型,即胆汁质、多血质、黏液质和抑郁质。现代的气质学说仍沿用这种划分,它们主要的行为表现是:

胆汁质:精力旺盛,勇敢果断,热情直率,表里如一。但以感情用事,刚愎自用。

多血质:反应迅速,活泼好动,热情大方,喜欢交往,适应力强。但交情粗浅,情绪不稳定缺乏耐心和毅力。

黏液质:安静稳重,踏实能干,沉默寡言,自制力强,外柔内刚。但反应迟缓,缺乏主动性和灵活性,缺乏生气。

抑郁质:情绪体验深刻,多愁善感,思想极端,感受性高,自制力强。但孤僻胆小,行为缓慢,优柔寡断。

胆汁质和多血质的人情绪易波动,而另外两者的人情绪比较稳定。

往往情绪不稳定的青少年容易形成浓缩人生、“补偿报复”以及贪图享乐等社会生活态度。浓缩人生的社会生活态度即在这样的心理支配下,未成年犯罪人为图一时的享乐、痛快、刺激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的青少年在这种生活态度影响下,进一步产生“孤注一掷”心理,把人生看成是一场赌博,敢于冒各种风险,疯狂作案。这种生活态度常常成为贩毒、抢劫、走私、绑架人质等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基础。

“补偿报复”验证了一句俗话“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一些未成年犯罪人自身也曾经遭遇过他人对其的侵害,对于受到类似社会不公正待遇的许多青少年来说,倘若社会或者他们自己没有其他合法途径对自身损失进行赔偿和安抚的话,很可能激发未成年人心中的叛逆,从此产生了要让社会“补偿”自己,要“报复”社会的心态。这种心态常常成为故意伤害、杀人、抢劫、盗窃、绑架等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基础。

贪图享乐则是处于青春期少年最大的诱惑。在身心介于成熟与半成熟之间,摇摆不定的青少年很难抵制来自物质方面的诱惑。这个时期的青少年很容易被“本我”支配,并遵循“本我”的“快乐原则”,追寻物质享受会导致他们做出抢劫、盗窃、绑架等犯罪行为。

人格中具有自我封闭,内向特点的青少年往往会形成对社会模式的生活态度。他们把大量的注意力投入在自我内心,往往妄自尊大、目空一切、自以为是,只要是他们觉得自己是正确的,就不会在乎法律和道德,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而具有这种特点的另一个极端是表现自我否认,觉得全世界都看不起自己,然后对自己进行压抑,容易唤醒“死本能”,产生强烈的毁灭欲望,这种心态下的犯罪行为常常残忍至极,摧毁人性。

总的来看,人格类型与犯罪类型之间确实存在诸多联系,如果我们能够好好掌握并且将他们运用到实践中,能对我们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犯罪后的矫治方面有很大的帮助。未成年是我们的希望,使我们的未来,如果社会能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完善未成年人的人格,也许我们将不再看到那么多让人痛心的迷途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