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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行政柔性执法的可行性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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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柔性执法的概念、内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深入探讨检验检疫实行柔性执法的可能性,“柔性执法”以一种更为柔和、灵活、有效的新行政执法模式被人们所接受,柔性执法能够有效避免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不熟悉法律法规制度而造成的行政违规等问题,检验检疫行政柔性执法将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关键词】检验检疫 柔性执法 可行性

一、“柔性执法”的概念、意义及内涵

(一)“柔性执法”的概念

“柔性执法”的界定目前在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有些学者将其定义为“国家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利用非强制手段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和解、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一系列非强制手段在内的行政行为的总称”。

(二)“柔性执法”的意义

从现实意义而言,柔性执法是一种“文明、规范、平和、理性”的执法,视具体情况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扩大教育范围,缩小对立层面,便于实现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的有机统一。“柔性执法”是一个学理概念,是人们在反思过去及现有执法改革模式过程中,对行政执法模式的全新认知和阐释。

(三)“柔性执法”的内涵

由于“柔性执法”内涵的多面性,不仅单指行政指导,还包括更为广泛的形式和内容,在执法手段上,亦是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其执法手段和调节方式具有灵活多样和适度的弹性。同时,兼具柔和、及时、实用、注重效率等一系列突出特点和长处。

二、“柔性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现行的行政执法模式,从某种层面而言是“刚性执法”,在不顾及执法对象是否愿意的情况下强迫其服从一定意志的作为,是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确保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执法活动。但是,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实施及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柔性执法则是一种非强制性和互动性的执法行为,在实际操作来看,“柔性执法”的互动效果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既缓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又提高了执法机关公信力。但是,因为柔性执法模式尚在探索、试行阶段,并未形成完整规范的体系和制度,且缺乏专门、系统的宣传,无法产生连惯性的影响效应,所以暂不能很好地顺应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只能通过信息采集和调研,制定出系统的程序和办法,确立“柔性执法”在行政执法中应有的法律地位。因此,只有作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措施,方能使已经树立起的执法形象和经验成果得到本质性、持续性的改善和发展。

三、检验检疫柔性执法的可行性

检验检疫柔性执法注重运用多种手段来引导相对人行为的正确方向,给相对人一定的灵活度,促使其选择最小成本的行为方式,克服强制执法的单一性、机械性和僵化性,体现民主协商与沟通的法治价值,直观地体现现代法治的平等、独立、民主、责任、宽容、尊重、信任和合作的人文主义精神。

中国加入WTO以来,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履行入世承诺、承担入世后有关规则实施的重要机构,作为担负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战中用技术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主力军,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行政许可法》对检验检疫执法也提出了诸多考验。

在挑战和考验中,检验检疫部门可以以柔和、灵活、及时的“柔性执法”模式为依托,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从而产生更为行之有效的执法效果,全方位、多角度地保障民生的根本利益。

(一)创新执法理念,树立服务意识

检验检疫部门要从思想上形成“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全新理念,将柔性执法细化于把关服务与行政执法工作中,使执法队伍由特权意识转化为服务意识,为实行柔性执法,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提高执法主体自身素质,强化执法的亲和力

由于执法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往往会给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执法人员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基本思路,增强执法队伍的亲和力和专业素养。通过专家、教授讲课、执法现场观摩、典型案例解析、军事化训练等方式,提升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和专业素养,树立亲民、爱民和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三)实行行政指导,减缓执法的对抗性

多样的执政手段是和谐社会对政府执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从行政法自身结构可以看出“行政是一种非常活跃的国家行为,可因时因地采取不同的策略”。 行政行为的自身特性要求执法主体采用灵活多样的执法手段,先行实施行政指导,给予行政相对人较大的选择空间,并以低小的成本收取较大的效益。在积极规范行政强制执法体系的同时,适时地引入柔性管理方式,在强制与非强制相结合的行政执法模式下引导相对人遵守或服从法律,实现预期的行政目的。

(四)刚柔相济,确保执法严肃性

讲求严格执法、刚性执法就产生简单粗暴,讲文明执法又导致执法不作为。为走出执法要么过严要么过宽的怪圈,适时地提出“柔性执法”的理念,检验检疫执法人员要以坚持严格执法为前提,灵活地采用柔性方式,实现执法效果和执法目的有机统一。从而,既落实严格执法,又体现文明执法,促成二者双赢,确保执法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四、结束语

“柔性执法”,即适度减少执法中的强制手段,以平和、理性、弹性的执法模式,实现法治效果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黎慈.柔性执法-和谐行政的有效保障[J].行政与法,2007.

[2]周光辉.论公共权力的强制力[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

[3]杨海坤,关保英.行政法服务论的逻辑结构[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