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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设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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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手段,在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当前,党和人民对新时期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职务犯罪的团体性、隐蔽性、高智能性和对抗性增强,也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针对我国现阶段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几点加强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设的建议和构想。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议

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制度尚不太健全,监督体制零散、残缺,作为检察机关极端重要的法律监督手段即职务犯罪侦查,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职务犯罪侦查能力是发现犯罪能力、突破犯罪能力以及搜集证据证实犯罪和指控犯罪等能力的综合体现。研究其能力建设,能更好地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让检察机关更好地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于经济建设,有着极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不合理,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管理体制行政色彩过浓,检察权的行使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严重,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辖域都从属于行政区划,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越来越受到体制性的束缚,一些案件的查办工作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干扰。

(二)侦查专业化人员缺乏

专业化是现代社会对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职责的必然要求,侦查工作需要专业化的侦查人员。客观上,侦查人员缺乏,不能按照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来配备具有专业化知识的侦查人才。同时,侦查工作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在实践中基本上是以“师父带徒弟”的模式进行培养,需要长时间的实践经验磨练才能使侦查人员具备相当的素质。通过竞聘上岗、转岗交流等形式,使得侦查部门工作人员流动频繁,而侦查人员也没有时间成长为专业性的侦查人员。这使得侦查人员的能力得不到可持续的提升,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三)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仍显传统

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了搜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种调查活动而采取的措施。由于职务犯罪高度智能化和隐蔽性的特点,对抗侦查能力强,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制度作保证,案件往往难以侦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以实施的侦查措施只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等几种常规传统的侦查措施。[1]而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基本上还停留在“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方式上。多数案件如果仅仅依靠这些传统和单一的侦查措施和滞后的办案方式很难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指控犯罪,也很容易使侦查陷入僵局,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

二、提升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对策

(一)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建设,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首先,要以公正、规范、文明为核心,大力加强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积极应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挑战,结合办案实践开展岗位练兵和侦查技能培训,分类引进和培养各种侦查专门人才,加强侦查人才队伍管理,提高侦查的整体水平。

其次,要着力加强侦查队伍综合能力建设。优秀职务犯罪侦查员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良好的职业道德。2、扎实的理论功底。侦查员要通晓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刑事法律理论。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还必须掌握侦查学——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学、职务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理论。这些理论,对突破案件、准确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3、丰富的侦查经验。职务犯罪侦查是一项斗智斗勇的实战,是施展谋略的过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犯罪侦查的成功离不开丰富的经验。4、成熟的心理素质。包括:(1)敏锐的观察能力。(2)严谨的思维能力。(3)较强的应变能力。(4)沉着的自制能力。5、较强的表达能力。[2]

(二)着力加强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当前,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隐蔽,侦查与反侦查的对抗越来越激烈,要高度重视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加强高科技侦查装备和侦查技术研究与应用,重点加大对高科技侦查装备的投入,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有效运用高科技侦查装备和手段侦查破案,保障侦查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利用科技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信息化,实现信息引导侦查,提高办案效果。

(三)着力加强侦查队伍纪律约束。坚持文明办案,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强制措施、变相体罚等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的违法乱纪行为。严格执行办案纪律,侦查人员违反纪律,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持之以恒地抓好侦查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经得起腐蚀与反腐蚀斗争的考验。

(四)强化“五种能力”,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

1、必须强化初查能力。针对“12小时”的时限,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采取了各种对策,但是我们认为最为有效的方法还是通过初查获取充分的证据,以保证在12小时内突破案件。那如何强化初查能力?必须坚持依法、秘密、及时、保密的原则,规范案件的初查工作,通过初查尽可能获取更多、更详细的证据材料。一要树立线索经营意识,提高线索发现能力。二要对初查的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确定初查工作重点。三要充分利用各种技侦手段采取秘密初查,在保密的侦查意图的前提下,夯实证据。四要广泛全面地展开初查,尽可能多地收集和储存与案情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审讯打基础。

2、必须强化审讯能力。在审讯中,随着审讯时间的推移、证据的展示以及位置的变化,犯罪嫌疑人内心会产生动荡、分化。这种心理波动会通过表情、语言、姿态等表现出来。而此时,一名优秀的审讯人才能及时察觉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把握住这个临界点,掌握了开启犯罪嫌疑人坦白之门的钥匙。

提高讯问能力,有一个基本前提,即讯问必须依法文明安全进行,不能采取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和侮辱人格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要强化对讯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指挥员要与办案人员及时交流,牢牢把握讯问的方向,及时调整讯问策略,加强对讯问工作的协调。要提高心理对抗能力,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善于研究并把握好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态,及时觉察其细微的心理变化,从而一举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要提高运用证据能力,在通过调查获取了一定证据基础上讯问,打消犯罪嫌疑人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坦白交代。要提高灵活应变能力,面对突发的、不能按照预定方案进行的情况,侦查人员必须随机应变,及时调整讯问的思路和对策。[3]3、必须强化取证能力。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侦查人员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在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上存在失误或遗漏,产生侦查缺陷,使得一些案件因事实证据问题反复退补,来回拉锯,诉不出判不了,影响到案件的查处。因此,必须从以下方面强化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一要强化证据意识。新的刑诉法实行无罪推定的原则,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对证据的要求很高,侦查人员应改变过去以供求证、先供后证的取证模式,突出对其他人证物证等直接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力争使每一起案件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二要强化责任意识。要强调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尽量避免证据存在瑕疵。收集证据是一项法律性、时间性很强的活动,侦查人员必须及时主动地按照法定的程序去调查收集证据,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证据灭失,才能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

4、必须强化技侦能力。目前,职务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等态势,因此,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有效控制犯罪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是指运用高新技术秘密进行侦查取证的专门措施,如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等。这种措施的运用,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就掌握其重要犯罪证据,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当前迫切需要赋予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技术侦查权,切实提高其侦查活动的技术含量,增强控制和打击职务犯罪的能力。

注释:

[1]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2]反贪总局负责人:《当前急需培养四类反贪人才》[EB/OL],新华网,2009—08—06。

[3]胡春艳:《论反贪人才的培养》[EB/OL],广东江门检察网,2008—08—01。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