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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提高审议意见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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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载体。运用好审议意见,对于增强监督实效,充分行使人大监督职权具有重要的作用。审议意见具有法律效力,要严把交办、反馈、督办和公开等环节,充分发挥审议意见的效力。

一是形成要准确。审议监督取得实效,首先要形成切实可行的审议意见。常委会审议前,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审议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审议打好基础。审议过程中,对每一项议题的审议要确定中心发言人,围绕调查、检查的情况进行综合性审议发言,谈成绩不夸大,指问题不回避,找原因不绕道,提建议不敷衍。参加调查、检查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作补充发言。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结合实际,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审到点子上,议在关键处。审议意见的整理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至关重要,要严肃认真,如实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综合整理归纳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形成审议意见。

二是交办要严肃。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常规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各地人大充分考虑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对审议意见的交办探索了一些作法,比较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以常委会文件进行交办,另一种是制发审议意见专用文书进行交办。笔者认为,以上两种交办方式都具有强制性或约束力,符合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行之有效。为确保审议意见落实到实处,在交办工作中,要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和责任。

三是反馈要客观。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应当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监督法尚未明确“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具体时间。笔者认为,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有必要明确具体的时间,“一府两院”应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一般在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一些涉及全局、研究处理工作量大、短时间内难于见效、不能如期报告的,向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和反馈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否则,有损审议意见的权威性。确定三个月的办理时限,既有利于“一府两院”按照审议意见改进工作,也体现了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在办理工作中,“一府两院”要对照审议意见,认真研究,明确努力方向,制订改进措施,对症下药,讲求实效,逐条整改到位。要诚恳征求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意见。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对照审议意见逐条报告改进措施和取得的效果,不能倚轻倚重,敷衍应付。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不能处理的要说明原因,制订规划,逐步解决。

四是公开要广泛。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常委会要对听取和审议的报告、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是人大常委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要结合实际,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公报等形式将监督工作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体现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