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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无情 税收政策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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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洪涝、干旱、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频发,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根据国家减灾办公布的数据,仅上半年,全国受灾人口共有2.5亿,农作物受灾面积超2 000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2 113.9亿元。进入下半年后,洪涝灾害更加频繁,特别是8月8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发生特大洪涝泥石流灾害,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灾害无情,但对于在各种自然灾害中遭受损失的纳税人,税收政策却是有情的。对于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均给予了纳税人延缓纳税、减免税、损失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适用性。纳税人受灾后,应注意了解国家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的调整税收征纳期限的通知。具体来说,纳税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延期申报权和延期缴纳税款权

8月8日,舟曲县发生特大洪涝泥石流灾害,8月9日,甘肃省国税局通知,规定将舟曲县2010年8月份、9月份、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截止期限延至10月22日。这是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很多税务机关通常会采取的措施。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出台了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通知规定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4月14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国家对特定受灾地区出台的专项税收政策。

(四)增值税优惠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项规定同以前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利于减轻受灾纳税人的负担。

(五)地方税种减免

安徽省地税局于7月27日的通知规定,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业营业税。对纳税人遭灾受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遭受洪涝灾害造成损失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