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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在增加。金融风险对于国民经济的危害是非常重大的。
――金融风险能够导致突发危机。而且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在不断加大,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的发生越来越频繁。
――金融危机对整个社会和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无人能幸免,其损失一般要远远大于自然灾害的冲击。历史多次证明:自然灾害可能会促使人心凝聚,但是金融危机却往往导致大众对政府的信心瓦解。
――金融危机能迅速产生破坏作用,而对其预测也越来越难。许多因素都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而金融当局通常最多只能有48个小时来决定怎样采取措施,应对危机的时间非常不充裕。
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正日益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要完全避免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是相当困难的。同时,由于中国经济尚处于转轨和发展阶段,许多方面还不完善,增强金融的稳定性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我们提出六项涉及监管机构、央行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关系的政策建议。
1. 明确职能,增强责任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是垂直型的分业监管。为了使这种监管体系真正发挥效用,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清晰界定各机构的职责,减少并消除利益冲突和职能交叉。三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领域实施以监督和管理风险为基础的措施。
由于被监管的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不仅有国有企业,也有其他所有制企业, 包括外资金融企业, 因此,保护国有资产的任务应该交给另外的专门机构承担(如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委员会),以避免与监管机构的职能相冲突。这不仅可以防止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偏袒和庇护,提高外资、民营金融机构对监管当局的信心,而且对防止监管者被收买、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至于整体金融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应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要由中央银行负责。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不宜由各自的监管机构主持和推动。
2.加强监管协调
金融创新使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从而给监管者带来了严峻挑战。尽管中国并未实行混业经营,但银行、保险和证券之间的界限却越来越模糊。特别是,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也有能力跨越日渐模糊的行业界限进行混业运作。
为了加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政府部门的协调,我们建议以某种组织形式,作为加强信息交换、增强政策协调,并采取联合行动的良好工作框架。
3.建立、健全危机的应急处理机制
由于金融危机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并且很难预测,因此, 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危机处理制度, 以控制和化解重大金融危机。
建议国务院指定专门机构从现在起在不长的时间里完成国家金融危机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建立应对不同类型、范围和程度的金融危机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危机发生, 就能立即启动一整套的危机处理预案,做到胸有成竹, 临危不乱。
健全的应急措施和危机处理制度是化解重大金融危机的关键。美国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在经历了多次金融危机后, 研究和制定了一整套危机的应急处理制度机制。例如, 1987年美国股票市场崩盘时美联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宣布保证为所有的金融机构, 包括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提供无限的流通性, 无须任何抵押。这一机制平息和化解了股市崩盘所带来的重大金融危机。“9・11”事件发生时, 即便格林斯潘不在美国, 同样的机制立即生效。
4.进一步完善金融信息的报告和管理制度
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以及与被监管机构之间高效、及时的信息共享与报告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由于央行要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负责, 因此我们建议各金融机构在向其主管监管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将同样的信息同时呈报给中央银行。
央行在充分掌握各种金融信息的基础上,应能做到对经济、金融形势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监控,及时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并采取正确的行动。央行还应进一步开发早期预警系统。
5.提高央行维持金融稳定的能力
中央银行应把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作为其并驾齐驱的两大重要职责。在银行、保险、证券监管职责剥离后,央行似乎只剩下了实施货币和外汇管理的职责。但是,央行即使不直接介入金融监管,也必定扮演维持金融稳定的重要角色。
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了问题, 央行都是最后的贷款者, 央行在保证金融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美联储在1987年美国股票市场崩盘时进行及时干预以及它在1998年挽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所起的作用都表明,央行能在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方面发挥最关键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稳定金融的职能,央行应确保支付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一步发展市场基础设施,严密监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运作,对整个金融系统中的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进行及时的评估和防范。
而且,我们建议央行定期向社会金融稳定报告。央行领导的金融稳定委员会这一体系的设立,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信息共享系统的不断完善,将为该报告的提供必要条件。参加“IMF/世界银行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符合中国本身的利益。准备和金融稳定报告将是朝该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6.加强对金融稳定的研究
我们建议要加强政府部门和学术机构在金融问题、尤其是金融稳定方面的研究。央行、各监管机构以及政府宏观经济部门需要扩充研究力量, 提高研究质量和研究能力。对如何明确各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职能、增强责任; 如何加强监管协调; 以及如何建立、健全危机的应急处理机制, 从根本上加强金融的稳定性等问题进行研究。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学术机构对金融问题的研究。
本文得到《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授权,全文见该杂志2003年第5期。作者黄海洲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高级经济学家,王水林为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