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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公司减资立法规定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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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减资有可能缩减公司的责任财产,容易削弱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进而危及交易安全。然我国新《公司法》在减资规则方面只做了小的修改,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简略且不尽合理,难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目标的有效实现。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及现状,试图对减资规则的完善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减资;债权人保护;制定实施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物资基础,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是对债权人最低限度的担保额及公司信用的衡量标准。但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取得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客观上又要求公司资本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公司减资,是指公司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行为。

一、现行公司减资的立法现状

公司资本的减少,可能在实际上减少公司的资产,缩小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因而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我国新《公司法》的有关条文规定,公司减资须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的方案。

2.股东(大)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作出减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是,公司减少资本后,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

3.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办理减资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后,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登记生效。

基于上述规定,可以把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归纳为几个方面:公开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减资通知和公告;公司向有异议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二、现行公司减资立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

旧《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略显冗长,不利于公司迅捷、高效的作出决策,对社会整体而言,也妨碍了社会物资财富的快速循环,存在资金运转速度慢、不能物尽其用的弊端。新《公司法》简化了减资公告的程序,取消公告次数(原来是3次),缩短公告期限(由原来的90日减为45日),表明我国公司立法在减资的迅捷方面加强了;同时,也表明了立法者对公司减资的重视程度加强了,将减资决议提高到股东特别决议的高度。这些变化体现了立法者更加注重效率价值、股东权益的特别保护以及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意愿。

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立法模式没有改变,依旧遵循德国式的债权人异议程序保护模式。法律文本的规定依旧简洁而严格。立法上的简洁使减资程序上的操作分歧不可避免,也使不同利益群体理解上的分歧不可避免。立法上的严格,也没有给予相关群体以特殊保障,没有能达致效率化运营。实践中以减资掩盖虚假出资,以减资之名义,行抽逃资金之实的现象层出不穷。

三、现行公司减资立法的完善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我

国在公司减资方面制定了严格的债权人保护程序,但并未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从上述论述中也可看出,我国公司减资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需要完善。为了避免减资程序操作上的分歧,切实有效地维护减资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明确规定减资的法定事由、条件和减资的方式。我国公司法除了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这一条件外,再无减资的其他法定理由和一般条件的规定。因此,应明确规定何时或何种情况下公司必须减资及何时或何种情况下必须用某种方式减资,从而保护债权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第二,明确规定通知的具体形式及公告的载体。可明确要求公司对已知债权人应直接书面通知,对未知债权人应公告通知。另外,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公告的方式及媒体。如日本公司法规定在政府公报上。这样有利于避免公司规避债权人异议程序,从而起到真正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作用。

第三,明确规定公司减资过程中出现的程序瑕疵的救济措施。从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可看出,债权人的救济手段主要有债权人减资停止请求权和减资无效诉权两种。我国对此也应该作出明确规定,给予债权人以更加全面和周到的保护,均衡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减资作为一项对公司的资产做出处分的制度,与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当前我国正面临公司法修改的历史机遇,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都会为公司法修改所关注。对于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所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的解决,相信会在不久以后的公司法修改中有所体现。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靖江市法院,江苏 靖江 2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