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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是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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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辞职

老张前些年一直在一家外资咨询公司工作,由于外语不是很好,所以多年来一直徘徊在中层没办法升上去,郁闷良久,他终于下了决心,辞职自己开公司。刚开始公司生意并不理想,幸好老张人缘不错,一些老客户知道他自己开了公司,就把项目介绍过来照顾生意。这么熬了快一年,公司渐渐有了起色,老张才终于找到点“张总”的感觉。

一天刚上班,项目经理小刘就来到办公室。“张总,我有件事想跟您说。”小刘面色凝重,拿出一封信放在老张桌子,缓缓地说:“张总,最近我家里出了点事,我想回家处理一下,所以我可能不能继续为公司服务了。”

老张吃了一惊,问:“你要辞职?”

“家里出了急事,我不回不行,可能要去好几个月。”小刘答。

“现在项目挺多,你说走就走,我这里挺难办了,是不是因为公司待遇的问题?”

“张总,薪水不是最大的问题,我家里真的是有事。但是每月3000块,确实比较困难……”小刘没往下说。

老张低头叹了口气。小伙子是公司创立的时候招进来的,那时刚起家,项目又不多,工资开得也比较低,再加上许多制度都没有完善,小刘工作到现在还没有签过劳动合同。他的工作能力还不错。一年来的合作也建立了一些默契。说实话,老张真是有点舍不得。不过见他去意已决,自己也不好强求,只好拍了拍小刘的肩膀说:“以后虽然不是一家公司了,但还是朋友,如果以后有什么事我可以帮到的,可以找我。”

小刘停了一下,笑了笑,“张总这么说,我就不客气了,我还真有件事您能帮得上。我最近在准备买房,能不能请张总让公司帮忙开个月收入2万元的证明,我就能多申请点贷款,少交点首付。”老张想这对自己没什么损失,不过一纸证明而已,就一口答应下来,“明天你回公司办手续和证明吧,我和财务说这事。”

对簿公堂

小刘万分感谢地走了,老张自己感慨了一会待遇差留不住人,就去找财务说小刘办证明的事。会计老秦干这行好多年了,他一听前因后果,沉吟了一下,提醒道:“张总,小刘已经跟咱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他在咱们公司上班的时候,也不过一个月3000块钱,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他已经离职了,我们给他开这么高的收入证明,会不会有问题?”

其实老张想过这事,但考虑到双方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现在更是完全没有劳动关系了,年轻人买房子要贷款,自己能帮个忙就搭把手呗,又不是真要自己出钱。所以他拍拍老秦的肩膀,说:“年轻人刚进社会不容易,能帮就帮吧,没什么问题。”

会计还要说什么,见老张挥了挥手不想再谈,只好拿着财务的印章,给小刘开了张证明,说小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月收入2万元。

后来小刘还打来电话感谢老张,老张也没太放在心上,只觉自己做了件好事。本来以为这件事过去了,谁知过了一年,公司竟然收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传票。原来小刘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根据收入证明小刘的月收入是2万元,而公司每月只开3000元,因此小刘要求公司支付去年一年自己的薪水,共计24万元!

自己好心帮忙,最后却被倒打一耙,老张当然不愿意支付小刘的所谓薪水,于是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认为收入证明中虽写明小刘每月工资2万元,但其中也写明小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刘却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两倍工资,因此相互矛盾,所以法院没有认定收入证明的证明力。但因公司没有与小刘签劳动合同,所以法院判决公司向小刘支付任职期间的二倍工资共计3万余元。老张觉得,自己就是寓言故事里的农夫,温暖了一条毒蛇,却被反咬了一口……

违规操作难免风险

编辑留言:看来张总至少犯了两个错误,一个是没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是开具虚假证明,这两个错误会让他承担什么风险呢?请专家分析一下——

编辑:从本案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会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所以,本案因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小刘签劳动合同,所以法院判决公司向小刘支付任职期间的两倍工资,共计3万余元。

编辑:用人单位为员工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可能会面临什么的法律风险?

律师:这是一种不法行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是对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个人收入标准的确定和认可。这一不法行为可能造成出具证明单位和第三方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法律风险。

首先,从侵害出具证明单位权益的角度看,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此证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自身也具有法律效力。虚假收入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这是虚假的事实。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发生纠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出具的收入证明是虚假的,那么,收入证明就有可能会成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

其次,从侵害第三方利益的角度讲,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可能会带来的直接后果,如在按揭贷款、办理信用卡、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纠纷、社会救济等程序中,第三方往往将个人收入证明视作一项重要、甚至必备的证明资料,虚假证明会直接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其中,银行如果根据用人单位出具的虚假收入证明作出错误的贷款决定,就增大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因此发放超过贷款标准的房贷,而遭受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将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用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具有主观故意,与员工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权行为。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判例。

诚实信用必将是社会推崇的行为准则,这一不法行为也严重损毁着我国尚待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在为劳动者出具证明文件时,用人单位应当权衡利弊,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守法经营规范管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本期专家: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乔世凯)

(文中人物为化名)

本栏责编/王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