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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廉政文化建设谈(6篇)
编者按:交通部门一度时期曾是腐败的高发区,这不仅是因为旧的体制与新的市场环境的矛盾冲突,而且还由于交通部门本身的行业特点。因此,交通部门的反腐败,一方面要坚持改革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要针对交通部门的特点,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培育良好的文化环境。为此,本刊诚邀了部分专家学者就交通廉政文化建设谈了他们的看法,现以飨读者。
一、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地位及其逻辑关联
文化是一种价值、制度与物质的共在过程。其中,价值文化为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提供思想基础。从广义上说,交通廉政价值文化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核心价值理念和表层价值理念。核心价值理念是这一价值体系的内核,是整个价值体系的原点。表层价值理念是以核心价值理念的价值主张为纽带,围绕核心价值理念而建构起来的、与核心价值理念密切相关的基本理念。交通廉政价值文化理念体系的表层价值理念主要包括公正理念、服务理念、依法行政理念等等,这些理念都是其核心价值理念的有力支撑和具体体现。
从狭义上说,交通廉政价值文化主要是指核心价值理念。核心价值理念构成交通廉政价值文化的内在精神,是交通系统及其每一个成员的共同价值追求、价值评价标准和所崇尚的最高的和最后的精神元素,是交通廉政价值文化最根本的观点与最概括的表述,也是支撑交通廉政价值文化的内在的、持续的精神力量。
简单地说,在交通廉政文化建设中,关键是核心价值理念的构建。按照组织文化的一般理论,核心价值理念又可以分为核心价值观、基本使命和共同愿景,它们构成交通廉政价值文化体系的内核和主体内容。
我们认为,在交通廉政文化建设中,“得道多助,至廉而威”是其核心价值观,“路畅人和,廉通你我”是其基本使命,“培育交通廉政生态,共创交通美好未来”是其共同愿景,它们共同组成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核心价值理念。在整个交通廉政价值文化体系中,核心价值观、基本使命和共同愿景并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严密的逻辑关联。
核心价值观推动基本使命和共同愿景的形成。如上所述,核心价值观是一个系统内价值体系的核心部分,表明该系统及其成员所共同持有的基础价值理念。首先,这种共有的信念具有极强的目标功能,体现在核心价值观对于组织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向性,能够引导其成员向着共同的目标前进。其次,核心价值观对组织有激励功能,即能够长久地鼓励、促使其成员向着既定的共有目标努力。最后,核心价值观还具有对组织的凝聚功能。作为一种共同秉持的信念,核心价值观能够将组织成员凝聚到一起并为这一共有的信念而奋斗。由此可见,核心价值观能够促使全体成员坚持不懈地向着共同的基本使命努力,在努力的过程中会使其自然地产生出一种对组织、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也能生成对未来的一种美好共同愿景。
在交通廉政文化中,“得道多助,至廉而威”作为核心价值观是整个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总的精神核心,是交通系统成员的共同信仰,也是交通系统廉政建设的驱动力。在“得道多助,至廉而威”这一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和激励下,交通领域工作人员形成了对交通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此,“得道多助,至廉而威”的核心价值观对“路畅人和,廉通你我”的基本使命和“培育交通廉政生态,共创交通美好未来”的共同愿景具有统领作用。
基本使命是共同愿景的一个方面,换句话说,共同愿景包括基本使命,基本使命是共同愿景中具体说明组织活动和行为的理念。因此,在交通廉政文化中,“路畅人和,廉通你我”这一基本使命是“培育交通廉政生态,共创交通美好未来”这一共同愿景的一个方面,是共同愿景中努力实现的具体的廉政建设活动和廉洁行为理念。
基本使命和共同愿景是核心价值观的外化表现。一般说来,核心价值观作为组织的内核,是组织文化中最为深层的内容。正因为如此,核心价值观在同外界的交往中很难被反映出来,也很难被系统外的其他人所直观了解,所以需要基本使命和共同愿景将这种抽象的价值理念直观地表现出来,这就是所谓的“外化”。基本使命作为其在社会中身份角色的表现,反映了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之间的一种联系,是一种外化的物质表现形式,这使得核心价值观比较容易且直观、真实地被外界感知、认知。同样,共同愿景作为组织成员对组织美好未来的一种描绘,会在内部形成一种强大的共鸣,告知其成员如何努力来实现自己的基本使命,因此也使得外部特别容易直观、真实地体验到核心价值观。它常常通过各种外向的表达方式展现出来,以使其成员更明确地了解自身的发展要求和方向,同时这种外向的表达方式也更易为组织外他人感知。因此,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使命和共同愿景也是其核心价值观在交通廉政活动中的承载和表现。
二、核心价值观的构成
交通既是文化的一部分内容,又是文化的有效载体。因此,交通文化的基本功能就是“文以载道,道以载文”。这里,“文”是指廉政文化,“道”是道路、方法、法律法规等等的总称。因此,“文以载道”就是要在交通领域内,以文化来承载廉洁为官、发展交通、兴国安邦的道理。同时,也要强调“道以载文”的交通道路不仅仅是物化的形态,更是一定的文化在交通道路上的反映。离开了文化的熏陶,各种交通道路都是僵死的,不具有鲜活的生命力。“文以载道,道以载文”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价值文化、制度文化与物质文化的综合表现形式。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文”的表现形式和“道”的承载内容会有所不同,但“文以载道,道以载文”确实具有方法论上的永恒意义。因此,交通廉政文化建设也必须精确地体现“文以载道,道以载文”的原则要求。在交通廉政价值文化中,我们将这种原则要求首先表述为“得道多助”。
在中国,“得道多助”的思想已深深植根于民族的心理结构中,成为各种是非曲直的评判标准。交通廉政文化建设也需要“得道多助”。一方面,就其直白的意义上说,“得道多助”是指多修路、多架桥、多建阳光工程,就会得到大多数民众的支持。另一方面,就其引申意义而言,“得道”和“失道”的人在现代社会可以引申为官员。“多助”就是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和帮助。因此,在交通领域提倡“得道多助”,就是将其中的主体和对象等统一起来,认定交通系统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合乎正义,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社会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这种“多助”反过来又能促进交通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文以载道,道以载文”和“得道多助”的“道”都是广义的、多元的。这种“道”体现在交通廉政价值文化建设中就是“廉”,“廉”是“道”的一种。对于交通领域来说,仅仅有“廉”是不够的,还必须是“至廉”。“至”的第一层意思是“大”,体现了廉的程度;“至”的第二层意思是“事物的尽善尽美”,体现了廉的性质;“至”的第三层意思是“极”,体现了廉的地位。将这种“至廉”实现于整个交通领域并取得权威的效果,就是“至廉而威”。因此,“威”是权威,体现了“至廉”后的效力。只有最廉洁的官员,只有最廉洁的交通才能有权威,才能得到人民的景仰。
综合起来,作为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核心价值观,“得道多助,至廉而威”意为只有通过整个交通领域及其工作人员努力崇尚并践行廉政建设,具备过硬的思想道德修养,勤勉敬业,才能在整个交通行业乃至全社会树立权威,得到公众的认可,交通事业才能顺利发展。可见,“得道多助,至廉而威”不仅是交通领域工作人员应有的美德,也是人民对交通事业的期待。
三、“廉”的三维向度与价值排序
作为交通文化建设中“道”的一种,“廉”的本体形态是一个长期以来被忽视的重大问题。我们认为,在“得道多助,至廉而威”为核心价值观的交通廉政文化建设中,必须有效建构廉的本体形态。
众所周知,一种有效的行为规范必须拥有有效的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作为普世价值的“廉”的本体也需要解决这三种效力。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对交通领域工作人员的廉洁状况进行全程覆盖、全域覆盖和全员覆盖。否则,交通廉政文化建设就必然存在漏洞和死角。
在时间维度上,“廉”的本体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为交通领域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时间外对廉洁的态度。就理性的一般要求而言,“廉”既贯穿于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内,又涵盖了每天24小时的生活时间。
在空间维度上,“廉”的本体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为交通领域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内和工作场所外对廉洁的态度。就理性的一般要求而言,“廉”既必须包括公务空间(个人的公务空间及与此相联系的他人的公务空间),也必须包括私密空间(个人和家庭的生活空间)。
在主体维度上,“廉”的本体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为交通领域工作人员对自己和对他人的廉洁要求。就理性的一般要求而言,“廉”的规范对象应当多元而全面,既必须包括其本人,也必须包括其家人,还必须包括交通系统内和交通系统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既要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也应包括履行普通职务的工作人员;既应当包括履行决策、执行等职能的工作人员,还应当包括履行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
在价值的天平上,上述三个维度是相互平行的。或者说,这三个维度将交通领域工作人员视为全无差异的抽象个体,因而在这三个维度中都必须做到廉洁。但在实际生活中,人的差异是绝对的,对待廉洁有不同的态度也是绝对的。这就提醒我们,在交通廉政文化的建构理性中,必须恰当地反映这种差异。
因此,在交通廉政文化的实践理性中,必须实现上述三个维度的相应转换,将交通领域工作人员对待廉洁的价值选择由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相联系的维度:交通领域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对廉所持的态度、交通领域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外对自己及其家人对廉所持的态度、交通领域工作人员对他人的廉洁或腐败所持的态度等。相应地,“廉”的本体表现为廉洁奉公、廉洁自律、清廉正直。这三个方面包括了交通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应当遵从的“廉”的价值的全部内容,它们互相作用,互为依存,构成一个统一的“廉”本体。
从价值层面上说,廉洁奉公、廉洁自律、清廉正直具有不同的排序。正是这种不同,构成“廉”丰富多彩的形态,也使人们在这种价值排序面前分出了道德上的差异。
“廉洁奉公”中的“廉洁”指的是清白,“奉公”指的是奉行公事,意指廉直不贪,忠诚履行公职。因此,“廉洁奉公”约束的是交通领域工作人员处于工作状态下的所有职务行为,其基本含义就是要求交通领域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提供廉洁、高效、优质、便捷的交通公共服务,不允许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的利益。作为履行一定公务的交通领域工作人员,本来就应该在其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勤恳恳、遵章守纪、为民办事,始终以人民利益为重,做到勤政为民,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实践“廉”的内涵要求。因此,在交通廉政价值中,“廉洁奉公”是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对交通领域工作人员最起码的价值要求。
“廉洁自律”中的“廉洁”即不受不贪,“自律”即自我约束、自我调控,这是从主体性角度对交通领域工作人员提出的一项职业道德修养要求,也是交通领域工作人员应有的道德素质。因此,廉洁自律是对交通领域工作人员24小时内的廉洁要求,具体是指交通领域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内和制度强制内都能约束自己的行为,通过修身正德和遵纪守法来达到“廉”的价值要求。
廉洁奉公与廉洁自律的联系在于:两者都强调廉洁;都是法律和道德对交通领域工作人员的共同要求。两者的区别在于:廉洁奉公是8小时内的要求,廉洁自律则是24小时的要求;廉洁奉公虽然不排除自觉地遵守廉洁的要求,但更多的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廉洁自律虽然不排除法律和道德的强制性规定,但更多的是一种内在的自觉行为。显然,廉洁自律要求广大交通领域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都能够“慎独”。“慎独”,是指一个人在私底下单独自处的时候,要小心谨慎,不可让自己放任散漫,或者瞒着别人做不善的事情。它来自中国的传统思想,通过严格的道德自律形式获得,因而是个人廉洁在道德自律上的最高境界。
清廉正直意即清白廉洁,为人正直不阿。“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清廉正直就是要求做到自身的廉洁,起好榜样的表率作用,在这样的基础上达到“不令而行”,上行下效,影响身边的每一个人。当然,这只是一种相对消极的正直,更进一层的清廉正直应该主动教育、引导、监督身边的人,营造人人廉洁的环境。
但是,无论是廉洁奉公还是廉洁自律,都只是要求交通领域工作人员“守身”和“修身”,更多的表现为对自身或其家人的要求,是“律己”与“正己”。然而,社会是连带的,仅仅“律己”与“正己”、仅仅做到“慎独”还不够的,还必须“律人”与“正人”,这就是“清廉正直”的价值要求。
交通领域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除了在系统内产生效果之外,同系统内的其他人员和系统外的人员进行公务交往也是交通系统职能的重要方面。在实践中,这个过程也极易产生腐败,是反腐倡廉必须高度重视的。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关注交通系统内的廉洁,也必须把目光放到系统之外,关注交通领域工作人员与他人发生公务行为的交往过程。由于交通领域工作人员与外部系统进行互动时以行使交通行政权力为主,特别容易受到各种诱惑,因而更应强调清廉正直的价值理念。
“清廉正直”除了强调交通领域工作人员自身要廉洁外,更强调交通领域工作人员在与他人进行公务交往时也要廉洁;不仅要抵制腐败行为对自身的侵蚀,也要抵制腐败行为对他人的侵蚀。一个人,能做到“正己”已属不易,能做到“正家”更为艰难,能做到“正人”最为神圣。因此,清廉正直是交通廉政文化建设核心价值中的核心,是最高程度的价值要求。
四、结语
廉洁奉公、廉洁自律、清廉正直三个基本价值所作用的时间、空间和对象是有内在逻辑区别的。“廉”是“得道多助”与“至廉而威”的联结点,是桥梁,同时也是交通行业交叉千行的凝固剂。通过廉政建设,使“文以载道,道以载文”,“得道多助,至廉而威”一脉相承,层层递进,并能动地发挥着反作用,进而推动并加快整个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