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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的企业税与个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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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欧的一个内陆国家,捷克共和国于2006年被世界银行列入发达国家行列。自1993年捷克共和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共和国建成后,其经济立法随着其经济的复苏而不断完善。时至今日,捷克共和国的经济立法包括税收方面已处于成熟阶段。

企业

应纳税种

在捷克共和国,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赋涵盖企业税、资本收益税、增值税等常见税种,以及其他税赋如不动产税、赠予税和财产转让税,此外雇主还需为其员工缴纳工人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

在捷克,捷克居民企业应按其全球业务收入缴纳公司税,非捷克居民企业应按其在捷克共和国境内收入缴纳公司税。截至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9%。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及股票基金的税率为5%。会计年度以自然年度为标准,或在税务部门的许可下可以经济(财政)年度为标准。如上年应缴税款在30,000捷克克朗以下应一次交付完毕;如上年应缴税款在30,000到150,000捷克克朗之间,应每6个月预付税款;如上年应缴税款在150,000捷克克朗以上,则应按季度预付税款。在法律规定内不需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企业的纳税申报需在下一年的3月31日完成。截止日为3月31日的公司,如果授权由税务师进行申报表的准备工作,可在6月30日或之前将纳税申报表归档。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行政部门询问申报的截止日期,截止日期最多可延迟三个月。

除了企业税之外,另一个重要的税种为资本收益税。即一种需为资本收益如股息,所欠债券、存款账户及契约的利息来缴纳的15%的预提税。自2004年起,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第90/435/EU号文件,支付给欧盟地区居民的股息及利息排除在缴纳预提税的范围外。从2008年开始,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由母公司向处于欧盟地区内的子公司转让其股份而产生的收入增加;

2、由非常驻子公司支付给常驻公司股息分红;

3、由处于欧盟以外但同捷克签署了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地区的子公司转入股份而产生的收入。

母公司必须不间断的持有子公司至少10%的注册资本12个月。子公司必须为股份公司或责任有限公司,并且其在非欧盟国家的缴税率不低于12%。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由捷克公司转让给处于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的母公司(须是捷克公司的股东之一,并持有其股票不短于24个月)的许可费给予免税待遇。此项免税待遇需要向捷克税务局申请。

虽然捷克共和国并不设单独的分公司利润税。但外国企业设在捷克的分公司的所得税计算同样适用19%的企业税税率。分公司的利润归属通常以居民企业进行类似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为基础进行衡量。

在企业层级,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税种即为增值税。捷克共和国的增值税在国内商品的供应、不动产的转让、服务的提供包括权利的转让及使用和商品的进口环节进行征收。增值税有两个税率,分别为基础税率20%和低税率10%。在捷克共和国,20%的税率主要应用于商品供应及大部分的服务,而10%的税率应用于特定服务及某些商品如食品和医药产品。由捷克共和国向非欧盟国家出口的商品及服务免予征收增值税。自2004年5月1日起,由捷克共和国向欧盟国家出口的商品及服务适用第六指示―增值税(77/388/EU)的原则。自2008年起,同属一组相关当事人可按单个增值税缴纳人注册。

除了上述税种之外,还有一些税种是企业税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不动产税、赠予税和财产转让税以及雇主为其员工缴纳工人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不动产税是对位于捷克共和国境内的建筑物、建筑结构及土地征收的税项。缴税人需为地产的实际拥有者或使用者。税率由地产的大小、品质、类型和地段决定。此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企业在无偿得到财产时应缴纳的税项。这两项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至于财产转让税则是财产转让时以官方估价或实际价格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对象,按3%的税率缴纳的税项。此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雇主应按薪资总额34%的比率代员工缴纳工人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

应税所得的确认

在捷克共和国,企业的应税所得需按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可减免的费用支出。一般而言,所有与获取或生产应税所得相关并且依所得税法不属于可免除范围内的费用都可以在税款中扣除。可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折旧、存货、股息等。

对于折旧,税法规定六类有形资产可采用从3年到50年的折旧年限以达到课税折旧的目的。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都是可行的。折旧计提方法的选定由纳税人决定,且一旦决定则在此资产存续期间不得更改折旧的计提方法。在特定情况下,融资租赁也可采用特殊的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计提折旧只有在购置成本超过60,000捷克克朗(无形固定资产)或40,000捷克克朗(有形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准许执行。

同时,所有购买的存货按购置价格计价,包括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附加费用。由公司自产的存货按内部成本计价。如果存货总价的暂时减少不可进行税收抵扣,可根据纠正条例进行调整。允许的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平均购置成本或预定(计划)价格计价,但不得使用后进先出法。成本可反映出于税务目的而进行的不可用存货的清算。

此外,如果股息不可免除计税,则须按15%的税率缴纳最终预提税或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率计算。企业清算时支付的利润份额不能免税。

为了避免双重税收,截至2011年,捷克已与包括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78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拥有全球营业范围的商家过多缴税,造成利润的流失。

个税缴纳

捷克居民需为其全球的收入缴纳所得税。非居民仅需为其在捷克获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在捷克共和国拥有住所或在相关的自然年内在捷克逗留超过183天的个人视为居民。

所得税需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去费用及可扣除项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商业收入、就业所得、其他资产获利、股息、租金、利息收入、养老金及其他收入。就业所得或资产获利(大部分属于预提税)不能申请费用的减除。就业所得不得因其他类型收入的亏损而减少。商业收入或经营租赁业务的收入可因其他类型收入的亏损而减少。就业所得单独计提税赋,仅允许某些可扣除项目及个人免税额的减除。根据捷克法律雇佣合同雇请的雇员由其雇主以11%的比率从其总工资中预提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补助金。个体户也需缴纳社会保障金。从2008年开始,“超级总工资”施行15%的比例税率。超级总工资为雇员的总工资加上由雇主按雇员总工资34%的比率缴纳的社会保障金及医疗保险金的总和。

其个人的纳税申报应在3月31日前完成,如由认可的税务师准备的应在6月30日前完成。临时性的雇佣收入所得税应按月缴纳。商业营业收入、租赁收入等的所得税应按半年或季度缴纳,至于企业则应按上期应缴纳的税费多少来决定。捷克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施行累进税率,按各家庭的关系及转让的资产的价值为考虑对象。不动产税按土地和建筑物缴纳。虽然遗产税和赠与税不能从所得税中扣除,但不动产税和资产转让税可以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