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慈善捐款相关主体法律关系认定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慈善捐款相关主体法律关系认定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2008年汶川地震后全国掀起了抗震救灾捐款的高潮,在大规模捐款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法律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本文从慈善捐款的分类入手,结合不同的慈善捐款方式产生的不同的慈善捐款相关主体法律关系,探讨了慈善不同的捐款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的缺陷和由此产生的不同的对慈善组织的要求。最后,结合我国的现状对于如何规范慈善捐款行为,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捐款分类法律关系慈善组织

2008年5月12号四川大地震爆发后,全国人民为了援助四川人民抗震救灾,掀起了募捐和捐款的高潮。在此次地震捐款中,在此次抗灾捐款活动中有很多团体、组织、个人会以各种的捐款的名义来组织或者吸引民众的捐款。除这些具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募捐活动外,还有其他许多不同类型的具有私益性质的社会募捐,如为抢救某危重病人的募捐、为某失学儿童的募捐、通过网络为救助某人进行募捐等。由于社会募捐活动的日益频繁,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在慈善捐款的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是什么?这是我们应该审视的问题,是用法律规范慈善捐款事业最根本的问题,我国现行立法仅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捐赠行为进行规范,但是对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慈善捐款该法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对于不属“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发起或接受的,为救助特定对象及特定事项,具有私益性质的社会募捐,则排除适用该法。

一、慈善捐款的分类

为了更好的研究慈善捐款的法律关系,按照受捐赠者的确定性与否,可以将慈善捐款的种类分为受捐赠者不确定性的捐赠和受捐赠者确定的捐赠。

(一)受捐赠者确定性的捐赠。受捐赠者确定性的捐赠是指,募捐的目的在于具体的帮助某个特定的个体,受捐赠的物品、钱财都转交或者直接赠与到这个特定的个体。慈善组织为这个主体进行募捐的时候经过该主体的同意,并且达成了赠与合同。此时,捐赠者充分认识了解到了捐赠的目的和受捐赠的对象。(二)受捐赠者不确定性的捐赠。受捐赠者不确定性的捐赠是指,受捐助的个体具有不确定性,为一种客体的集合,捐赠的物品、钱财需要相关慈善受捐的组织进行分配统一调度的捐赠方式。此时,受捐赠者由于不确定性,捐赠者只能认识了解募捐活动的目的,却无法认识到被捐赠对象具体受捐赠情况。由此产生的两种捐赠方式产生的不同的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

二、慈善捐款相关主体法律关系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确定慈善捐款相关主体法律关系的的分析要结合慈善捐款的分类进行,根据上述的分类,慈善捐款可以分为受捐赠者不确定性的捐赠和受捐赠者确定的捐赠,这两种捐赠之间一个重要的差别是纯粹的受捐助者是不确定性和确定性。当受捐助者的是不确定的时候,捐赠者和慈善组织都无法进行确定。

(一)受捐助者确定的捐款法律关系。在此类慈善捐款中,由于受捐助者的特定,可以简单准确的确定出捐助者、慈善组织和受捐助者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关系。慈善组织为了某个特定的个体进行募捐,目的是为了帮助这个个体。受捐助者此时对于慈善捐款也是同意接收。因为合同赠与关系在民法上是双方合意的一种法律行为,需要双方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此时由于受捐助者的确定性可以简单的确定出受捐助者的意思表示。而此时慈善组织与受捐助者是一种委托的关系,可以看成是受捐助者委托慈善组织接收捐款的委托关系。由于捐助者和受捐助者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笔者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负义务的赠与关系。捐助者和被捐助者相互负有权利义务,被捐助者的义务是对捐助者的慈善行为进行反馈,让捐助者了解知道自己所捐的财务用途。根据笔者调研,现在慈善捐款的反馈率只有10%左右,这样结果是严重的伤害到了捐款者的慈善心。此时是慈善组织具有为受捐助者募捐的权利,而慈善组织的义务是慈善组织必须将所募集到的善款和财务如数的交给受募捐人,并且提供相应的渠道将受捐助的信息反馈到捐助者。(二)受捐助者不确定的慈善捐款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此时由于受捐助者的不确定性,慈善组织和捐助者没法确定受捐助者的主体,所以没法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笔者认为此时慈善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接受财务,所以此时要求慈善组织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此时接受捐款的慈善组织和捐赠者是赠与合同关系,也是特殊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慈善组织此时的义务是将受赠与的财产如数的交给不确定的受捐助人。此时慈善组织和受捐助者的关系是赠与关系,当捐助的标的确定的时候,也是受捐助者确定的时候。在具体帮助某个受捐助者的时候也就是受捐助者确定时候,此时也是构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受捐助者此时的义务也是将受捐助的信息反馈给慈善组织或者是捐赠人。在这种情况下慈善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是一个中转的中介人。笔者进行此种分类认定慈善捐款中的法律关系还有一种好处就是对于慈善组织的认定。两种慈善募捐行为是两种不同规模和性质的行为,受捐助者确定的慈善募捐相对来说规模较小,参与人数较少,捐款数额也较小,规范性程度较低。所以对与募捐主体程度较低,可以不是独立的法人。而受捐助者不确定的慈善捐款,相对规模大,参与人数多,捐款数额大,规范性程度高,影响力也大,所以对与募捐组织的要求也应该更高,所以笔者认为必须要求募捐组织为独立的法人。

三、完善立法确定慈善捐款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

我们国家现在规范慈善捐款行为的法律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管理条例》以及各个大型慈善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如《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条例。现在我国急需建立健全整体的《慈善事业募捐法》,从制度上保障慈善捐款事业的正规合法。

1、充分考虑到私益的募捐的越来越多的开展情况,把私益的募捐也纳入到慈善捐款之中。2、明确各种社会组织成为募捐主体的程序,即取得募捐资格的途径。3、立法明确规定捐款的程序细则。4、明确规定慈善捐款活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傅林达,《爱心捐赠到底归谁》,《中国青年报》,2002年11月20日

[2]任智峰社会募捐法律问题研究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