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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5月,华北某大型水泥公司A公司从德国进H72.6吨乙烯胶粉(货物英文名称ETHYLENE MATERIAL)。该批货物于5月29日到达天津新港,6月14日A公司向海关申报,申报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分别为乙烯胶粉、29012100。2007年6月20日海关提取了该票乙烯胶粉的样品送验,6月21日海关化验中心出具化验鉴定证书,化验结果表明该批货物成分为以醋酸乙烯为主要成分聚合物,归类参考意见:39052900。经查,A公司此前曾以同样方式进口乙烯胶粉三票。
海关的处罚
海关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应当给予处罚。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24条明确规定:收、发货人有向海关如实申报的义务,当事人也在报关单中申明“申报属实”,而实际申报归类错误,已经具备申报不实违规行为的充分要件。
乙烯是一种气体,而当事人实际进口货物为一种固体粉末,两者存在明显差异。当事人将实际归类号为39052900的乙烯一醋酸乙烯共聚物申报为归类号为29012100的乙烯,这种常识性错误暴露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海关法》第43条授予了当事人对进出口货物申请预归类的权利,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导致最终归类错误,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当事人来承担。
企业的申辩
收到海关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A公司认为税可以补,但不应该受到处罚,并向海关提出了听证申请。A公司申辩的理由是:
作为一个跨国大公司,A公司一向遵纪守法,信誉良好,历史上无任何不良记录,连续多年被海关评为A类企业。公司从未偷逃过国家税款,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企业有偷逃税款的故意。
海关是进出口货物税号归类的法定权威机构,当事人以某税号向海关申报,海关经审核后予以接受,双方形成一种合意。当事人正是基于这种合意才在以后几票贷物中连续以双方确定的税号报关。现海关对当事人基于合意而为的通关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是不合理的。
当事人以某税号向海关报关,海关接受并以此为据作出征税、放行等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该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是合法有效的。现海关改变了税号,并作为依据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不应该,至少是不完全应该由当事人承担。
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海关改变税号征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追溯力。
公司有证据证实,在申报时A公司本来自己申报为水泥添加剂(税号38244000),但报关公司改为29012100。故即使有责任,责任也应属于报关公司。
什么是申报不实
申报不实的案例在全国每个关区都时有发生,类似A公司的异议也不断出现。根据《海关法》第24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如果收发货人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向海关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对海关监管、税款征收、贸易统计等产生影响的,则构成申报不实。可能构成申报不实的内容主要是报关单上的项目,如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其违法主体是进出口贸易的收发货人(与国际贸易运输单据上的收发货人以及报关单上的收发货单位不是一回事),客观上出现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和情节,主观上存在过错,一般是过失。《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具体分了五大类,处理最轻的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处以警告或1000~10000元罚款;最重的是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处申报价格10%~50%的罚款。
如何应对“申报不实”
从实践来看,绝大部分有过申报不实被海关处罚的企业都像案例中的A公司一样,经营正常,业绩良好,而且没有恶意违规的经历。一旦出现因申报不实被处罚,且不说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还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和等级评定。所以,当遭遇申报不实的时候,企业一定要正确应对。其中有两个环节要重视:一是海关人员调查取证环节,二是《行政处罚告知单》下发后。特别是《告知单》中的听证权利,如果企业对拟做出的处罚在事实认定和定性量罚上有不同的意见,且符合听证条件,建议申请听证。那么如何具体应对申报不实?
核对事实,确认自己不是走私。申报不实和伪报走私二者有相似之处:主体都是收发货人,都发生在进出口贸易中,都是没有如实申报,都触犯了海关规定,都需要经过案件的处理。但二者有着根本性的区别,那就是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故意。有故意的,属伪报走私,达到一定程度是走私犯罪。没有故意的,属于违规行为的申报不实,二者在处理上相差甚远。案件发生后,企业要尽快核实真实原因,在确认企业本身并无伪报走私的同时,还要明确下属经办部门、具体经办人员有无假公济私以企业之名为个人走私牟利的事情。如果有,心如实说明。如果没有,也要把造成申报不实的客观原因整理成书面材料交给海关。这样做一是可以加快海关办案速度,减少货物滞港时间,二是表明配合海关调查的态度,这种态度一般能够作为量罚的酌定情节。
准确定位自己是属于不予处罚、免于处罚还是从轻处罚。不同的定位会需要不同的事实、证据和法理上的着力点。例如不予处罚和免于处罚,两者都是不处罚,但理由大相径庭。前者是当事人不构成违法或构成违法但有法定不予处罚情节(如过了两年追究时效)而不罚;后者是构成违法但因危害轻微或有其它法定免罚情节而在量罚上给予的不罚。
区分申报错误和申报不实。申报错误是指在申报环节纯技术性的失误。又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逻辑审单环节由于笔误或失误导致填写错误被电脑退单。此时企业仅需重报就可,不构成申报不实。二是人工审单或查验环节发现企业申报错误,此情况下一般按申报不实处理,但特殊情况下也会认定为申报错误。即使是申报不实,也存在海关综合各种因素考虑给予免于处罚的情况。如文中案例,如果A公司申报为水泥添加剂(税号38244000),即使与实际税号39052900仍然有一定差异,但企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谨慎的义务,虽然税款仍需补缴,但在处理上是可以认定其为申报差错或申报不实但免于处罚的。
认真核对化验鉴定表,税款计核单、货值计算方法等。化验结论关系着申报品名和税则号列是否真的构成不实,不同包装内的货物、不同的机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技术条件等都有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化验结论。税款计核和货物价值的计算结果是海关进行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不同数目在处理上有着不同的罚款上限和下限。企业对化验结
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化验;对税款计核、货值计算方法、引用公式、计算结果等有不同理解的,也要及时依法定途径提出。尤其是税款和货值的计算,都是纯技术性的问题,如果企业言之有理,海关一般会予采纳。
上述A公司所做的申辩存在很多问题,如主观无故意的说法,混淆了走私与违规的区别;关于公司更改税号的辩解,民事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关于溯及力的说法也站不住脚:海关最初做出的征税放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建立在信赖当事人如实申报的基础上的。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追征税款和做出处罚并无不妥。
如何避免“申报不实”
一旦出现申报不实,报关程序转入海关案件办理程序,企业各方面的损失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如何防患于未然才是广大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首先应考虑的问题。有几条建议供大家参考:
审慎选择报关人。这些年我国的报关员队伍有了很大的发展,一些高学历、高素质,既熟悉法律又精通国际贸易规则的人士加入进来,整体水平有了比较大的提高。但总的来看,报关员队伍依旧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如果企业仅仅看重对方专业的身份,忽视其实际能力,将报关事务全权委托过去,一旦出现申报不实,最终的责任还是要落到企业自己头上。
随着立法的完善,企业在选择报关人方面也将有更方便、直接的参照。刚刚颁布的《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对报关员进行了等级分类,具体包括助理报关师、报关师、高级报关师三个职业等级。当然这一规定具体落实到位尚需一段时间。
充分使用事先验货权和申请预归类权。《海关法》第27条规定,允许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前事先查看货物、提取货样。第43条规定,海关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拟进出口货物预先做出预归类的行政裁定。这两个条款是2000年海关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是按照《京都公约》的要求所做的相应调整,既有完善海关监管的考虑,也是对当事人通关权益的保障。其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需对进口货物与申报内容的符合程度(单货相符、证货相符、单证相符)有充分的确信,如果有疑问,有权通过事先查看货物、提取货样、申请预归类等来弥补。如果当事人放弃这些权利,应视为对申报真实的确信。如果最终出现申报不实,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企业在货物进出口报关以前,一定要对货物本身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评价。
签订货物进口合同和报关委托协议时增加申报不实责任分担条款。如因为外方发货原因导致单货不符,或者因报关人失误导致的申报不实,在合同中可特别注明由谁来承担损失。需要说明的是:合同中这些约定并不会对海关的行政处罚产生任何影响,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仍然是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民事上的约定不会对海关的行政处理产生约束力。但在海关处罚后,企业可持《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通过民事手段向责任方索赔,以弥补在经济上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