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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休假,当属旷工/婚前财产,不可分割/赡养公婆,并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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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休假当属旷工

问:我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我连续旷工3天以上,公司便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不久,由于个人原因,我提出休5天年假,被公司领导拒绝。公司领导称,刚刚接到一笔大订单,时间仓促,人手太紧,让我等完成这笔订单后再休假。我觉得年休假属于国家明文赋予劳动者的法定假期,我有权决定休与不休以及什么时候休,只要休假前告诉公司就行了,便一走了之。不料,事后我却被公司以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辞退了。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王居安(北京)

律师意见: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你未经许可离开工作岗位当属旷工。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据此,员工无疑至少可以享受5天年休假。但该《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到本案中,你什么时候休年休假,并不是你本人说了算,而必须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也就是说,尽管年休假为劳动者的法定假日,但休假前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你无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擅自休假,公司自然可按旷工论处。

婚前财产不可分割

问:结婚前三个月的时候,我丈夫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结婚后我们一直居住在该房中,婚后半年左右才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我丈夫的名字。现在,我们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该房是我们结婚后才办理的房产证,应当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故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我丈夫却说房子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请问,我到底是否有权分割该房?

金桢玉(山东青岛)

律师意见:你无权将该房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首先,判断房屋所有权的获取时间,不仅是看何时占有房屋、何时获取房产证,更重要的是何时以及由谁支付的购房款。支付购房款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领取房产证则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要件。本案中,你的丈夫婚前已以自己的收入全额出资购买该房屋,表明其出资在婚前便已物化为具体的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婚后领取的房产证,只不过是对已经存在的实质要件赋予形式上的外在证明。因此,不能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造的财产。

其次,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要将一方的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一方的婚前财产性质并不因为结婚以及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鉴于你与丈夫之间并没有相应的书面约定,决定了尽管你已经在该房屋内居住多年,也不能取得共有的权利,因而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赡养公婆并非义务

问:半年前,我丈夫因病去世,家庭生活变得困难了。我每月只有1500多元的收入,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所以就没有按月向公婆支付赡养费。公婆跟我翻了脸,要把我告上法庭。请问,我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陈茹(云南曲靖)

律师意见: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所谓“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据此,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赡养人死亡,配偶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在你丈夫去世后,你停止给付公婆赡养费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