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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是否为“冷暴力”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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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邓勇与妻子崔芳是在10年前走进婚姻殿堂的。随着事业有成,邓勇的地位高了,腰包鼓了,心也花了。

为迫使崔芳先提出离婚,邓勇可谓“用心良苦”:一方面,故意不与崔芳沟通,对她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即使说上两句,也是言语攻击,暗藏威胁;甚至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邓勇不与崔芳过夫妻生活。崔芳的不幸引起了其同事郭扬的同情、理解,随着交流、帮助的增多,两人之间产生了感情。

2003年6月,两人暗暗同居了。于是,邓勇以受害人的身份诉请离婚。对于离婚,崔芳并无争议,关键在于过错赔偿、财产分割。

邓勇认为,崔芳与他同居已被当场抓获,她本人也不否认,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影响,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和伤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且可以多分得财产。故要求崔芳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分得80%的财产折合人民币20万元。

然而法庭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是赔偿和多分财产的法定理由,但关键是获取的一万必须是“无过错”,导致离婚责任是另一方的行为所致,并不能单纯地以是否与他人同居来划分。邓勇与崔芳感情的破裂,责任主要在于邓勇。邓勇不仅不应获赔,反而应让崔芳多分得财产。尽管崔芳与郭扬同居是错误的,但它是发生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并没有对此前存在的夫妻感情造成威胁,也并非基于同居而导致离婚。相反,邓勇的行为引发了崔芳的行为,是一种导致离婚的暴力,一种过错与危害大于崔芳同居行为的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指出:“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中可以看出,它可以是动“粗”,也可以是其他手段。针对的可以是肉体,也可以是精神。换言之,配偶一方故意冷落、藐视、无视对方,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精神受到一定伤害,这样的“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因此,邓勇应为“冷暴力”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