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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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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全省统筹16亿元配套资金支持1万个自然村进行新农村建设试点。为进一步做好各级试点配套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年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村批复方案〉的通知》(赣新村发[*]1号)精神,现就加强*年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配套资金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资金筹集

(一)*年新农村建设试点实行省、市、县三级共建,全省共选择确定1万个试点自然村,通过直接统筹和衔接统筹两条渠道筹集试点配套资金16亿元以上。

(二)安排省级直接统筹配套资金6.58亿元,其中:省扶贫办安排整村推进扶贫资金1.08亿元;省发改委安排以工代赈资金0.5亿元;省交通厅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2亿元;省财政厅安排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3亿元。

(三)安排市级直接统筹配套资金1亿元,即各设区市按每个试点村1万元安排市本级财政专配资金(其中调剂增加试点村按每个村2万元安排市本级财政专配资金)。

(四)安排县级直接统筹配套资金3亿元,即各县(市、区)按每个村3万元安排县本级财政专配资金(其中调剂增加试点村按每个村4万元安排县本级财政专配资金)。

(五)直接统筹配套资金是试点村建设的铺底资金,必须予以足额安排。市、县两级财政专配资金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每个试点村的省、市、县三级配套资金至少达到10万元。

(六)安排省级衔接统筹配套资金4.45亿元,其中:省发改委安排以工代赈资金0.9亿元;省水利厅安排农村饮水安全资金1亿元、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0.2亿元;省农业厅安排农村沼气资金1亿元;省“一村一品”引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外专局)安排“一村一品”专项资金0.1亿元;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资金1亿元;省卫生厅安排农村改水改厕资金0.25亿元。

(七)安排市县衔接统筹配套资金1亿元,即统筹市、县两级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资金1亿元。各市县按照市本级不少于300万元、县级不少于70万元的最低额度予以筹集落实。

(八)衔接统筹配套资金由各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负责筹集。以上确定的资金额度是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最低限额,应予以确保。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千方百计增加试点投入,使试点村建设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二、资金安排

(九)直接统筹配套资金保证了每个试点村有稳定的铺底资金,衔接统筹资金可以根据试点村的不同要求进行灵活安排,使实际需求与资金性质相吻合。

(十)省扶贫办安排的扶贫资金1.08亿元,按照在整村推进扶贫行政村中安排1080个试点自然村的要求,按省扶贫办、省新村办《关于做好贫困地区*年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开办[*]3号)确定的各县(市、区)分配数量为准,每个扶贫试点自然村安排10万元。

(十一)省发改委安排的以工代赈资金0.5亿元,按照在2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安排500个试点自然村的要求,按省发改委、省新村办《关于做好*年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赣发改地区字[*]1596号)确定的各县(市、区)分配数量为准,每个试点村安排10万元。

(十二)省交通厅安排的新农村建设改路资金2亿元,省财政厅安排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2.88亿元(扣除了垫付*年农村沼气等资金),合计4.88亿元,按照全省7500个铺面试点村每个村6万元,860个调剂增加试点村每个村4万元,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垦办所属场站60个试点村每个村6万元的额度进行分配。分解到市县的这两块资金中,交通资金约占41%-42%,财政资金约占58%-59%。

(十三)*年省级直接统筹配套资金安排情况详见附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扶贫办已据此下达了试点资金。

(十四)市、县两级财政共安排专配资金4亿元,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资金筹集”中确定的市、县专配资金额度予以安排。

(十五)各级直接统筹配套资金实行定量安排,即对扶贫试点村、以工代赈试点村、铺面试点村和调剂增加试点村等不同类别,严格按照相应的规定数额进行配置安排,各试点村之间不得增减调剂资金。

(十六)各级衔接统筹配套资金实行总量考核。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向省有关部门提供*年1万个试点村的名册,省、市、县有关部门在申报和落实项目时,安排到1万个试点村的资金总量不得少于确定的扶持总额。对试点村的选择和具体资金安排,由相关部门和市县按各自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和试点村申报情况自行确定,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将组织考核其在1万个试点村的资金到位率。为切实做好省级衔接统筹配套资金的安排落实,省政府已召集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进行了专项协调。

三、资金拨付

(十七)省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行文,逐级下达到县(市、区);资金由省财政转入省扶贫资金专户,然后逐级拨付到县级扶贫专户(省直管县直接到达)。

(十八)省以工代赈资金,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直接下达到2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市,资金由省财政转入省扶贫资金专户,然后直接拨付到县级扶贫专户。

(十九)省交通资金,由省交通厅行文至省公路局,省公路局逐级拨付到县(市、区),由县级交通部门拨入县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

(二十)省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逐级下达到县(市、区)(省直管县直接到达),由县级财政拨入县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

(二十一)设区市专配资金,由市级财政下达到县(市、区),由县级财政拨入县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县级专配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拨入本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

(二十二)省级衔接统筹配套资金由省有关部门按原渠道和方式下达拨付,不进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市县的衔接统筹配套资金通过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进行拨付。

(二十三)各级、各类直接统筹配套资金在*年3月底之前下达并拨入县级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或扶贫专户,各级、各类衔接统筹配套资金在*年6月底之前拨付到试点村。

(二十四)因上级项目资金尚未下达等原因造成试点资金不能按期拨付时,应由同级财政予以垫付预拨,待上级资金到达后,再归还财政,以确保试点资金如期拨付到位。

(二十五)各级、各部门在下达各类直接统筹和衔接统筹配套资金时,文件应同时抄送本级和下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县有关部门下达上级和本级资金时,应同时抄报省、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二十六)直接统筹配套资金全部转入专户后,由县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向所有试点村和所在乡镇政府下发《*年*省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直接统筹支持资金到账通知单》,告知资金到位。试点村及时送交回执予以确认,并据此按本县(市、区)规定的程序申请拨款。

(二十七)县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应根据确定的资金拨付和报账方式,及时审核试点村用款计划,加快试点资金拨付进度。在试点工作开始阶段,均应先行拨付部分启动资金到试点村。试点村的用款计划项目一旦完成,所有试点支持资金应及时全部核拨,不得留存结转。

四、资金使用

(二十八)试点配套资金应投入到农民最关心、要求最急迫、受益最直接的项目建设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进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环境面貌整治,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

(二十九)属于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以试点配套资金投入为主;属于半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由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与试点配套资金相结合;属于非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以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可视情安排一定的试点配套资金进行奖励。

(三十)直接统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村庄整治建设,重点是改路、改水、改厕三项,其次是改房、改栏、改环境、推广沼气、推广太阳能、普及有线电视、普及电话等。直接统筹配套资金应优先用于改路、改水、改厕,未完成“三改”任务的,不得用于其它建设项目。

(三十一)直接统筹配套资金的使用应采取补助、奖励、物资援助、先建后补等政策规定和激励措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主要补助以下内容和环节:公共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费、材料采购费、必要的专业工人工资等;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农户自我建设进行奖励、补助;大宗建设材料政府统一采购费用等。

(三十二)衔接统筹配套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各资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各类项目资金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进行开支使用,不得强行捆绑安排,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三十三)所有试点自然村应先行规划,不能未规划先建设,也不能边规划边建设。未完成规划的试点村不得拨付和使用试点配套资金。

(三十四)试点配套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设计规划和施工要求,合理地安排建设项目的先后顺序,总体上要先搞通户入宅的水、厕、沼气等,再搞村庄公共部分如修路、绿化等。

(三十五)自然村整治实行“六个不搞”,即不搞环村公路,不搞大型广场,不搞进口草坪,不搞名贵花木,不搞违背群众意愿和经济承受力的大拆大建,不搞脱离实际的负债工程。此外,试点配套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机构经费,兴建和维修村委会、村小组及新农村理事会办公用房,兴建和维修祠堂、门楼、长廊等。

五、资金管理

(三十六)直接统筹配套资金由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会同财政局、交通局、扶贫办、发改委负责管理。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应加强与上述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重大事项要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商议决定,日常管理工作由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牵头负责。

(三十七)衔接统筹配套资金由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各自负责管理,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参与项目计划的协调和资金的监管。在保证项目资金用于试点村的前提下,实行“三不改变”,即不改变各类资金的使用性质,不改变资金的下达渠道,不改变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三十八)对安排到试点村的各类试点配套资金,必须坚持按计划投入使用。直接统筹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应严格按照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的批复方案执行,衔接统筹资金的安排使用以各部门确定的项目计划为准,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安排。

(三十九)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按照承诺的数额足额落实专配资金,并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专配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准虚列支出。

(四十)对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的试点配套资金要加强调度,及时、足额拨付到资金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滞拨资金。

(四十一)充分发挥农民自主建设的主体作用和试点配套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建立帮扶单位、乡村集体、企业个人、社会力量等投入试点村建设的长效机制,多渠道筹措新农村建设资金。

(四十二)进一步完善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各级财政、交通等直接统筹配套资金以及市、县衔接统筹配套资金应全部纳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对其它资金也要尽可能纳入专户管理。要建立专账,专人负责,加强核算。

(四十三)纳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管理的试点配套资金均应实行报账制管理。主要采取县级报账和乡级报账两种方式,不宜在试点村直接报账核算。报帐程序是填写“资金(物资)报账申请单”,并附费用支出明细表及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经理事会、村支两委、乡镇领导签字后,由县级新村办审核拨付。

(四十四)发挥农民群众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作用,对试点配套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将资金使用情况在村里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提高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十五)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要依托财政、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试点配套资金的拨付、使用、核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可以终止资金拨付,对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项目执行,并限期如数追回。同时,要将处理情况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情节严重、触犯党纪国法的,将依法追究其党纪法纪责任。

(四十六)要建立完工检查制度。项目完工后,由县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计划或签定的合同组织检查,作出检查综合评价。对检查不合格的,要求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十七)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四十八)本办法由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