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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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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竣工结算存在的问题

1.1 利用合同增加造价

有的业主没有专业的工程人员,委托的招标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不严谨,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背离,个别项目中标后,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个别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材料价格、人工单价调整等故意忽略。到工程竣工结算时,才发现原发包合同一无工程价款,二无结算要求,连设计变更也没有限制的条款,甚至随意开口,合同对工程结算没有约束力。施工单位借此夸大施工难度,不断增加工程签证,增加结算造价。

1.2 隐蔽工程没施工记录

建设单位没有专人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很容易造成隐蔽工程没有验收、没有记录。竣工结算时,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将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或者这种检查成本很大),施工单位往往找有关人员补验收记录,然后列入结算。这种事后补签的隐蔽工程记录往往不切合工程实际,甚至根本没有发生也列入结算。

1.3 事后签证

许多工程由于现场签证不严肃,语言表达不明确,计量不够准确。签证范围不明确,随意用“增加”两字,不明确招投标范围,盲目签证。还有的现场签证单仅有代表签字,并没有签署任何意见。造成结算纠纷,增加结算造价。

1.4 工程计量不按规定

工程量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和竣工图尺寸计算。计算规则中该扣除的未扣除,存在少扣重叠交叉多算工程量也时有出现等,由于没有按规定计算,造成竣工结算工程量增加而多报工程价款。

有些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时往往多计取调增项目的内容,少计或不计取调减项目的内容。

1.5 结算单价随意高套

审查工程结算选用的定额子目与该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特征是否一致,代换是否合理,有无高套、错套、重套的现象。对于一个工程项目应该套用哪一个子目,有时可能产生很大争议,特别是对一些模棱两可的子目单价,施工单位常用的办法是就高不就低地选套子目单价。在工程结算中,同类工程量套入基价高或基价低的定额子目的现象时有发生。

1.6 取费计算多加少扣

主要表现在工程类别高套;不该记取的费用如:社会保障费;税金记取费率改动等。

2 工程结算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2.1 执行何种结算方式

结算采用何种方式,一般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当招标为费率标时,结算为按实结算,乘以合同优惠率为最终结算造价。当合同价款为暂定金额,且采用可调价格计价时,才执行据实结算。一般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应执行合同价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形式进行结算。从而实现了各个投标单位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竞争确定出工程价格,使其趋于合理或下降,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2.2 变更签证部分应同比率优惠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实际上是原发包范围的增减变化调整。因为变更签证仍为合同的一部分。在不重新招标,不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况下,应视为招标及主合同的延续,因为变更有变更增加,也有变更调减。变更调减部分是从原合同价款扣减,乘以合同优惠率无可非议,同样变更增加部分应执行合同优惠率。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因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施工中经常有设计变更,有时改的面目全非。此时,结算时若不考虑变更签证部分优惠,则招标环节的投资控制工作就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对其他参与竞标的投标人也是不公正的。所以变更签证部分应按其投标时的优惠比率进行优惠。

2.3 设计变更增减对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常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是按原图纸扣减还是原投标书扣减。对于采用合同价加变更的结算方式,因为合同价是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价格,是完成项目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的总体价格。对于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往往有多报、少报、甚至漏报的情况发生。在发生项目变更时,工程量应按原投标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扣减。因为施工单位在编制投标预算时,应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发包范围,严格按照招标图纸计算工程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工程中标为合理总价中标,在扣减时应按原图纸实际工程量及投标时约定价格或当期政府指导价进行扣减。对于原图纸设计不明的项目,可以考虑按原投标预算扣减。

2.4 人工费调整问题

人工费调整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一定要注意执行时间,此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尤其要注意处在交叉期间人工费调整的把握。

2.5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记取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特记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它属于强制性计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商务标评分。它设为三部分计价,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在投标时明文规定足额记取,在工程结算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费率表对造价进行调整。在工程结算时,一定要注意工程是否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文明工地” 证书,如果未取得,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奖励费要扣除,尤其要注意原投标部分的这两项费用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