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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不同视同销售业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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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深入分析业务的实质,在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下,区别对待“视同销售”业务。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和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分清哪些“视同销售”行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缴纳流转税, 按货物的成本结转;哪些“视同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就要像一般销售一样通过“主营业务收人”科目核算,同时结转成本。

关 键 词:视同销售,税法,增值税,收入,成本.

实务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或捐赠等。这不是一种销售行为,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从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税法中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些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都要交纳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但国务院、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二、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实务中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对收人界定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根本点是: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没有被限定为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既然是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当然这种流人应该是从企业外部流人的,体现的应该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分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业务实质,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和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

三、不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区别

1、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

1.1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分支机构等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看是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还是外购的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处理。

例1、X公司将自产的A产品500吨,用于在建工程,每吨成本80元,市场价为100元。

借:在建工程485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例2、X公司将外购的B产品500吨,用于在建工程,购入价为100元。

借:在建工程 58500

贷:库存商品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1. 2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在会计上按成本转账;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例3、X公司将自产的A产品500套捐赠希望小学,市场价每套100元,成本每套80元。

借:营业外支出 48500

贷:库存商品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没超过则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超过12%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2、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

2.1将货物用于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等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营业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4、X公司将自产的A产品500吨,用于支付职工福利,每吨成本80元,市场价为100元。

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如为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2.2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

将其分解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时一样的。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

例5、X企业将外购的B产品500套对外投资,每套市价100元,每套成本价8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2.3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

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例6、X公司将C产品500套,做为对Y公司的货款50000元来偿还,每套市价100元,每套成本价80元。

借:应付账款50000

营业外支出 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四、总结与归纳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深入分析业务的实质。在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下,区别对待“视同销售”业务。分清哪些“视同销售”行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缴纳流转税, 按货物的成本结转;哪些“视同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就要像一般销售一样通过“主营业务收人”科目核算,同时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