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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期开始,本刊重磅推出“观点”栏目,带来业内专家的权威观点,对经济生活子以深度剖析、公正点评,为读者指点迷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已经讨论了几年,方案之多、讨论之激烈是绝无仅有的事情,市场上不断传出一条又一条关于证监会将出台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的消息。在传言满天飞的情况下,证监会终于于4月12日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表态,其负责人称,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明确的基本原则,目前已经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若干意见》确定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目标和指导原则,其核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解决问题须慎重渐进
证监会在明确表态的同时也指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仅是一个敏感的政策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市场问题,需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我想这种说法是对的。一个讨论了如此之久的问题,一个有如此多人参与讨论并形成了几千个解决方案的问题,一个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想政府出台一个统一的方案,并让市场基本上按这个方案来实施解决是不可能的。因此,试点是必需的,只有通过试点才能发现问题之所在,才能发现方案、规则的不足,并通过试点来调整、修正与完善,这才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正确做法。此前有消息称,第一批全流通试点公司很快就会推出,将采用流通股扩股、非流通股保持不变的方案来试点,我认为这样的做法是比较稳妥的。问题有所 解决总比置之不顾要好,重要的是对于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不能操之过急,多试点、多观察、多改进,不能等生米煮成熟饭之后又重新纠正,这样容易把现行的问题更加复杂化,就会让中小投资者利益再一次受到伤害。
中小投资者要冷静对待
应该看到,股权分置问题的开始解决对中国股市来说是一个长期利好消息,但在短期内,中小投资者对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不要寄予过高的希望,要静观其变。
弱势地位有碍利益争取
对于利益关系盘根错节的问题,要找到一个完全多赢的解决方案是不容易的。比如,尽管有社会公众股股权分类表决制度,但中小投资者在这种分类表决制度框架中的话语权相当微小,而且在这种分类表决制度中,往往容易出现大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合谋制定不利于中小投资者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方案的情况。也就是说,由于中小投资者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过程话语权不会太大,中小投资者也就无法通过分类表决制度真正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说,尽管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基本原则是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是中小投资者在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肯定会处于十分弱势地位。在一种弱势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真的能够争取到自己的利益吗?
试点举措不意味根本解决
在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试点也是一种多方利益全面博弈的结果,特别是对于大股东;控股股东来说,他们总是会寻找种种方法来占有他们认为属于自己的利益,即使大股东、控股股东遵守道德准则,但在大股东之外还不知道有多少人虎视眈耽地盯着这块利益呢。因此,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尽管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试点已经开始运作了,但这不仅要经过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讨价还价,也要经过大的公众社会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讨价还价。这绝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否官瞄得到保护是相当不确定的。如果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试点举措是管理层为年内几只大盘股上市开路,・习6么i其增加韵不确定性就会更多,中小投资者不要-希望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方案‘出台就能够有多少利益得到补偿,
采用行之有效的护体之道
在这种情况下,中小投资者一是需要积极关注及参与持有股票公司的每一次制度规则制定,争取自己的每―一份权茈二是中小投资者应该尽量”联盟,在公司中形成一股力量来抗衡其它力量,这样才可能尽量争取在所持有股票公司中的话语权,继而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过程中真正地更多表达中刀、投资者的意见,三是中小投资者要学会通过现行的法律与法规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新闻背景
股权分置,是指因为特殊的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2003年底,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副主席屠光绍在公开的谈话中,首次认可了中国股市与西方股市存在显著的差异性,承认中国股市存在“股权分置”问题。“股权分置”问题本质是非流通股与社会流通股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它成为阻碍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拦路虎。在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流通股股份只占到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左右,购买这些股份的主要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和被称作股民的中小投资者;另外约三分之二的股份是不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拥有非流通股的大股东有可能损害流通股股东权益。2005年4月1 2日,中国证监会指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4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表示将支持证监会的工作,股权分置解决方案要给各方信心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