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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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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廉的基本形式是司法权力与金钱或其他利益的交易。法官执掌国家审判执行权,是易滋生腐败的高危群体,司法不廉对司法公信具有毁灭性破坏,制度创新是实现司法廉洁的重要保障和根本动力。

一、司法廉洁制度架构的基本前提

制度架构存在一定的理论预设,在制度体系中起着逻辑起点和理性支撑的作用,决定制度架构的基本原则及具体结构。

(一)基于法官身份二重性:以“零容忍”的制度安排增加不廉成本

从社会存在及社会分工来看,法官具有二重属性:既作为社会普通一员,又是从事司法裁判活动的特殊群体。以人性本善论评价,国家审判公权行使者和社会组成细胞的个人,两种身份应当泾渭分明。从人性恶与善存在不确定性的法治论基本哲学命题出发,由于个体行为由行为人意志支配,就潜存一种可能:实际运行的国家审判权,可能被具体操作者的个人意志干扰,从而偏离正常轨道。这种权力性质变异与主体身份混同,是司法不廉客观可能性的根源,也是不可回避的公权运行悖论。基于法官身份的二重性,制度设计应使法官成为廉洁的法官,穷尽方法做大“不廉成本”,切断不廉的念想和可能,使其不愿为、不敢为。“不廉成本”包括被制裁严厉程度的“惩戒成本”与被发现可能的“发现成本”。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规定,很大程度体现了“高其成本,预防不廉”的思路。重庆法院的违法违纪“零容忍”理念、违法违纪行为“四个一律”规定、对违法违纪法官的“终身禁业”,均意含“司法廉洁没有回头浪子”的特殊规律。

(二)基于利益需求二重性:以“隔离带”的制度设计防止利益冲突

法官身份的二重性决定了利益需求的二重性。当公益和私利冲突,不得为了实现私利损害公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中央政策为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域外积累了一定的防止利益冲突立法经验,如加拿大《利益冲突章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法国《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令》等。根据审判权的属性、规律及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之间的关系,基本可以确定以下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益冲突行为: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不正当交往、违反诉讼回避制度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近亲属或离任退休法官案件、与法官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离任法官利用法官影响力幕后隐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亦旨在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重庆法院改革司法拍卖制度,引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第三方交易平台,采取电子竞价和互联网竞价信息技术手段,就是以第三方介入制衡和技术手段限制的方式,将私利与公利截然分开。重庆法院在全国法院较早实行“单方退出”,率先探索解决“隐形”,是让法官与人保持应有“距离”,建立利益隔离带,消除合理怀疑。

(三)基于制度功能二重性:约束限制与激励引领的衡量

约束限制是制度的基础功能,廉洁制度尤其强调约束限制。激励引领作为制度的衍生功能,更加关注人和制度的结合。受“廉洁制度是用来约束人”的习惯思维主导,司法廉洁制度设计往往竭尽所能编织法网,但少以引人向善视角为司法廉洁制度注入更多的人文情怀,进而增强司法廉洁制度的感情认同。单向强调约束限制,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司法廉洁制度是对法官的不信任甚至“有罪推定”。以好的制度引人向善,是制度除了约束人之外的另一重要功能。从严管理、制度反腐表面是一种限制和约束,本质是将法官良知、职业道德、司法行为向善的方向引导。在保障司法廉洁的路径选择上,一直有制度机制与良知道德孰轻孰重的争论。制度反腐一度被认为最管用,但亦有“反腐制度越来越多、不廉行为一点不少”的困境。良知作为内心之善,道德作为自觉的行为规范,是廉洁的本源。但历史及实践证明,片面强调道德教化不能解决人性的不确定性问题。制度引人向善的激励引领功能,恰是两种路径的交点。良知道德需要制度的约束、塑造和感化,这种约束中的激励,限制中的引领,会使法官有好的良心表现形式,有助于公正廉洁司法的最终实现。二、司法廉洁制度设置的基本原则

对司法廉洁制度设置原则的认知,影响和决定司法廉洁制度的价值实现及实践功能。

(一)有利于公正廉洁司法原则

司法廉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组成部分,司法廉洁制度的健全应有利于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公正廉洁司法目标的实现。司法廉洁制度创新在实现自身功能的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和整合了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和审判管理制度交叉领域的发展,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还为党和国家反腐败体系的健全做出了探索。鉴于司法廉洁制度的关联性、复合性和广延性,不可能仅就司法廉洁本体制度言司法廉洁,应将确保廉洁司法确立为整个司法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公正、效率作为经典的制度设计原则已深入人心并被广泛运用,而廉洁并未被置于和公正、效率等同的地位。虽然公正本身就意味着廉洁,但一项没有把廉洁作为基本原则的制度,自然不能保障或者不能很好地保障廉洁。

(二)风险控制原则

廉政风险控制,是针对廉政建设重点领域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等现代管理科学理念和方法,进行识别预测、评估分析,建立应对机制,实施监控管理的系统防范过程。通过机制制约和制度制衡防止利益冲突,是廉政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司法廉政风险控制,重在健全法院廉政风险的排查、防控和预警制度。根据“权力运行到哪里,风险防范到哪里”的风险控制理念,针对立案、审判、执行、委托中介等工作阶段及具体环节,实施过程管理,梳理排查廉政风险点尤其是自由裁量权较大、权力监督盲区等高风险环节,既关注议定裁判结果、采取执行措施等审判执行权“运行中枢”,也需防控送立案告知、案卷移送等“神经末梢”,构建审判运行内部分权制衡机制,形成司法廉政风险控制的闭合体系。

(三)权力责任统一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权力与责任统一如同权利与义务对等,是颠扑不灭的基础性道理。从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宪法原则看,审判权不受不当干预与审判责任制度皆为此原则的实现所必需,既无无责之权,也难寻无权之责。首先,权责须明确。在审判权配置中,加强与审判权力配套的审判责任建设,使审判的权与责明确具体。其次,有权必有责。审判责任应与审判职权同步配置,谁享有审判权,谁就承担审判责任。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独立裁判的案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负责。院庭长应承担监督指导不当的责任。第三,违规应追责。谁滥用审判权,就追究谁的责任。追责时既一视同仁,也分清主次、公平问责。特别应当注意加强审判管理后院庭长审判指导监督权越位行使现象,防

止借指导监督干扰法官独立审判影响司法廉洁。

(四)符合司法规律原则

司法廉洁制度设计应当遵循审判权的属性、特征和运行规律。合法性是规律本身的内涵,更是司法规律的首要属性,司法廉洁制度设计不能违反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及诉讼法的法律精神及具体规定。具有长远性、根本性的司法廉洁制度是合乎规律的制度,应当遵循发展规律进行制度设计,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具有防患未然的生命力,避免“现象不穷,制度技穷”的制度设计怪圈。面对司法规律的自身矛盾,应动态掌握形式矛盾的司法规律背后真义。比如,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两项司法规律看似矛盾,但对保障司法廉洁各有价值,更应强调审判指导监督下的审判独立,既充分尊重审判独立,鼓励和引导独立裁判,又严格规范指导监督程序,做到制权不越权。

(五)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结合原则

司法廉洁制度是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和审判管理制度交叉领域,制度建设需要兼采公共廉政基本模式并契合司法规律,不可能如诉讼制度建构有统一遵循的基本规律和成熟经验,也没有单独的国家法律法规为司法廉洁制度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在符合司法规律前提下,由地方法院通过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在一定地域范围探索解决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既具有现实可能性,可将不成熟改革措施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也可为司法廉洁制度整体完善先行探路。上海、重庆高院探索建立法官与律师配偶一方退出机制、重庆高院推行司法拍卖改革取得成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普遍建立该项制度即为成功例证,体现了由下至上再自上而下的制度创新进程。对于法官职业保障、法官选任等体制性制度构建,应当根据中央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整体推进。

三、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基本结构

确定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基本结构,既应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制度建设规律构建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又需虑及现实突出问题以以点带面方式使制度组成部分在相互作用中交替完善,最终实现制度体系的整体发展。

(一)司法廉洁制度的整体结构

司法廉洁制度调整对象包括三个范畴:人的范畴为法官,事的范畴为案件,权的范畴为联系人和案的审执权力。司法廉洁制度据此分为法官制度、案件管理制度和审执权力制度三大制度体系。三个制度体系可细分为若干子制度,每个子制度又可细分为若干具体制度。法官制度的子制度包括:具有较高职业与道德素质门槛的法官选任制度,良知培育与技能训练并重的法官培训制度,符合法官职业道德及法官行为规范的法官行为管理制度,重在激励以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感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隔断不当利益联系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法官业外活动约束制度,司法不廉行为的惩处制度。案件管理制度的子制度包括:立审执分离制度,以审判流程节点控制预防司法不廉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运用科技加制度手段预防司法不廉的案件管理制度。审执权力制度的子制度包括:分权制衡的审判权力配置制度,公开透明的审判权力运行制度,规范严谨的审判权力监督制度。

(二)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步骤

首先,是“面”的协同。对协同有三个层面的理解。第一个层面,司法廉洁制度具有整体性,包含人、案、权的范畴。作为司法廉洁制度构成的法官制度、案件管理制度和审判权制度,需要整体协同推进,其中一个环节弱化、缺位,制度的整体效应就无法充分发挥,甚至导致制度链断裂。第二个层面,司法廉洁制度具有联系性,人、案、权三个范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和影响。司法廉洁制度每一部分的发展,会促进其他相关制度的发展,从而实现整个司法廉洁制度的发展。第三个层面,司法廉洁制度具有层次性。强调司法廉洁制度整体协同,不意味求全责备建立蔚为大观的制度体系,管用的廉洁制度不在条文多少而在于切中要害、切实可行、效果显著。

其次,是“点”的突破。司法廉洁制度需要整体协同,但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关键是以适应性强、适用性广的制度创新“点”,实现现有司法廉政制度无法获得的廉政效果。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点”,在于影响廉洁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尤当关注关键领域的薄弱环节。司法不廉70%发生于执行,而执行领域司法不廉70%集中于司法拍卖,司法拍卖就是影响司法廉洁关键领域的薄弱环节。通过机制创新建立防治司法拍卖不廉“隔离带”,解决司法拍卖不廉的问题,即解决了司法不廉一半以上的问题。

(三)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

法官制度领域,健全治理“隐性”的利益冲突隔离制度。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利益回避价值指引下防止公益与私利冲突的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上海、重庆两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建立的法官配偶子女一方单方机制,某种意义上为中国公职人员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作出了探索。“隐性”作为隐藏得更深的利益冲突行为,更需要制度规制。隐性,是人民法院离任法官、与法官有利害关系的人违反诉讼回避和任职限制制度,本人不亲自担任而转请他人担任人或者辩护人,利用法官的职务及职务影响或者曾经担任法官职务的影响,通过主动行为影响审判或执行活动,从中获取利益并干扰公正司法的行为。治理隐性,应当及时制止纠正,消除隐性情形;加大禁止隐性的告知力度,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隐性惩戒机制和隐性信息库,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关于隐性的举报,加强隐性常态治理。

案件管理领域,以科技应用保障司法廉洁。在流程控制上,现代信息技术具有“物理隔离式”的先天技术优势,“科技加制度”应成为保障司法廉洁的新路径。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实现审判流程全程信息管理和节点控制,保证案件得到全程动态管理,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强化程序监督,利用流程系统随机分案,截断人情案、关系案的源头。加强审判行为和过程的监督,院庭长和法官参与个案审判活动各个流程环节的情况在案件信息系统均有明确记载,使审判责任确定有据可依。

审执权力领域,构建分权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科学划分法院内各种权力,对不同性质的权力进行不同配置,以分权制衡实现公正廉洁目标。上级法院和院庭长具有审判管理职责,既需通过“管”来实现公正廉洁司法,又应规范“管”的程度、程序和方法。尤其作为院长,不仅有隐性权威,更有显性权威。不管是隐性权威还是显性权威,都不应在程序外影响案件的审理。理顺合议庭内成员间的权责关系,理顺合议庭外与院庭长、审委会的权力配置,明确审委会、院庭长监督指导不当的责任形式,让法官更纯粹、更廉洁地审判。

(作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