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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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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理财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各家商业银行纷纷进入该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然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整体处于起步阶段,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仅是重大的发展机遇,也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制约了理财业务的发展。

个人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借此之名高息揽储,进行不公平竞争。

理财产品层次和种类亟待提升。目前商业银行多数将理财市场定位于服务大众客户,理财产品仍停留在一定的咨询和建议层次上,理财种类只是一些产品的简单组合,而且完全偏重满足客户收益性需求,目标客户群体受到很大的局限。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面临的风险加大。由于在实际销售中占主导地位的仍是保本收益型产品,此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受央行利率调整影响较大,如果商业银行不能灵活应对利率的变化,及时调整理财产品的资产组合,进而不能兑现合同的约定收益,将造成商业银行的经营损失和信誉丧失。

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新型的业务,暗藏许多风险,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风险,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无法估量的。

具体来说,在我国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会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必须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存在的风险,通过风险测试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如银行未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将可能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

――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严格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保留证据的法律风险。相关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然而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对策分析

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应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解决,特别是后者的控制建设。

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地带”,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另一方面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意义,所有业务的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第一,完善风险转移和规避的技术手段,加强业务风险管理。在理财产品的研发阶段,商业银行应根据潜在客户分布,对相关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资金成本进行测算。

对于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对市场变化的预测分析,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各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和投资收益率,认真评估不同环节的风险。对于浮动收益型投资组合,商业银行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市场价格的变化,按照股市原则对相关投资组合的价值进行适时重估。同时,应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的阶段性剧烈变动、利率调整、提前终止(如果合同中有提前终止条款)等因素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测算出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率曲线及其可能的转移方式和幅度。对于风险投资收益曲线可能向负值变动,或者风险加权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产品,应当在合同中设置终止条款,尽可能减少银行与客户的损失。

第二,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和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并及时将有关统计报告以及相关法律诉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报告银行高级管理层。

第三,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银行经营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使得商业银行的经营必须真正树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同时,建立以客户利益为中心的企业文化,以非制度化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每位员工的行为,最终使得在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培养优秀的理财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能力不足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最大障碍之一,也是银行风险管理最深刻的隐患之一,其导致的操作风险、信誉风险等将时时刻刻影响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银行应该在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同时,积极建设一支长期稳定、能力全面的个人理财业务团队。首先,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管理制度,有关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才能够从事理财服务;其次,银行应坚持对从业人员开展适时的继续培训,并对其业务水平及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将现有的长期分业经营产生的大量银行专业化人才,培养成为具有综合金融理论和财务分析知识,以及市场分析能力和投资技巧,并且具备职业道德和操守的全面复合型理财专家。

第五,重视银行法律部门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首先,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订立完善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同时适应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加强关注和防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