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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获得国家刑事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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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获得国家刑事补偿权是被害人在无法从侵害人那里获得赔偿或赔偿不足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获得国家适当救济的权利。在国家刑事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补偿之后,国家可以向侵害人追偿,并且应当不受时效的限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的合理性,中国应建立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权制度,这有利于被害人的生产生活、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 被害人;刑事诉讼;刑事权利;刑事补偿权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2)03-0062-05

一、刑事被害人的定义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一规定将刑事被害人列为当事人,扩大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对于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将被害人界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人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本文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这些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

二、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理应由犯罪人进行赔偿,但是在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或者刑事案件结束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损失的,法律并不支持精神损害损失的赔偿。即便如此,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部分被告人实际上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比如没有个人财产的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时,或者没有生活收入来源的被告人,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任何的经济赔偿能力,指望这些被告人予以赔偿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会出现在刑事案件中部分刑事被害人根本就得不到任何的经济赔偿,或者所得的经济赔偿微乎其微,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予以保障的情况。如在全国引起轰动的马加爵案件中,四位被害人中有三位被害人的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随后对马加爵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虽然已经确认了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不能保障被告人有能力赔偿被害人遭受到的全部物质损害。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马加爵的个人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他的家人则明确表示没有经济能力代为赔偿。再诸如邱兴华杀人案件、“3?14”案件等中的被害人,基本上是无法从被告人那里得到实际赔偿的。这样的案件绝非少数。《中国法律年鉴》的数据表明,中国每年大约有70万~80万被害人根本无法从被告人那里获得任何的经济赔偿。这样的法律后果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可想而知:被害人因为无法从被告人那里得到实际的经济赔偿,由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后只能由被害人自己承担,有些被害人及其家庭甚至会因此陷入贫困,成为急需社会救助的弱势群体。更令人担心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得到经济赔偿,容易引发被害人对法律尊严、公正原则的怀疑,进而使得被害人的社会心理发生扭曲,产生对社会、对法律的失望,甚至产生报复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非正常心理,产生与社会为敌的性格。如果被害人将其心理状态付诸实际行动,给国家和社会所带来的后果可以说是无法预料的。

对诸如此类的问题,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那就是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那些不能从被告人那里得到经济赔偿的被害人给予国家刑事经济补偿,对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等至关重要。

三、刑事被害人获得国家刑事补偿权的依据

(一)获得国家刑事补偿权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获得国家刑事补偿权是指对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重大损害的被害人,在没有获得被告人的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通过法定的程序,依法从国家获得适当经济救济的权利。该权利获得的前提在于被害人遭受非法侵害而被告人不能赔偿或者赔偿能力明显不足。这种情况下,依法给予被害人一定的公共救助,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

(二)获得国家刑事补偿权是国家应承担的责任所在

因为从国家职能上来看,国家本身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拥有强大的暴力工具的国家就应当承担惩罚犯罪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当犯罪行为发生后,国家一方面以公权力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当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在经济损失上不能得到有效赔偿或者不能得到赔偿时,国家就应当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以救助被害人困顿的生活,维护被害人的基本生活秩序。同时,国家有责任创造一个不受犯罪侵害的社会经济环境与秩序,并努力恢复被侵害的社会经济环境。

(三)获得国家刑事补偿权源于国家保障人权的目的

国家在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情形下,理应对刑事被害人无法获得弥补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国家的这种责任源于其保障人权的目的。保障人权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之一,当公民受到其他公民和组织的侵害时,国家有责任使其得到赔偿并依法对侵权人予以惩罚。[1]如果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那里获得应有的经济赔偿,也无法得到来自国家的刑事补偿,那么法律的尊严、民主、公平、正义和秩序等作为法律最基本理念的价值观将难以令人信服。

(四)获得国家刑事补偿权是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中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大多是将对被告人予以刑罚处罚作为考虑的基点,相反却缺少了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法律价值。中国已经加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其中都确立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与其要求相适应,中国亦应建立保护被害人获得国家刑事补偿权利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