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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萨特自由价值理论与知识分子境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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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由是萨特哲学体系的核心问题。萨特的自由价值论以人的行动和道德责任出发点寻找价值的意义,以人的自由作为价值的取向。但是他的价值理论过分倾向于主体,也导致了一些问题,尤其是知识分子在面对选择时出现的尴尬境遇

【关键词】萨特哲学体系;自由价值理论;知识分子

价值论作为经院哲学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方逐渐形成,此后现代西方哲学各个主要流派无不对价值和价值理论有所发展,从而形成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价值理论。萨特的自由价值论在这方面作了独具特色的探索。

一、绝对自由,人是价值的判断者和创造者

自由是萨特哲学体系的核心问题。在萨特哲学中,自由既有本体论基础,又有伦理学意义。在伦理学中,人的自由体现为人与境遇,人与他人及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这一阶段,人的自由被理解和突出为对价值和责任的判断与选择上。自由选择的结果即是人要对自己选择的那种价值负责。

萨特认为,人的存在先于本质,人对其本质拥有绝对的自,因此,“没有一个已知的或特定的人性来解释自己的行动,决定论是没有的――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1] ”“并没有什么事物,绝对没有,证明我采纳这种或那种标准有什么道理。[2] ”萨特认为,自由是价值的唯一基础,人是价值的唯一起因,没有什么理由能够证明我采纳这种或那种价值标准有什么道理。或者说,世界的意义只来自我自己,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来源。所有价值,即使是那些我所采用的别人惯用的价值,我也可看作是为我价值。在萨特看来,只有人才能给他在世界上得到的各种关于世界的经验赋予意义和重要性。因此,萨特得出结论:“人的存在是价值来到世界上的原因[3] ”。

二、本质悬置于自由,各人选择自己的价值

既然不存在一条能够告诉你如何行事的普遍的伦理法则,萨特主张人人各自选择他自己的价值。在萨特看来,所谓价值,只是你所挑选的意义。作为人来说,没有不变的本性,人永远既是他曾经是的那种人,又是他现在是的那种人,又是他现在不是却要求成为的那种人。因此,一个人永远有可能对自己过去所采纳的价值提出怀疑,选择新的价值来代替旧的。可见,“我的自由是价值的唯一基础。”这种自由是绝对的,与生俱来的,具有本体论的意义,是选择或否定选择的自由,是人的主观意志不受任何客观制约的自由,其作用就是使个人能在众多可能性中进行选择,创造自己的本质,决定自己未来的命运。萨特坚持,人人都有绝对的自由把自己的价值赋予行动。

三、人注定受自由之苦,这就是“绝对自由”的代价――绝对责任

人应为自己所得到的自由负责,而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萨特不仅强调人人各自选择他自己价值,而且强调,个人要对自己的选择绝对负责。萨特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中讲:“如果存在先于本质的话,人就要对自己是怎样的人负责。所以存在主义的第一个后果是使人人明白自己的本来面目,并且把自己存在的责任完全由自己担负起来。[4] ”萨特一再指出违法者、同性恋者都要为他们所采取的那些行为方式完全负责,没有一个人生来就是罪犯,他是因他现在做出并且继续做出的选择使自己成为罪犯的。因此萨特主张,每个人各自对自己的价值负责,因为他选择了它们。

四、自由价值理论面对知识分子群体的现实问题

萨特的自由价值哲学在价值取向上明显趋向于主体,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对价值的一些错误理解。他把主体因素绝对化,夸大化,将价值看成是人单方面的决定的,同时将自由作为主体价值的基石,割裂了价值与现实的关系。

萨特恰恰没有意识到自身所处的圈子,那就是当知识分子面对自由价值理论时会出现的问题。我们不否认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人都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有意识地选择和设计自己的行为目标,这是人在大自然进化中,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步完善起来的一种人类独自具有的能力。但是也应该看到,人的一切活动无不都在社会发展规律、自然规律和客观条件制约之下。同时,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都有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一个人要在某一社会历史阶段生存,就必须学会和遵从社会和群体的规范,适应社会和群体对他的期待,形成和接受符合社会文化模式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可见,萨特忽视了价值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同时也忽视了个人在选择时会被社会实践、社会历史发展所制约,从而否定了价值取向的客观性。中国的文人精神世界既有“世人皆醉我独醒”的高傲,又有“常恨此身非我有”的慨叹。文人,无法割裂于社会,他的人格与个性的选择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受到各种社会条件与政权的政策的限制。自春秋战国以来, “士”作为普通的自由人,承担了以前的王官之学,张扬一种以道自任的精神。作为儒家的经典《论语》就反复宣扬文人与作为社会价值“道”的息息相关。“笃信善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而贵焉,耻也[5];“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6] ”“君子忧道不忧贫[7] ”。孟子则进一步明确提出:“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未闻以道殉乎人者也。[8] ”中国文人的个性心理和人格魅力要通过“道”来体现。那么“道”又如何展现呢,就是文人的语言和行为。对外,要“以天下安危为己任”,对内,要实现人格的自省,合在一起,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文人不能以自己意志为转移,只能以道为规范。也正因为这样,他们治国平天下的理想往往与统治者一己私利发生对抗而无法实现。与统治阶级保持一致,或许有机会一展抱负但却是以失去自由,独立的人格为代价。由此可见,文人作为社会精神传承的精英阶层,并不具备绝对的自主性的自由。他的价值选择就要以失去自由作为代价,这是中国知识分子历来的尴尬境地。

萨特眼里的人的存在是孤立的,他所说的自由也仅是个人的自由,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价值选择就只能是任意的选择,而不是从现实的根据作出的。正如法国文化史研究专家安德烈・莫洛亚所指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存在着,我们的愿望也限于相应的条件。比如我就不能做英国国王。假如我是文盲,就不能考上教师资格,假如我弱不禁风,百米赛跑就达不到十秒,人有自己的设想。

不应否认人应该对自己的命运负责,但人不可能承担起生命中所有的责任。因为人总是处于社会中的人,总要受到各种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个人的任何选择都是其主观意识和相应的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个人并不总能按其主观愿望成为绝对自由之人,所以他也就难以承担起个人命运的全部责任,时代烙印显著的文人尤其如此。

尽管如此,上述自由价值理论仍有可借鉴之处。萨特肯定了人的主体意识,把本来属于人的主体地位还给了人,强调只有人才是自己命运的主人,号召人们敢于选择,敢于追求,敢于行动,肯定了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要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但并不等于说人在现实生活中是完全被动的,在一定条件下,人们经常面临各种选择,因此,采取什么行动,做什么样的人自己有一定的责任。萨特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种责任,那么作为中国知识分子更要秉承前辈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摆脱社会边缘人的尴尬。

【参考文献】

[1][2][3]萨特.存在与虚无[M].上海:三联书店,2007.

[4]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5][6][7]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2006.

[8]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

[9]柳鸣九.萨特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