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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能量并非“常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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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耗”的负能量

如果用正能量和负能量这两个对立概念分析当代中国的道德状况,那么,我以为社会道德负能量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常驻状态。社会道德负能量在多数情况下并没有形成固定的社会势力,常常处于此一时彼一时的不断变换之中,常常与社会正能量交织在一起,形成同一事件不对等的两个侧面,常常出现个人在显示社会道德负能量的同时也显示社会道德正能量的情况,等等。

非常驻状态的社会道德负能量,可能形成于多种因素,可能有很大力度和广泛性。而且,由于它显示的不是常驻状态,我们对它进行分析时就会感到格外复杂。

就社会道德负能量形成因素而言,多样社会正能量违同约定和规则本身就是负能量,不能对其进行有效制止则是对负能量的纵容。缺乏共同约定和规则乃至共同约定和规则不当,缺乏遵守共同约定和规则意识,则成为滋生负能量的温床。在社会多样正能量同向运动中,这还会形成我们常说的“内耗”。

如何促进社会多样正能量的平行统一,是探讨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课题。显然,要促进社会多样正能量平行互动中的共存发展,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不断完善共同约定和规则,不断强化遵守共同约定和规则的意识,对违同约定和规则做相应的有效制止乃至追究。

对此,中国古代曾留下重要思想遗产。“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强调的正是社会多样正能量之间平行统一。并育并行和不害不悖,构成了中国古代所希望的社会多样正能量之间和谐发展的基本内容。汉代的董仲舒提出了“阴阳之气……平行而不止”的论断,即阴阳二气之间不是相约为零的正能量和负能量关系,而是两种类型正能量之间互动发展的平行关系。这值得我们思考。

填平“道德洼地”

当前社会多样正能量同向互动发展中出现的社会负能量,即社会“道德洼地”,有现实和历史的多重原因。

中国社会改革发展十分迅速,在很短时间内人们就由不需要很多共同约定和规则的“平均主义”时代,进入到几乎处处不能没有共同约定和规则的竞争时代。这就难免出现共同约定和规则的缺乏和不当、遵守共同约定和规则意识的不足,以及一些制定、解释共同约定和规则的权力者的谋私,还有为维护本部门利益的有意制定弹性共同约定和规则,等等,从而在社会多样正能量前行互动中,滋生常驻状态和非常驻状态的多种社会负能量。

在形成当前共同约定和规则意识不足的各种因素中,还应该考虑改革开放前那个非常时期的影响。在那个非常时期,宪法许多内容被随意超越,个人尊严遭到践踏。宪法是国家最高规则,也是全社会的共同约定,出现社会性不遵守宪法现象,那么也就没有什么遵守共同约定和规则可谈了。个人尊严遭到践踏,很容易扭曲人的心理道德约定,降低人内心对自己良知的真诚度。

而追溯我们的历史,应该说缺乏遵守共同约定和规则意识,乃是中国古代道德体系的重要不足。长期小农经济也的确不需要很多普遍的共同约定和规则。这就难免形成全民族的缺乏遵守共同约定和规则的文化传统。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首先遵守共同约定和规则,这是多元时代社会稳定的道德基础,也是现代社会道德体系的最重要防线。有无完善的、科学和公正的共同约定和规则,科学和公正的共同约定和规则能否得到普遍遵守和维护,对违同约定和规则的社会负能量能否实现有效制止乃至追究,这是现代社会普遍信誉度的标识,也是能否填平“道德洼地”的根本所在。

换言之,要形成普遍的个人自尊、自信、自爱、自强,则需要普遍的互尊、互信、互爱、互强,需要全社会对不同个人的同等尊重。而这正是现代平等和自由的基本内容,是我们应该遵守的共同约定和规则。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责编/ 张潇爽 美编/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