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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他人冒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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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我公司于2001年7月经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力之源”商标。该商标由中文横排楷书简体“力之源”三字与一菱形图案构成,核准使用于运动饮料、矿泉水。2002年1月,某饮料公司开始在其生产的运动饮料瓶上使用与我公司注册的“力之源”相同的字样作为商品的名称,其字体排列与我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我公司立即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公司的损失,但是,该公司却称:全国有10多个厂家生产的饮料都使用“力之源”名称,因此,“力之源”为商品通用名称,将“力之源”字样用于其饮料包装上并不构成侵权。请问该食品饮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李 何:

该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贵公司的商标专有权,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有权的规定。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所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且“力之源”并不是商品通用名称,而是已注册的商标。因此,贵公司可向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你们的经济损失。

聘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周律师:

前年我被某单位聘用并发了聘书。两个月前,单位领导调整,新任领导说聘书不是合同,在聘期未到的情况下,让我回家休息。我找主管部门领导,却迟迟得不到答复。我到法院,法院称没有劳动争议仲裁决定,法院也不能受理。请问,我的聘书能否视为合同?

魏海成:

首先,应该明确地告诉你,这份聘书应视为聘用合同。几年来,你一直受聘在该单位工作,领取工资,且聘书已注明了聘用期限,所以该聘书应视为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同时,我国《劳动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该洗衣“行规”是否合法

李律师:

我于今年初到某干洗中心干洗一件价值800余元的高档西服,并支付干洗费15元,取衣时却被告知西服丢失。为此,我向干洗中心要求按价赔偿800元。该中心负责人朱某告诉我说“凡损坏或丢失顾客衣物,顾客可按洗衣费5倍领取赔偿”是洗衣业的“行规”,因此,只同意赔偿我75元。请问,该洗衣“行规”是否合法?

刘 天:

该“行规”违法不受法律保护。首先,该“行规”属违法声明,因而无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按洗衣费5倍领取赔偿的“行规”显属减轻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违法声明,因而无效。

其次,干洗中心丢失衣服应负保管不慎的过错责任。你去干洗店洗,与干洗店达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干洗中心收取干洗费后合同即告成立。干洗中心便负有为你提供及时、保质的干洗服务,及在干洗期间对衣服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你的西服被丢失,其责任在于该干洗中心保管不慎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你有权就该西服向干洗中心索赔。同时,由于“中心”并未向你提供干洗服务,因而也不能占有该15元干洗费,该干洗费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