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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僧蓄婢现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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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莫高窟第17窟是张氏归义军时期都僧统洪辩的影窟,在其彩塑写真像的两侧分别绘有着世俗装的侍婢和僧装的侍者,这引起我们对敦煌男僧蓄婢现象的关注。二位后学不揣浅陋,试做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敦煌男僧拥有女婢之现象

就目前所知,敦煌僧人之婢女主要存在两种情况,其一,作为僧人个人所有之婢女。

P.3410(年代不详)《沙州僧崇恩处分遗物凭据》载:“老僧买得小女子一口,待老僧终毕,一任蜗柴驱使。”蜗柴是崇恩的养女,数年前已经出嫁,但崇恩希望自己过世后将婢女留给蜗柴使役。此婢女是买卖而来,并且可以作为遗产留给养女,足证其私有性质。

京都有邻馆敦煌文书51号《唐大中四年(850年)十月沙州令狐进达申报户口牒》载:

1 令狐进达

2 应管口妻男女兄弟姊妹新妇、僧尼奴婢等共叁拾肆人:

3 妻阿张,男宁宁,男盈盈,男再盈,女盐子,女娇娇;

4 弟嘉兴,妻阿苏,弟华奴,女福子;

5 弟僧恒(王祭),婢要娘;

6 弟僧福集,婢来娘;

7 弟僧福成,妹尼胜福;

8 兄兴晟,妻阿张,母韩,男含奴,男佛奴,男归奴,妹尼胜;

9 妹尼照惠,婢宜宜;

10 侄男清清,妻阿李,母阿,弟胜奴,弟君胜,妹尼渊;

11 妹银银,奴进子。

12 右具通如前,请处分。

13 件状如前,谨牒。

14 大中四年十月日户令狐进达牒

这是一份归义军初期令狐进达申报户口的牒文,这份户状的鲜明特点是世俗僧尼混在一起。该文书中,奴婢并非排列在一起,而是分别置于某人之后。郝春文先生认为,这样的书写格式是为了明确奴婢的隶属关系。因此,弟僧恒璨有婢女要娘,弟僧福集有婢女来娘,从同一户籍中二僧有女婢现象,或可窥见当时男僧有女婢现象之普遍。

S.528V《三界寺僧智德请节度使放归牒》载:“慈母在日,阿舅家得婢一人。其母亡后,智德作主,产得儿女三人。并他和尚劫将衣食,分坏针草,不与智德……今智德发日临近,现要缠裹衣食,寸尺全无。今者耳南目北知闻,乃有小婢白女壹人,把分之间,智德合得,左右博过,买经裹取东去。伏乞。”智德母亲在世时,从智德的舅家得到婢女一人,智德母亲去世后,智德做主,该婢女生下儿女三人。而与智德同住的“他和尚”(董僧正)将他们劫去,后智德要出远门而无盘缠,所以就经多方打听得知还有小婢白女一人,即将其要回。

P.2697《后唐清泰二年(935年)九月比丘僧绍宗为亡母转念设斋施舍放良回向疏》载有僧绍宗为亡母祈福而“放家童青衣女富来并男什儿从良”之事,青衣女富来乃是僧绍宗家中奴婢,因僧绍宗为亡母祈福,故将该女婢放归从良。

从以上四件文书的内容及其性质,我们明确得知敦煌僧人不仅可以拥有属于个人的女婢,而且僧人处置买卖女婢亦是得到僧界和世俗社会认可的。

僧人女婢的来源主要有继承和买卖两种情况,上文所列S.528V《三界寺僧智德请节度使放归牒》中僧智德的女婢就是从其母亲处继承所得。僧人买卖女婢与正常的买卖女婢一样会得到契约认可,如于田所出编号为OR.8210/斯11585的《唐护国寺残文书》中的记载。还有一类女婢乃是属于男僧寺院所有,而不具体属于某一僧人。这种隋况在当时也较为普遍。

敦煌藏文文书P.T.997号《瓜州榆林寺之寺户、奴仆、牲畜、公产物品之清册》记载为:“属榆林寺之民户共计:唐人三十家,独居男子三十一人、老汉一人,独居女子二十六人,老妪五人,单身二人,单身女奴一人。”这一文书属于吐蕃占领时期,文书中明确说明了单身女奴属于榆林寺所有,可见寺院拥有女奴亦是得到法律认可的。

《唐神龙三年(707年)正月西州高昌县开觉寺等寺手实》(2006TAM607:4a)写有“牒被责令,通当寺手实,僧数、年名、部曲、奴婢并新旧地段、亩数、四至具通如前”,依文书所述,手实中包含了开觉寺婢女的具体情况,惜文书残损严重,现仅能看到寺院新旧地段部分。此文书是开觉寺奉西州牒所造当寺手实,用于上报西州,从这一点我们可以肯定当时西州境内也是允许男僧寺院蓄养女婢的。

这类女婢是作为寺户身份存在的,她们和一样为寺院劳作,寺院供给她们的衣食住行,仅仅是分工有所不同,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会将二者笼统相称,没有明确的区分。根据前人的研究,“僧奴”和“恩子”就属于这种情况。黄英先生认为“恩子”应是“僧奴”的别称,二者地位相近,由寺院供养,为寺院提供劳役,属于奴隶阶级。且“僧奴”和“恩子”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

莫高窟的佛界侍女现象

众所周知,佛教诞生并成长于男女严重不平等的男权社会之中,所以佛教虽一再宣称众生平等,但在其教义中同样充斥着众多贬斥女性的言辞。《大般涅槃经》云:“一切女人皆是众恶之所住处。”《护国尊者所问大乘经》:“一切女人身,众恶不净本。”

可见佛教认为女性是“淫欲”“邪恶”“狠毒”等的象征和代表,佛教要求男性教徒尽量不与女性接触,防止受其毒害。以此缘故,在佛教众神中女性颇少,佛教众男神也基本没有女性侍从。然而佛教传入中国后,从魏晋南北朝始,中国人却逐步给佛教诸男神赋予了女性侍从,甚至出现了菩萨由男性向女性的转变。

谈到莫高窟的佛界侍女,我们首先就会想到一佛二菩萨的造像组合,尤其是唐中期之后的药师佛和他的两个胁侍女菩萨组合,佛的伟岸和菩萨的娇美形成鲜明对比,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佛经和早期石窟造像中的菩萨一律是男子形象。这些作为佛胁侍出现的菩萨和其他单独出现的菩萨一样,是在传入我国之后的南北朝晚期以后才逐渐由男性变为女性的。当然这一点不仅仅限于莫高窟,我国其他石窟亦皆是如此。

1900年发现于敦煌的一幅“大圣毗沙门天王像”,其时代为五代后晋开运四年(947年),上部为图,下部为题记文字。毗沙门天王居图像中央做武士状,在其右侧有一天女手托贡品侍立,天女和辩才、童子、罗刹等一起作为毗沙门天王的侍从。

佛教冥府十王图像中,各王多有婢女侍从跟随,如现藏于巩义石窟寺陈列室的北魏冥府十王像碑,除第五王的侍从造像比较模糊无法辨认外,其余九王皆有女性侍从。敦煌藏经洞所出P.2003、P.2870两份图版《佛说十王经》等皆是如此。

在唐宋之后,连罗汉也出现了女性侍从,如莫高窟第97窟南北两壁的西夏彩绘十六罗汉,其中北壁上排东侧一铺为第五尊者——南赡部洲诺距罗,罗汉身旁即有一女性侍从,卷发垂肩,面形长而浑圆,双手捧花篮,做供养状。

在五代吴越时期的资延寺地藏龛中,地藏菩萨光头大耳,身披通肩袈裟,坐于高台座上,两侧分别侍立女性侍从,二侍从皆束发,身着交领衫和长裙,神态虔诚。依据佛经的记载,地藏菩萨的两位侍从应是闵长者和道明和尚。然有趣的是,此处地藏菩萨的侍者亦被换作了女性。

在谈到莫高窟佛界侍婢现象时,我们不得不提到的就是维摩诘图像。虽然在维摩诘图像中并未专门刻画侍婢这一现象,但《维摩诘经》中所刻画的维摩诘本就是一个既有妻子儿女,又有田园奴婢,出入于酒肆、妓院等场所的居士形象。虽然该经本意是在宣扬大乘思想,然世俗的人们关注更多的可能是佛教徒也能娶妻生子,拥有大量奴婢财富,出入于酒肆、妓院的生活。仅在敦煌莫高窟中就有维摩诘经变67幅之多,足见维摩诘信仰的流行,这也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佛教徒拥有妻子、婢女生活的认可。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知道,人们特意为他们所尊奉的佛祖、地藏菩萨、罗汉、天王等安排了侍女,这与《维摩诘经》及其造像流行的原因一样——是敦煌佛教僧侣,特别是僧侣贵族生活的真实反映。

男僧女婢现象出现的原因

男僧女婢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等级社会这一大背景的产物。正如何兹全先生《佛教经律关于僧尼私有财产的规定》一文所说:“佛教既是社会的产物,它就必然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僧尼们每天每时都生活在社会之中,也就必然不但不能脱离社会,还不能不接受社会的影响。”男僧蓄养女婢亦是如此,生活在私有制的等级社会中,久而久之,便由抗拒蓄奴婢到接受并役使奴婢。特别是“富有阶级人物出家做僧尼人数的增加,自然推动寺院和僧尼私有财产的发展和寺院内部阶级的分化。寺院和寺院僧众,按照他们所处的社会和社会阶级模式,仿制出寺院的阶级构成。寺院内部有了阶级分化,有了僧侣贵族、僧侣大众,有了雇工,有了奴隶”。既然寺院如世俗社会一样有了阶级差别,那么作为僧侣贵族甚至是僧侣大众像世俗大众一样买卖、役使婢女也就变得正常了。

潘春辉《从戒律守持看唐宋时期敦煌佛教世俗化》一文认为,僧尼人生欲望的增强是敦煌僧人违戒的思想根源。他认为佛教在吸收了以“人”为核心的儒家思想而形成的禅宗的重视入世人伦与今世利益思想的影响下,僧人们不再崇信苦行僧式的修习方式,而是身在佛门,心在尘伦,积极追求现世今生的享受与幸福。这种对现世人生欲望的增强,是促使敦煌僧人谋求世俗利益与不持戒的重要思想根源。男僧女婢现象的出现正是僧人追求现世利益和享受的表现。

政权的介入使得僧人更加世俗化,这种世俗化的局势是导致敦煌男僧拥有女婢的另一重要原因。在敦煌,政府给僧人授田,在一定时期内向僧人征税,并要求僧人服徭役、兵役。而且,从吐蕃时期起寺院不再供给僧人饭食,于是僧人除了僧官和无依无靠的僧尼住在寺院外,大多数为了生计,要么直接住在家里,要么和亲人或亲戚合伙,僧人随之逐渐融入世俗生活中,并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经营土地、交纳赋税和维持生活上。为了生活,僧人与家庭的联系十分紧密。这样就使得敦煌的僧人愈加世俗化,僧人不仅饮酒吃肉、当兵从政、缴纳赋税、参与分割世俗财产,甚至居家生活、娶妻生子。僧人的世俗化,特别是僧人娶妻生子使得僧俗两界都放松了在性别上无比严格的界限,因此僧人不仅蓄奴还可带侍婢,男僧女婢现象也为僧俗社会所接受。

佛教戒律对蓄养奴婢不断放宽限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众所周知,佛教是出世的,佛教徒修行是为了摆脱世俗,消灭欲望,证得佛果。从释迦牟尼在世时起,僧尼就是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僧尼的生活依靠社会供养,所以早期的佛教不允许僧尼私蓄财产、蓄养奴婢。但佛教形成并发展于私有制社会,佛教和佛教徒们存在于私有制社会之中,必然受到私有制社会的影响,久而久之,早期依靠社会供养来生存的佛教徒们,逐渐有了私有财产,蓄养了奴婢。由于佛教现实的这种变化,佛教戒律也发生了变化,戒律放松了要求,并逐渐出现了为蓄养奴婢辩护之词。

女尼无现象之原因

较为有趣的是,从文献和图像两方面我们均已证实敦煌一带男僧有女婢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然而在查阅了大量的资料之后却尚未发现女尼带有随侍男仆的现象。

我们认为这可能与女尼同时受到儒、释两方对女性极为严格的限制是分不开的。首先在佛教中男女成佛得道的机会是不均等的,比如较为流行的“女人五碍说”,认为女身不能作转轮圣王、帝释、梵王、魔王、佛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女尼地位也不如男僧。同时佛教对女尼制定了较男僧更为严格的戒律,如《五分比丘尼戒本》中记述比丘尼八婆罗夷戒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即不得行淫、偷盗、杀生、妄语、与男子有肌肤亲近、与男子独行共处、对其他比丘尼犯戒视而不见并为其遮掩过错等。女尼“不得手授男子物,设欲与物,当置着地,却使取之”(《沙弥尼戒文》)。女尼带有男性侍从不仅被佛教所禁止,同时在传统的中国社会,还要受到儒家礼法的束缚,这种儒、释两方对女尼施加的压力使得她们不敢越雷池半步,故而虽然男僧带有女性侍从已是较为普遍之事,但女尼却鲜见有随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