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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务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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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存监管体系下,信托业尽管取得一定规模但依然很弱小,信托一直在市场和政策的夹缝中求生存。本文总结了近年来信托业务的三种主要业务模式,分析其面临的问题,为今后信托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建议。

关键词:信托业务;现状;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82文献标识码:A

一目前主要的信托业务模式

(一)银信合作

自2008年12月23日银监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来,银信合作开展迅猛,主要体现在银信链接理财产品上,资金运用基本于信贷资产转让以及信托贷款,这些银信业务主要体现为单一的信托计划产品。

1.信托贷款业务。主要由银行与理财客户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再由银行以单一委托人的身份与信托公司合作,将理财客户的投资资金作为专项信托资金贷款给银行的需融资的客户企业的业务。

2.信贷资产转让。指银行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且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

(二)政信合作

1.债权运用。中融信托在苏州发行的“相城发展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颇具典型。该案例运行的路线是:中融信托公司募集17000万信托资金向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由区财政局向相城发展拨付偿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专项财政资金的承诺函,并获得苏州市相城区人大相关批准文件。该政信合作项目运行期限为两年,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为8.30%。这种方式大大增加了地方吸纳资金可用担保信用的潜力。

2.股权运用。2008年以来有多款股权运用型的政信合作产品在苏州落地,其中苏州信托发行的“苏州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资借鉴。该信托项目共募集资金20000万元,由苏州信托以购买苏州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区城司)股权方式运作。项目全程共有个阶段:第一阶段,苏州信托与新区城司原股东签订股权增资协议,按照1∶1的价格以股权增资的方式向新区城司进行资本金增资;第二阶段中新区城司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苏州信托成为新区城司股东;第三阶段则是信托投资期限届满时由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溢价受让苏州信托所持有的新区城司股权,苏州信托以“本金+资本利得”方式向投资人支付款项。该项目设计中,由苏州市高新区财政局出具财政资金安排文件,以保证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时足额向苏州信托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三)阳光私募

阳光私募是指依托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资金交由银行托管,证券交由证券公司托管,在银监会的管理下,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的一种信托业务模式。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频频限制信托业务。2009年上半年,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针对部分政信合作项目不够规范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随着信贷的激增,银监会叫停了政信合作中的一种常见模式――“股权+回购”。2009年12月,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要求财政担保正在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要立即终止。这让主要以财政担保的政信合作面临危险。2009年2月2日,银监会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提出阳光私募信托产品到期后才私募基金才可以提取业绩报酬,若照此执行,将直接威胁阳光私募信托业务的发展。2009年7月,证监会宣布停止阳关私募基金开户,中登公司以书面形式对信托公司以信托合同到交易所开户的方式颁布禁令。这大大限制了阳光私募信托产品的发行。2009年12月,银监会下发要求信托公司要加强主动管理能力的通知,基本禁止了银信主要合作模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总之,近年来银监会根据宏观经济形式的变化频频对相关政信合作、银信合作以及阳光私募等出台一系列规范文件进行风险提示和规范,限制了这些信托业务的开展,尽管这符合了金融创新中的“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理论,但信托的创新业务仍将任重而道远。

(二)信托公司没有核心竞争力。由于一直以来的信托本位缺失,让信托公司游走于几类信托业务领域,在市场和政策的夹缝中生存。信托公司没有一个核心竞争力的主业,新规将信托公司定位于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信托公司在这方面的能力远不上公募基金以及私募基金。经营传统的投融资业务,信托公司往往只起到一个平台的作用,在银信合作、政银信合作以及阳光私募中都可以体现这点,信托公司要加强自身的主动管理能力。

三.建议和结论

总体说来,问题来自两个方面,外部即监管层的政策以及金融机构的竞争,内部就是信托公司自身的管理能力太弱,要使信托业务继续走的更健康。

(一)完善信托制度体系

监管层要扶持信托业的发展,在金融四大支柱里,最应该对信托给予相关利好政策,完善信托的相关法律体系,我国信托制度很大一部分是由不断出台的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组成,制度体系较薄弱。加上我国监管的分业体系,更是影响了信托业的均衡发展,各相关的监管层在利益博弈的同时,加强对信托发展的支持。

(二)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混业经营的趋势让合作成为机构之间更好的运营模式,以前只有竞争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只有强强联合,才能发挥出更大优势。信托要加强同货币市场机构如银行合作,同资本市场机构如证券公司合作,同产业市场如房地产等实业机构合作,真正实现信托独特的制度优势。

(三)加强信托公司自身的建设

加强信托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加大优秀信托人才的培养,提高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总之,充分挖掘信托优势,争取政策扶持,加大创新力度,加强机构合作,结合中国国情使信托业能长期稳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卫璞.我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金融观察2009(9):23-24

[2]宋耀,秦正云.关于信托公司开展基础设施信托业务的思考[J],上海金融2009(10):80-84

[3]陈赤中国信托创新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