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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社会成本的补偿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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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工业企业社会成本补偿机制的特性,揭示工业企业社会成本补偿机制的误区和难点,进而从补偿观念、补偿支付机制及政府和法律监督等方面提出工业企业社会成本补偿机制从理念到实践的路径转化。

[关键词] 社会成本补偿机制 实践路径

一、工业企业社会成本补偿机制的特性

综观各国工业化发展史,工业化成为经济扩张的主要动力,其生产能力超越了农业社会对人口数量,以及自然的依赖,使经济增长在数量和连续性等方面得到保证。 工业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

工业企业的发展和扩张一方面依赖于技术创新带来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依靠于市场环境的差异性、相对成本优势,以及以土地为基本发展要素的建设活动。在企业进行工业园区开发等建设活动中可能会涉及到征地与城乡居民住房拆迁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由此引发相关区域农民和居民因失地、失房、失业带来潜在突发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相关的生态污染环境问题,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工业企业的升级。因此,建立健全工业企业社会成本补偿机制,有助于加快工业企业的健康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

工业企业社会成本补偿机制具有以下特点:(1)多层面性。工业企业社会成本补偿机制因企业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不同而有所异,不同地区企业所面对的补偿机制会有所不同。(2)超规范性。韦伯认为,“超规范”这种对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企业作为社会主体所必须遵守的最具代表性的社会伦理。(3)双重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社会成本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一方面需要体企业和行业内部制定有效的行业规则,反映企业自身对环保等方面的一些自我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外部,如政府部门和商会设立对应的政策规范,在要求企业形成对社会的一种承诺,形成社会契约进行自我约束的同时进行定时定期的外部监管。

二、工业企业社会成本测量的难点

1.无补偿意识。目前仍然有相当多工业企业把社会资源、环境资源看作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的自由财产,因此没有认识到企业发展中的应该承当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义务。

2.无货币划标准。补偿的结果最终在价格上得以体现。所谓合理的价格不是人算出来的,而是由市场来确定的,只有完全的市场或者理想市场才能正确地计算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资源和环境市场并不是完全的,或者根本就不存在市场。因此,用传统的经济学方法,根本不可能估算出合理的价格。

3.弱势群体势单力薄。一般来说需要得到社会补偿的大多为弱势群体,如山区居民、欠发达地区等,而需要给予补偿的恰恰是强势群体,如企业和政府。在这种不对称的谈判与博弈中,弱势群体利益被侵害时往往很难得到合理公正的维护。

三、工业企业社会成本补偿机制的实践路径

工业企业社会成本补偿机制是以工业企业为支付补偿的主体,其在自愿和安慰方面的性质尤其突显。因此,为了避免工业企业社会成本补偿机制的短期行为化和政策失灵,使其社会成本补偿机制落实到实处,工业企业社会成本补偿机制的实践模型应该由政府协助、法制规范和工业企业自身约束三部分构成:

1.政府协助是基础

(1)建立就业与生活保障制度。以市为单位,各级政府建立失地就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拆迁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稳定生活来源。

(2)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以市为单位、各级政府要建立失地农民城镇化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将农村城市化人员直接纳入城镇保障体系。

(3)建立失地失业居民最低收入社会保障制度。以县为单位,建立失地失业居民最低收入社会保障制度,给予生病、残疾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贫困人口和家庭实行最低收入社会保障。

2.法制规范是保障

(1)工业企业社会成本补偿机制法律化。由政府主导,以法律形式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补偿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下来,避免工业企业社会成本补偿机制的短期化等问题。

(2)完善立法机制,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平等参与。一是,减少政府部门化色彩,理应在专职化、专家化的条件下确立工业企业社会成本补偿的相关标准,实行专家立法;二是,提倡利益相关者,尤其被补偿一方应该参与立法,加强和完善听证制度,真正反映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三是,建立健全违宪审查机制,对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进行违宪调查。

(3)严格执法是关键。执法部门必须下决心追究政府违法、部门违法,以及其他各种违法行为。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工业企业社会成本补偿机制落实的根本保障。

3.企业自身约束是关键

(1)树立三大效益观。工业企业在发展中首先需要坚持以生态效益为自然基础,以经济效益为直接目的,以社会效益为最终归宿的效益观,实现三大效益观的有机结合。

(2)增强工业企业治理能力。工业企业在企业治理当中一方面要关注企业制度、企业文化的设计,另一方面更要加快工业企业的产业技术的升级,提高企业产业的同时降低能耗,减少环境污染。

(3)提高工业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做好环保回收治理工作。根据著名的“波特假设”,“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可以激发被规制企业创新产生效率收益相对于不受规制的企业这可能会导致绝对竞争优势相对于规制标准较低的国外竞争者而言环境规制通过刺激创新可对本国企业的国际市场地位产生正面影响。”即工业企业可以通过启动社会成本补偿机制中的环境成本补偿来弥补环境成本内部化带来的损失, 实现企业环境绩效与经济绩效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扬 治:产业经济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2]唐纳森 邓 菲:有约束力的关系―对企业伦理学的一种社会契约论的研究.上海科学院出版社

[3]丘雪薇:建立补偿性社会保障机制.广西日报,2006年9月21日,第008版

[4]探索垄断企业超额利润补偿社会民生合理机制.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8月17日,

[5]王爱兰:企业环境成本补偿机制运行中的影响因素.循环经济,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