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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协作依法保障建筑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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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即开始出现劳务派遣,但当时主要是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的服务人员,这与目前的劳务派遣性质是不同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海外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派劳务,这是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初始形式,但规模很小。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派遣作为我国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用工模式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因此加强建筑企业劳务派遣协作,是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基本保障。

【关键词】劳务派遣;协作;规范

一、当前劳务派遣现状

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虽然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是其发展速度快、规模大,尤其体现在建筑行业。因此,在满足建筑企业用工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其缺乏法律规范,在运作过程中也暴露出种种问题。

(一)建筑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

在建筑行业,受派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务派遣大多是临时性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后,便被派遣去建筑工地工作,待工程完工后,劳动合同也就结束,双方很难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是雇主。但实践中一旦发生需承担责任的纠纷时,例如工伤、拖欠工资、误工、返工等情况,劳务派遣公司与建筑企业就会相互推卸责任,从而引发建筑民工因工资拖欠群体上访。究其原因,一是劳务派遣公司恶意逃避自己应负的义务,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建筑企业的派遣劳务合同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不明确,三是在特定情况下,也存在劳务派遣公司与建筑民工串联进行集体讨薪的行为。

(二)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不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中劳务派遣业的经营比较混乱。首先,一些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相关的派遣资格,但仍然从事劳务派遣,运作中出了问题,就会百般推脱,不承担责任,或者一避了之,甚至一逃了之。其次,劳务派遣公司中间盘剥的问题比较严重。由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和与建筑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处于“两张皮”状态,导致实践中两份合同的签订往往都是“暗箱操作”,劳务派遣公司从建筑企业拿到款项后,通过给建筑民工支付低工资,不履行交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等行为获取利益,从而严重损害了建筑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筑企业使用受派劳动者缺乏规范

从实践来看,不规范的使用建筑民工的现象比较严重。不仅损害建筑民工的利益,而且现有的就业秩序也造成不利影响,在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往往对建筑企业形象也产生了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例如,因为工程项目具体事项变更、工期紧张、资金周转不畅等原因,建筑企业往往采取临时用工方式解决现实问题,对建筑民工的限制就产生了漏洞。

二、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劳务派遣公司应与建筑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明确建筑民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并且劳务派遣公司要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证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等手续。劳务派遣公司在进行劳务派遣时,还必须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依法建立劳务派遣与使用关系。

(二)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监察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建筑民工和建筑企业使用建筑民工的执法监察,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公司与建筑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为建筑民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监督、检查建筑企业使用受派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的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政策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以确保派遣和使用建筑民工的行为规范化,确保建筑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建筑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对建筑民工承担连带责任

在劳务派遣中,当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因为没有明确规定责任的承担方式而互相推委,侵犯建筑民工合法权益时,劳务派遣公司和建筑企业要对建筑民工承担连带责任。即建筑民工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可以将建筑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只选择其一作为被告,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建筑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劳务公司派遣行为

为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依法完善劳务派遣协作,确保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流汗不流泪,保障劳务派遣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严格规定派遣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一,应是依法成立,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有合法的用人资格,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能达到一定等级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金额。对于劳务派遣专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认证,以及风险担保金的数额标准、财务管理等应当建立专项制度,并由国家作出专门规定。其二,应当明确劳务派遣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只有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营业。

(二)明确规定在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合理设定劳务派遣公司和建筑企业对建筑民工承担的劳动保障法定义务。在劳务派遣方式下,建筑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权益以及财产权益(包括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权益、工资权益、社会保险权益等)应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得到保障。因这些义务主要是金钱给付义务,具有可代为履行的特征,因此可以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建筑企业履行这些义务,再通过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协议获得相应的补偿。

2.明确建筑民工对劳务派遣公司及建筑企业分别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民工应对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义务,包括应当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但现行法规并没有规定建筑民工对建筑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应当规定建筑民工对建筑企业承担与劳务派遣公司同样的上述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建筑企业及劳务派遣公司均有权依法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处理;对建筑民工严重违反劳务派遣公司或建筑企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对劳务派遣公司或建筑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明确劳务派遣三方权益受到伤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1.从法律角度,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建筑企业和建筑民工违反劳动法的各自法律责任。在社会认识当中,一般行为人普遍认为在劳务派遣三方中,建筑民工只有被欺负、被压迫的可能,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可能,这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有明确规定的处理办法。

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治安调解的作用。在产生矛盾纠纷时,可以通过当地社区、派出所、司法所进行调解纠纷,也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处理途径寻求救济,监察对象及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分别是劳务派遣公司或建筑企业项目部。

3.进一步规范建筑民工行为,劳务派遣公司与建筑企业之间发生纠纷,或者建筑民工与建筑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4.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将用工方案、与劳务派遣公司合同等要件主动报项目建设地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规范的劳务派遣行为,不仅能够维护建筑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体现建筑企业的良好形象,是处理劳动派遣三方纠纷的有效保证,更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