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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i机器人”暂胜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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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上海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被维持有效。苹果上海公司人当庭表示会提起上诉。本期内容我们将就此热点进行梳理,就专利的申请流程与评判标准做一下大致的说明。

案情回顾

苹果上海公司发起的这次诉讼起源于苹果公司相关产品中的Siri功能在另一案件中被诉侵权。据了解,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臻公司)早在2003年就致力于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并在中国获得专利,“小i机器人”(中国发明专利ZL200410053749.9)是该公司申请发明专利的一种智能语音系统,也就是“一种聊天的机器人系统”,它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服务器和数据库处理接收到的用户语句,并给出智能化回答。该专利技术已经广泛运用在微软的MSN机器人、世博会海宝机器人,以及中国移动查询余额的客服机器人等。

据其官网介绍,10多年来,“小i机器人”专注于智能机器人核心交互技术的研发,并在大量的商业化应用中推动了该技术的产业化进程。在自然语言处理、语义分析和理解、知识工程和智能大数据等方面,“小i机器人”走在行业的前列,获得了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参与国际和国内的智能人机交互标准建设。

2012年6月,智臻公司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将苹果上海公司及苹果公司一同列为被告。而在得知自己被上海智臻公司告上法庭后,苹果公司方面随即做出反应。2012年11月,苹果上海公司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苹果上海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主要存在相关功能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特别是在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都存在明显瑕疵,因此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实际上,Siri技术获得的是国际专利,智臻公司的“小i机器人”申请的是中国专利。为此,苹果上海公司已经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而智臻公司也不甘示弱,向法庭提交Siri技术专利描述和“小i机器人”专利实现途径的相似之处,证明Siri非法使用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在此次诉讼中,原告智臻公司的诉请并不涉及赔偿金额,属于确权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犯其拥有发明专利权的产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由于Siri技术将会成为未来苹果公司研发的重点产品之一,此案的胜负对苹果公司未来能否开拓中国市场意义重大。故此苹果公司采取的策略是确认“小i机器人”拥有的专利应无效。

2013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智臻公司上述专利权有效的决定。苹果上海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随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诉讼,希望该局撤销此前做出的专利有效决定。

本案在2014年2月27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法院经过5个多小时的审理后,当庭并未宣判 。

历时4个多月,2014年7月8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宣判:维持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裁定有效。法院认为“小i机器人”的专利具有创新性、新颖性,对于苹果上海公司提出的“小i机器人所申请的专利涉及多项相关技术不公开、不充分等”等申诉,法院不予支持。

但这并非是此案最后的定论,由于苹果上海公司当庭已表示将提出上诉,在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材料被受理后,本案还将进行二审程序,最终的定论还有赖于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与法律的分析、判断。

律师坐堂

上述案例目前虽然尚未能尘埃落定,给公众一个确定的结论,但其间的经历与相关法律流程也是值得业内公司、企业借鉴的。

目前众多现代知识型产业公司已经意识到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它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竞争力。专利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标志着企业在该行业的身份及地位。

企业通过应用专利制度不但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也可以据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与项目。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逐渐受到法律上的重视与保护,凸显了知识在产业链中的应有价值。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专利法最早于1985年开始实施,至今几经修改。可以看出,国家立法在对知识产业、知识经济的调整也随着时代的发展有所变革。

目前在专利法层面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涉及以下三个方面: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而在具体的审核标准上也有所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可以看出,对于发明与实用新型的要求是更为严格的。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利的使用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专利无效、专利撤销、过期专利等一一被列入专利法律范畴。只有充分的认识诸如此类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分的利用专利资源,为企业实现更多的经济价值。

专利法规定,对于同一个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即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做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这样也可以省略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去审查谁是最先发明人的复杂过程。

申请发明时,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相关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其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才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在本期案例中,智臻公司的发明已然是被授予了专利权的,然而,苹果上海公司仍然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行使针对该发明专利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权利。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此类请求做出审查和决定后,应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申请人(本案中的苹果上海公司)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即本案中的智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至此,作为专利法上的专利申请、权利授予与第三人提出异议的程序已经完成,接下来智臻公司的“小i机器人”是否享有专利权则需要通过司法手段来判别了。我们将继续关注此案,等待二审法院的最终结论。

庭外链接

相比苹果公司的Siri,成立于2001年的小i机器人在名气上要逊色不少,这一点,很大程度上与其产品定位有关,因为其提供的解决方案大多面对企业级用户。不过按照其官网提供的信息,作为中国智能机器人第一品牌,“小i机器人”业务已经涉及通信、金融、政府、电子商务、智能家电和汽车等行业。

如招商银行信用卡通过“小i机器人”将人工智能技术与移动互联网结合,用全新的方式完善企业的服务体系,增强用户体验,提升服务质量:

拟人化的交互可随时随地提供服务咨询、业务查询等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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