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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如何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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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国际金融危机,世界经济增长势头明显放缓。我国外贸进出口同比下降,国内劳动就业形势严峻,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检察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我区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新举措,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上充分发挥检察工作职能。

关键词:检察机关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问题与对策

一、基层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着《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力军之一。为促进经济发展转变服务方式,既不能脱离法定职能去服务,也不能单纯履职而不顾大局。要找准切入点、结合点,通过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打击犯罪,通过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反腐倡廉,通过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职能职责履行得好,社会和谐稳定、政务风气清正、群众安居乐业,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就是服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靠强化法律监督作保障,强化法律监督和服务加快发展是检察工作内部协调统一的两个方面,离开服务发展这一中心任务,检察工作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离开法律监督这一工作主线,服务发展的目标就会落空。优质、高效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也是检察机关立足于检察职能做好服务工作的检验标准。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切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才是检察工作的正确职责定位。

二、基层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与检察机关缺乏“统一服务经济”思维。

作为企业,为了创造经济效益,难免有一些游走于法律边缘的行为,很自然地希望司法机关对此不要过多干涉,因此强调“保护”多一些。而检察机关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方面,存在少数干警重视程度不够,大局服务认识存在偏差,强调“打击犯罪”多一些, “服务”少一些。在办理涉及企业案件中,检察机关主要考虑的是法律效果,而社会效果就考虑的少一些。

(二)企业与检察机关缺乏联动接触机制

在实践中检企双方很少联系,在对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检务公开等方面做的少,导致企业对检察职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一段时期检察工作的重点缺少足够的认同。检察机关与企业的接触联系局限于有关会议上交流意见,主动征求意见少,个案服务多,综合服务少。限制打击多。如企业在发展中存在哪些法律意识方面误区,企业在经营中如何既用足法律政策,而又不触犯法律底线,不违背政策。检察机关在对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如何既有效惩治犯罪,又有效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对这两个关键问题,检企双方交流少,也就难以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共识,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是没有一个检企定期接触制度性的平台。

(三)检察机关少数干警服务企业“大发展”意识不够。

在少数检察干警中,孤立地看待检察工作,把检察机关的工作与经济发展割裂对待的现象仍然存在,认为检察工作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对于把检察工作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这个总体要求缺乏足够的意识和具体方法,难以从社会主义经济大浪潮中找准服务经济的切入点。

(四)警力不足素质偏低与经济快速发展存在矛盾

以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为例。按上级核定编制检察院应有74名干警,而现在岗65名。既要承担辖区繁重的法律监督工作,又要完成上级交办的大量临时性工作,或被抽调到上级院协助办案。警力不足使得服务经济发展工作常常感到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同时,现有65名干警中。第一学历为法律本科毕业的仅19人。其他人均通过进修后才达到大学本科学历标准,且经济专科毕业的很少,因而精通法律、懂经济、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相当匮乏。部分干警形成了就执法论执法、就发展论发展的现象。这种人员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的现象在黑河地区基层院中是普遍存在的。这样的发展速度对检察人员的素质要求与当前的人员状况显然不成正比。

三、基层检察院应创新思路,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一)解决好科学法律监督观认识问题,强化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科学把握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主动谋划,周密部署,妥善应对,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大对扩大内需、保障民生、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识,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科学的法律监督观要求,在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不能强调打击多、处理多就是政绩,致使一些源头的、根本的、长远的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压下去”、“稳定了”固然是成绩,“化解了”、“和谐了”是更大的成绩,不上访、不发案、不出事是更为突出的成绩。因此,检察机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必须要在领导干部中树立正确的法律监督观,着力解决一些干警中存在的重治标轻治本,重当前轻长远,重案件数量,轻案件质量,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重机关轻企业等问题。引导检察干警真正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实践中着力打造“亲民检察”、“亲企检察”。在廉洁执法的同时,让我们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能成为“铁案”,都能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满意、让企业接受,体现检察工作的人民性,促进社会可持续和谐稳定。严防因经济问题引发社会稳定的次生灾害问题发生,确保在经济波动时期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解决好企业和检察机关现实需求问题,强化服务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相统一

一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严厉打击侵犯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和侵犯企业及其经营者财产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做到快捕、快诉。依法打击金融诈骗犯罪,严厉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的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引导企业与侵害方达成和解,化解矛盾,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减少人际摩擦,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