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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低保制度需要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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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属于公共政策,具有公共政策行为的特征。公共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得以有效的实施,在一些原则的规范下保障我国低保制度的顺利进行并且提升我国综合社会机能和效率。

一、保障水平低起点、覆盖面广的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目的是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不仅是我国当前乃至今后长期需要完成的艰巨任务,同时也需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出发,人们的需求不仅仅是生存的需要,还包括发展的需要和被社会认知的需要。国家不仅有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的责任,更有义务将此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以此来提升整体国民生活质量。我省农村人口基数相当大,即使是相对较富裕地区也是贫富不均的,作为一个社会主义体制的农业大国,更要关心农民的生活质量。因此,需要从保障水平低起点和覆盖面广出发,遵循这样的一个原则可以为日后整体提升农民生活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用经济学的观点来讲,保障标准具有刚性,就像工资一样只能升不能降,一旦下降将会引发低保对象的极度不满最终影响社会秩序乃至其他社会问题。所以,遵循农村保障水平低起点、覆盖面广的原则有利于完善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原则

筹集社保资金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在资金筹集的问题上,国家是有责任的,但是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各个方面都需要发展并顺利进行下去,在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地方配合政府来共同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这个工作。因此,我国低保资金仍需要以地方为主,将资金的需求量列入财政划拨计划内,各级政府也需要加大投入力度,同时,中央财政也要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帮助,地方各级人们能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列好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运用低保资金,真正体现资金的实用价值,体现其实用效率,与此同时还需要鼓励社会各界力量为低保提供捐赠。

首先,需要扩大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伴随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国家对低保资金的投入加大力度,而且伴随物价的不断上涨趋势也应相对提高对低保资金的投入。依据往年情况,中央和地方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低保补助资金。其次,还需加大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不单单是中央政府的责任,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因此,从各省到市到乡都需要把农村低保的预算纳入财政预算。

单靠财政补贴方式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资金问题是不可取的,不仅会增加政府的负担,与此同时也不会从根本上解决资金问题。但是,成立社会救助基金,并且有一套相对完善的资金运行和监管机制,则能长期的提供资金帮助。资金来源包括:福利彩票收入中用于社会低保资金的部分社会捐助、发行特种债券、基金发起人提供的启动资金以及其他形式筹集的基金。基金的运作可以按照国际惯例,那么公益性基金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以及金融市场,以此来保持高效率的流动性和稳定的收益。不过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还很不完善,社会救助基金在做投资时需谨慎考虑到市场风险。做好投资选择,减少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具体实施可有专家组成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运作,依据经济学中投资收益最大和投资风险最小的原则,合理分配基金。

三、与经济水平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经济的动荡不定直接影响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果经济发展的很好,那么农村低保资金也就很有保障,可以说经济发展是低保制度发展完善的物质基础。发展农村低保制度一方面要考虑受保对象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应考虑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一般情况下,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地方财政支付力度就越大,相应的可以提高低保标准。低保资金在当地经济收入中占适当比例,比例过大将会增加该地方的财政困难,比例过小则不能满足受保对象的需求。所以把握好这个度,就会利于低保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运用的好,是否利于经济发展,是否利于社会稳定,最为关键的难题就是需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即平等,效率即质量,将一对矛盾体的两面做到最好是很难的,需要找好的结合点,使其同时发挥作用。我国开放之初就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此口号倡导下,将我国经济的发展带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提升。经济发展了,经济市场也发展了,在某种程度上效率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只是公平如果没有一个监督体制很难做到,随之而来的还有社会文明,贫富差距,社会秩序等问题都会显得尤为突出,那么公平就需要通过社保制度进行保障,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做好社保工作的同时还需要防止吃大锅饭的现象,低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的生存压力,如果要从根本上提升生活质量仍需要他们自己的努力,有了保障会滋生人们的惰性,从此不劳而获永远依附于国家的帮助,从此工作无人做,那么社会发展也会停滞不前。所以提高效率、兼顾公平,与此同时还需提高人的生活积极性。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农村生活最低保障是贫苦人民的最后一道防线,如连这道防线也不在了,那么贫苦人民将会在水深火热中生活。因此,国家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有无偿帮扶的义务。同时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包括制定农村低保法律法规,划拨低保经费,以及处理低保事务中的行政管理。

另外,还需要考虑到同级政府、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社保资金不均现象,需要国家对社保资金进行及时的调拨,保证资金的均衡,根据“循环积累因果关系”理论,经济相对较差的地区不会短时间提升经济水平,也不会自动缩小差距,需要政府进行干预调和,在此政府的主导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针对生活贫困人口的救助措施,被救助者没有义务回报救助款或者纳税,这也就体现了救助的无偿性,一个人不仅仅是自然人,同时也是社会人,具有社会属性,那么在他们的生活陷入极度贫困的情况下向国家寻求帮助也是公民的权利。贫富差距可以通过社会的再分配进行调和,加大经济实力较强者的纳税力度,帮助贫困人口,避免不稳定的社会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