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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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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龄老人的日益增多,我国的无偶老人比例也不断上升。老年再婚已为社会广泛接受。然而,越来越多的老人虽两情相悦却选择了不去登记,过起了非婚同居的生活。我们对 “银发同居”现象寄以同情,报以宽容。但是也要清楚地看到,非婚同居的形式使老年人再婚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就整个社会来讲,老年人同居现象愈演愈烈,对年轻人的婚姻观念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老年群体非婚同居现象概述

老年人“非婚同居”是指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由于丧偶、离婚等原因单身的老年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自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一起的生活方式。不少研究老年问题的专家和学者主张默许它的存在。天津市老年婚姻问题专家郝麦收就明确指出,我们对老年人同居不能以“非法同居”视之,它和《婚姻法》中提到的“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概念。无偶老人同居多属于生活扶的搭伴生活,对其他人没有危害性,法律不应干涉,只能以道德约束。

据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的一组数据显示:目前上海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总数已达到260.78万,占总人口的19.28%,其中丧偶老年人占到36%左右,全国各地、城乡之间大体如此。另有资料表明,国内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无配偶的达35%。其中,有再婚意愿的达37.6%,但真正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只有6.9%,而其中70~80%的再婚老人也是以离婚而告终的。时下,老年再婚面临各方压力,所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了非婚同居这种有别于传统婚姻的结合方式,约占到老年人再婚比例的50%。可见,以同居取代再婚已成为我国老年人的生活方式之一。

二、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形成的原因

家住石家庄市西雅小区的杨老先生原在沧州生活工作。2002年初,杨老先生的老伴患病去世。由于女儿工作忙,自己又患有心脏病,孤寂的他很希望有人能常常陪在身边照顾。一次晨练让他和李老太从相识到相知,最后到相爱。在准备与李老太结婚时,却遭到女儿强烈反对,理由是不能让财产外流。无奈之下,杨老先生只好当着女儿面与李老太订下了同住但不结婚的协议,并明确写明杨老先生若先去世,李老太不参与杨老先生的财产分割。

有许多老年人再婚受到子女的反对。好不容易谈妥了的婚事,就因为子女关过不了而被迫解除。老年人双方都有意,就是结合不了。小辈们把父母永远钉在了“父母”的位子上,而不是把他们看作同自己一样的人。

老人再婚一般牵涉到赡养和财产继承问题。财产问题不仅关系到两个家庭子女的继承权,更直接关系到再婚老年夫妻的婚后生活。而造成老年人未婚同居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财产继承问题,其中的核心就是对房子的继承。子女不愿父母的财产通过“再婚”而让外人继承,故很多子女都反对老人再婚。为了避免财产纠纷,所以很多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

三、老年人“非婚同居”负面影响的解决措施

非婚同居既满足了丧偶老人的生活和精神需求,也不受太多的现实因素的羁绊,不合适可以分开,比较自由,真可谓一举多得。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非婚同居也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不受法律保护,一旦遇到财产分割等问题,就会因缺少法律保护而酿成悲剧。事实上,一些早几年结成的同居关系现如今已开始陆续解体,许多老年人也正在吞咽着由此带来的苦果。

(一)家人的理解

济南市的罗先生被同居老伴姜彩琴逼婚,罗先生觉得,两个人同居过日子,没有必要领证结婚,儿女们会反对的。老两口便总是为此吵架。罗先生的女儿罗月玲是赞同父亲再婚的人。她工作忙,又不稀罕她爸那点退休金,老头子没找老伴前,一张嘴都用在念叨罗月玲了。罗月玲觉得姜彩琴就是有点小市民的小毛病,其他都还不错。姜彩琴的儿子李刚也很开明,希望母亲晚年生活幸福。

罗月玲先给老爸做工作,告诉罗先生法律规定了这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就你一人说了算,而且这房子值不了多少钱。何况姜姨要真走了,你一个人住,出了什么事,卖房子都不够进医院的。对姜彩琴这个“后妈”,罗月玲也是下足了苦心, 过年过节时,她总是要给姜彩琴塞个红包。姜彩琴心里也热乎乎的。

虽是二婚,罗先生和姜彩琴却是头遭办婚宴。罗月玲请来婚庆公司,又是煽情又是搞笑,铆足劲要给二老一个特别的婚礼。

在婚礼上,李刚送上了自己的礼物,一本存折。他还说:“人老了都想有个伴,要找到这样的伴不容易。我的礼就是我妈这几年存下的几万块钱,以前写我的名字,昨天我去改成了她的。钱不多,但有了这笔钱我妈可以安心养老,有个病痛什么的也不会拖累罗伯伯。”全场掌声雷动。

罗月玲站到她爸身边,“你们好好过日子就是我们做儿女的最大的幸福。”她转身轻轻抱住泪流满面的继母。

做儿女的要把孝敬父母真正落到实处,既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要,也要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要。当子女不能常陪伴老人的时候,老人能找到一位可以相依相伴、慰藉余生的人,做子女的要理解支持有再婚要求的老年人。

(二)国家法律制度的调整

我国法律目前对老年人同居现象规定不明确,对老年人同居,社会应持宽容态度,但不应提倡。未履行法律手续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会带来负面影响,最明显的是同居带来的财产问题。老年人再婚期间多少会取得一些共同财产,如果不领结婚证,这些财产就不能得到保护。老年人同居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双方子女也应慎重对待老年人再婚,事先可以“约法三章”,对将来生活费、医疗费(特别是大病医疗费)、护理费等进行明确划分,也可以进行婚前公证,明确婚前财产、继承权、子女关系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有了明确界定,对遗产的分割和继承也有了依据,可以保护各关系人的利益,这样就容易获得谅解和支持。要大力推进社会化养老的进程。经济利益冲突是子女反对老年人再婚的主要原因,只有有效地化解这一因素,老年人才可能拥有独立自主的婚姻权利。

“老年夫妻互养”就是通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互助,经济上的互补,感情上的互融来实现的。这种形式在老年人的赡养模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老年人再婚不仅在生活上互相照顾,而且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互相慰藉,以达到心理上的平衡和精神上的放松。随着人口寿命的延长,无偶老人不断增加,鼓励帮助无偶、丧偶老人通过再婚的形式选择高质量的晚年生活,是全社会的责任。家庭、社会都应对老人的这种选择持更宽容的态度。与此同时,尽可能帮助单身老人走出心理危机,也应该是整个社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