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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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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公路工程的政府质量监督行为有其历史渊源和合理性,文章从其本质特征着手,结合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就如何规范、完善、改革、提高该行为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公路工程;政府;监督行为;分析

1前言

近年来,在公路建设各方的努力下,依靠科技的进步,工程质量总体上稳中有升,但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还时有发生。我国长期的公路工程建设经验和教训告知,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必须进行改革,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管理体制转变,使政府从公路经济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变为间接的宏观监督控制者。这意味着政府要退出具体的经济活动,在经济领域的职能要转移到“规范、协调、监督、服务”上来,同时迫切需要改变过去只依靠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方式,建立严格的外部监督体系。因此,政府公路工程监督体系的职能和工作重点需作适时调整,这是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现实需要,是解决我国政府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会路工程建设的政府监督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2 国外监督模式

2.1 美国

该模式认为:首先应制订相应的法规、计划、标准,但这只是质量管理的必要手段,关键是各行为主体质量意识的建立以及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其贯彻执行。

该模式强调项目主管官员承担重要且严格的监督责任:①在开工前检查工程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开工申请;②负责验收工程;③严格复查要求改正的部分,并收取复查费;④负责设计和施工方法的变更,记录每项更改、替换方案的任何细节,并在规定的执行机构存档;⑤负责就承包商提出的替代试验方案和试验程序做出决定并保管试验报告到规定的期限。

该模式中政府对所有的公路工程都实行监督,一般收取7%-8%的监督费用。政府尤其在交通项目的质量管理中采取积极参与态度。注册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都承担很大的责任,他们的一言一行必须严格遵守各级技术法规和工程项目的管理法规,如有越轨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注销工程师资格。若政府官员要转变为注册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必须脱离政府部门3年以后方可进行注册。

2.2德国

该模式主要采取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由国家认可的质监工程师组建质量审查监督公司,对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涉及到安全、环保的结构施工实施强制性监督审查。

该模式特点有:①重点保证工程的质量以及安全;②质监工作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开始。设计审查工作量占整个审查监督工作量的3/4。从源头上保证了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③政府将工程质量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委托给质监公司实施,质监公司是代表政府而不是代表业主进行工作,保证了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④审查监督费用由业主向工程主管部门交纳,再由政府转给其委括的质监公司,业主不直接交给质监公司;⑤质监公司不按国家的行政区域范围接受工程质量审查监督任务,而是按其工作业绩,能力和社会信誉,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的分配,避免了在同一地区范围内出现独此一家的垄断行为;⑥质监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强制行使质量审查监督权力,而不是业主的项目管理公司。

3我国监督模式

为加强公路工程的质量监营管理,交通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分别建立起质量监督站,各监督站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现行的技术规范、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交通基建工程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政府监督是针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的,覆盖了全社会,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不同于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必须接受质量监督

部门的监督,以保证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我国公路工程各级质量监督站是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存在,对公路工程实施强制性的政府监督。政府的管理行为象征着国家机器的运转,其管理职能是通过授权来实现的。政府实施的管理监督行为,对于被管理、被监督者来说,是强制性的,必须接受的。政府监督部门还对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进行评定、审核和注册,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问题、对策

4.1问题

从我国现实的监督行业整体来看,市场尚不完善,监督行为还不够规范,监督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形成,监督机构的法人和法律意识还未完全树立起来,监督不力、效益不大是监督行业的主要问题。原因有:

(1)我国的固定监督费率太低,不利于激励监督机构的健康发展,因此该政策需做适当调整;

(2)政府部门未能严格执行资质等级注册制度、监督工程师注册制度、监督市场主体准人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未有效地规范监督机构的行为和约束其市场活动的范围;

(3)监督市场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区域性垄断使市场机制失效,监督业务的获取没有竞争,监督费用的获得没有差异;

(4)政府部门与质量监督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政府部门监测不到监督机构的效率水平和技木参数。导致政府部门无法有效对监督市场进行分析,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政策调整和监督取费激励,无法制定有效的激励方案。

4.2对策

4.2.1加强“全方位”监督

(1)加强对业主的监督;关键是对开发商的质量行为监督,重点应监督质量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监督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2)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之一,如何通过规范工程监理的质量行为,利用好监理来抓工程质量,是我国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体现在:①检查项目管理班子是否职责明确,是否各专业、各工种齐全,要求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建立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制和质量检查制度;②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法规、技术规范,并按照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③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工程自检记录是否真实、可靠,手续是否齐全;

(4)加强对勘查、设计单位的监督;体现在:①检查设计文件签发手续是否合法、齐全;②检查施工图纸的质量和深度是否符合法规、规范的要求;③检查设计修改、变更签发是否及时,手续是否完整、合法。

4.2.2加强“全过程”监督

①可行性研究阶段。该阶段的监督是第一个重要环节。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可行性研究的质量监督非常重视。比如在美国,一个可行性研究工作一般要花1-2年的时间,花费总投资的3%-50/;

②设计阶段。该阶段的监督是另一个重要环节。法国等国家认为,设计失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占有很大的比例,西方国家普遍强调设计对项目质量的重大影响,国际上对这一点也有共识;

③施工阶段。该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阶段,应坚持质量标准、严格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有关的施工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④竣工阶段。这是公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监督,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结束语

1、我国政府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有其历史沿革、内在特征,在发展中必然存在的一定的问题,因此需要各有关部门进行大胆切实的创新和改革,以适应我国公路工程日新月异的发展。

2、只有通过对我国公路工程政府监督行为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并且加强对国外成功经验的比较和借鉴,才能有效地规范、完善、改革我国政府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行为。

参考文献

[1]沈国平.高速公路质量保证体系研究[D].北京:公路交通科技,2000.6.

[2]曾航宇.浅谈政府监督对工程项目监理质量行为的管理[D].北京:建设监理,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