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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势头迅猛,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法律保障缺失、融资困难等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本文重点介绍美国和日本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先进经验,分析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法并提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2-0048-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2.10
一、美国、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模式分析
(一)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1.成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管理部门
由于中小企业存在规模小、信用评级低、竞争能力不强、融资渠道狭窄的特点,美国政府从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着手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工作。1953年,美国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SBA)。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议案,明确了中小企业管理局为“永久性联邦政府机构”,其有四项主要功能:一是负责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行,以担保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二是确保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支持;三是资助全国社区建立小企业微型贷款中心等机构,帮助妇女、退伍军人等弱势群体创办和经营小企业;四是为小企业提供情报收集、信息咨询、免费培训等多种公共服务[1]。
2.构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法律是维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美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1953年,美国制定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准法”——《小企业法》。随后联邦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稳步发展陆续制定了《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和《反托拉斯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着力创造和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2]。
3.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三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是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美国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及其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直接操作,一般采取选择合作银行以直接担保和授信担保方式进行。二是由地方政府操作的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区域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因各地的特色各有不同,有出口信用担保体系、高新技术担保体系和农业种植担保体系等。三是社区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要作用是确保社区里的贫困人口在创办小企业时能够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从而实现脱贫致富。
4.鼓励风险投资,积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美国金融市场非常发达,不仅间接融资市场发展相对完善,而且直接融资市场发达程度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这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直接融资渠道。此外,风险投资是推动美国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的催化剂,为此,美国成立了唯一一家由联邦政府资助而设立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它负责向全国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长期的债务、股权等方面的融资业务。
(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经验和措施
1.完善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系统
日本在经济产业省设立了中小企业厅,依据《中小企业基本法》设立了具有各种职能的审议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法律。日本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官助民办、官办民营或官民协办遍及全国的管理机构体系,负责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和免费培训等服务。
2.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自“二战”结束以来,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几十条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多方面鼓励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稳步健康发展奠定了扎实的法律基础[3]。
3.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金融机构
为了扶持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建立了定向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分类:一是政策性融资机构,主要包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贷款和周转贷款,贷款侧重于支持重点发展产业[4];国民金融公库则侧重于向中小企业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款,上述两类公库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付的资本金和向政府借款;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是半官半民性质的机构,主要向中小企业团体提供贷款,资金来源于自己发行的债券。二是由法律保护的民间合作信用系统。主要有信用组合、信用金库和旨在帮助中小企业职工的劳动金库,政府允许它们建立全国信用联合会,从而使这些民间信用机构组成了真正的全国性系统,并为全国各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金融服务。三是经营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地方小型商业银行和社区银行向辖内的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管理机构缺位,缺乏相应法律保障
虽然中小企业在我国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国内一直没有成立专门服务于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管理机构。近年来,诸多部门纷纷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政策执行效果参差不齐,难以发挥各项扶持政策的合力作用。虽然我国于2003年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也确定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但该法指导性原则较强,法律条文过于简单,缺乏相应的执行约束原则,没有明确相应部门的职责,导致中小企业成为了众多政府部门共同抚养的“孩子”,但却没有法定的“监护人”,中小企业发展的好坏并没有成为地方政府官员考核的重要政绩指标。因此,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缺位和相应法律保障体系的缺乏是导致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相应扶持政策难以执行和落实到位的重要原因。
(二)金融服务层面:金融服务体制不完善,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缺乏权威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等
1.金融服务体制不完善。一是商业银行作为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经营主体,其在经营过程非常注重信贷风险的控制,在信贷资金投放上偏好“大企业、大项目、低风险”领域,这导致其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相对弱化。二是制度设计落后。商业银行尤其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的信贷制度设计上有的套用大型公司法人客户的设计模式,导致许多优质中小企业因各种评价指标不达标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三是信贷审批环节多、审批时间过长。银行机构受内外监管机构以及风险控制的需要,对中小企业授信条件审查严格,审贷时间较长,难以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短、频、快”的需求特点,客观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2.缺少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近年来,一批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陆续出现,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等弱势金融领域能够获得金融支持,但发展的导向和结果与设立的初衷却大相径庭。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导向上并非直接面对中小企业,它们为了规避风险和提高利润水平,纷纷将信贷资金投入房地产行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和社团贷款,或宁愿将大量的闲置资金上存,也不愿将信贷资金投向中小企业。中小金融机构脱离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初衷,制约着中小企业从中小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支持。
3.缺乏权威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是金融机构各自为政,各有自己的一套评价标准,虽然在征信系统可查询已发生贷款关系的中小企业信息,但没发生贷款的企业因没有标准的外部评级体系,由此造成中小企业在多家金融机构评级,既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也增加了各金融机构审查费用。
4.直接融资融资渠道不通畅。虽然我国于2009年推出了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但中小企业上市的门槛依然较高,难以进入股票市场获得融资。从我国债券市场看,企业债券的发行者一般都是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受经营规模、信用评级、连续盈利指标等发债资格与条件的限制,较难获得发债资格,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方式获得的融资非常有限[5]。
三、启示与政策建议
(一)着力建立适合国情的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
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正式走上规划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但这一法律还存在指导性强、缺乏强制执行性的缺陷,而且条文过于简单,没有与之匹配的如金融、财政、中介服务等方面内容。借鉴美国和日本在中小企业立法方面的经验,着力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本法,制定《中小企业投融资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明确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及作用,界定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制定鼓励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通过制定中小企业相关法律,让中小企业融资的各个环节都能做到有法可依,这就能明确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地位,着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尽快成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
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成立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局(副部级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正厅级机构),承担以下四项主要职能:一是专门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行,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二是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基金收益和捐赠等,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解决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融资难等问题。三是保证中小企业尤其小微型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四是向受到自然灾害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自然灾害贷款以帮助其得以重建,同时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免费培训、融资服务等多种服务。
(三)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
一方面,建议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主要通过政府发行债券、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面,其主要职能是专门为各种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同时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使其真正成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业性银行。另一方面,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相关监管部门应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度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中小企业尤其小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鼓励其创新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业务流程,增加县域和乡镇地区的服务网点,对积极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金融机构给予税收减免、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监管指标适度放宽等方面的奖励,并对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考虑改制成村镇银行。
(四)商业银行应优化业务流程、转变经营模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利差不断收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加剧,之前固有的盈利模式将受到强烈冲击,这促使商业银行必须进行经营转型,而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尤其小微型企业发展将是银行未来经营转型方向的支持重点。因此,商业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一是设立新的信贷制度模式。成立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创新建立有别于大型企业差别化的“一站式审批”信贷制度模式,灵活授权授信。二是业务流程再造。建立一套适应于中小企业融资要求的业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以适应中小企业贷款“短、频、快”的特点。三是加大营销力度。商业银行在转型经营中,要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营销力度,配备专业人员,创新相关的融资产品和服务,主动营销,上门服务,做好银行网点和服务的“下沉”工作,并同时适度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着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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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借鉴美国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方面的经验,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是按照不同的担保对象和服务范围,成立全国性和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门为那些“高科技、绿色环保、拥有核心创新技术”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而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门服务于对地方经济增长、地方就业和地方创新能力提高有益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二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外部监管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保障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方面发挥着中介撬动杠杆的作用,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部门和完整的监管指标,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经营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监管。三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明确再担保制度的风险补偿、财税支持、操作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有效分散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多种经营风险[6]。
(六)完善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当前,我国直接市场融资功能有所增强,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也逐年提高。因此,借鉴美国在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经验,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本路径:一是积极培育和发展二板市场,放宽相关上市条件,降低上市门槛,促使更多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通过创业版上市融资;二是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三是加快建立场外市场建设步伐(三板市场),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在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途径和服务。■
参考文献:
[1]刘湘玫,林晓辉.美国中小企业融资途径刍议[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2).
[2]赵英,聂蔚.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借鉴和启示[J].特区经济,2006(1).
[3]彭十一.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扶持及启示[J].商业时代,2007(35).
[4]徐子尧,牟德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对策及启示[J].市场经济研究,2004(5).
[5]王海全,方婷.东盟国家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评论,2012(4).
[6]马国建,张冬华.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研究[J].银企信用,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