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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县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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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以浙江金华县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为例,分析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运作机制及原因,以期完善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关键词】金华;虚开增值税发票

案情简介:从1995年3月至1997年3月,金华县共有218户企业参与虚开专用发票,开出专用发票65536份,价税合计63.1亿元,直接涉及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154人,党政干部、税务干部24人。案件涉及全国3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3030个县、市的28511户企业。此案涉及企业之多、范围之广、历时之久、数额之大、涉案犯罪分子被判重刑人数之多实属罕见,也是1994年以来全国发生的1442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中绝无仅有的。

1、金华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运作机制

增值税在我国财税规定上属于流转税i,主要以商品销售额作为课税对象,税负转嫁程度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

运作机制可以一简单的例子解释,原材料生产者A采购材料价格为10元/件,A本身只就其生产环节部分缴纳税款(按我国规定缴纳17%的税款),销售商B从A手中进货并加工,最终以15元/件价格出售,则B缴纳15元的17%税款后可以就其生产环节增值的部分缴纳的税款,即(15-10)这一部分按照17%的税率向国家要求抵扣征收税款,因此可以避免国家的“双重征税”。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表现形式大致有五种:(一)如果A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B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A方在纳税时出示记帐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B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双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二)A方系“皮包公司”,根本和B方不存在任何交易行为,但是仍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上登记莫须有的成本金额和缴纳税款金额,即A方实际成本为零,然后转手给B,在这种情况下B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金额应为15*17%,但是由于A根本不存在缴纳税款的情况却虚构出来10元的成本价,可以让B利用来抵扣掉(15-10)这一部分的税款,实质上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三)A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四)A方与B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五)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

在浙江金华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中笔者注意到其主要采用的是开设“皮包公司”形式,在这种行为中,根本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人虚开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不能代表一种实际的物流过程,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销售方虚构销售事实而被其他一般纳税人用于进项抵扣,就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如图示例:

由于我国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等方面管制严格,所以在整个犯罪流程中流程①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税务机关的配合是非常困难的,但是由于金华县的实际情况较为特殊(笔者将在第二部分详细介绍),故,在犯罪分子成立皮包公司以获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后期对于公司评审等考察上并未获得较大阻碍,使得整个虚开增值税的流程得以实现。

2、金华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多发原因

自1994年中国正式确立税制改革增加增值税至今,全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达上万起之多,占全国税收总量50%,增值税成为犯罪率最高的税种。可以说,从我国确立增值税制度以来,增值税制度的运行和对相关犯罪的打击相伴了十余年。

2.1 我国的增值税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它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如果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的消费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严密的话,能够使得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不会存在增值税税收征收环节的“灰色地带”。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并不是规范的全面型的增值税,我国仅就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这两个环节征收,对于其他领域比如与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会增加附加值的领域不采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做法正式切断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行为,使得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被“灰色地带”侵蚀,削弱其本质职能。加之税收征管上的漏洞,又使新问题层出不穷。比如现在已发现和正在查处的大量虚开交通货物运输、农副产品收购以及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伪造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的案件。这些虚开案件都是动辄几亿的大案。因此,普遍出现的以虚假身份注册虚假公司,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套购电脑版增值税发票进行虚开骗税的现象。

2.2 金华县不合理的财政收入增长比促使地方税务局对非法行为的放纵

金华县农业人口占其总人口的95%,收入以农产品为主,整个县城企业年产值超过百万的仅有八家企业。并且金华县是个典型的“有县无城”的地区,1993年一年的财政收入仅为5000万元人民币,连政府的基本财政支出都不够支付,想要这样基本情况的县城成为一个税收大县根本不可实现。但是不知出何考虑,金华县委县政府要求该县每年比上面的财政收入应增长1200-1500万元人民币,递增比例在12%-20%,县委县政府还对缴税较高的本地企业制定出了保护性政策,即对其实行“定税”、“包税”政策。本地企业要保护,尽量少收税,但税收任务每年还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完成这种不合理的指标地方财税局对能从表面上增加本地税收的非法行为采取放任态度也不是不能预测的。在浙江金华县一案中,胡某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的在该县注册公司并且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实就是该县财税局为了吸引外省资金以增加本省税收而采取的“积极行动”。

2.3 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具有的金钱诱惑力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于公司来说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等于可以抵消本企业部分应缴税额,从这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拥有和现金相同的价值。

企业本身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为了获取更高的企业收益与利润,很多企业不惜铤而走险采取各种方式偷税漏税。

2.4 金华县财税局等工作人员的腐败

金华县一案最终涉案人员包含金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财税局税务干部、财税局稽查大队队长、财税所所长、财税局党组书记、财政局长等等人员,几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就金华县一案罪犯胡某供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应当向工商局提供办公司的各项条件手续,然后由财税所办理税务登记,这时涉案公司就拥有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此后胡某就立即领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始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活动。在其从事非法活动期间金华县财税局等工作人员对其行为都心知肚明但未加制止,多次收受高额贿赂,并对上级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稽查行为进行阻拦,包庇不法分子的非法行为。

2.5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票不管帐”的制度缺陷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审查制度上严格审查规定的是按照签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并不能够实质检测到是否确有交易发生,但在金华案中被告胡某系勾结财税局等监管机构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用非法手段获取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未伪造票据而是虚构交易以达到犯罪目的。因此,为杜绝此种行为应当完善我国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注释:

i流转税(commodity turnover tax;goods turnover tax)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