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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当铺“当”出千万吸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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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9日,经检察机关抗诉,广西北流市法院对备受当地的该市融通典当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00多万元一案作出改判,认定主犯刘桥黎不属自首,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认定俞伟、梁晓君、温玉妮三人属从犯,有立功表现,以同罪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及罚金2万元;追缴四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退还部分260多万元退赔给47位被害人。

至此,这起受害者多达1000余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走了一年多的诉讼程序后终于尘埃落定。

高额利息引来滚滚财源

2004年9月6日,北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市民谢某的举报:他从1996年起拿钱存到北流市融通典当行,但从2001年6月起,该行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兑付,到现在还有本息13万多没领到。此后,警方陆续接到对融通典当行的举报。2005年2月,北流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

3月8日晚,警方经过周密调查,开始出击,先后抓获了融通典当行总经理俞伟、副总经理兼会计梁晓君(女)、出纳温玉妮(女)。3月16日,典当行董事长刘桥黎向警方投案自首,另两名嫌疑人温道宁、麦流坚在逃。随着这几人的落网,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千万元的大案逐渐浮出了水面。

1996年,北流市出现了一家融通典当行,它通过电视台、标语、传单等形式大肆宣传:融通典当行是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吸收存款,利息比银行高,绝对安全可靠。这让不少人怦然心动,反正钱放着也是放着,不如把它放在能生出更多钱的地方。于是,不少人把钱存到融通典当行。一开始确实领到了融通典当行许下的高额利息,而且存取自由。一传十,十传百,更多的人和尝到甜头的人把更多的钱存入了融通典当行,有的人甚至几万、十几万的存入。

这股狂热持续到了2001年,一向顺心的储户突然发现,到典当行取钱没有以往那么“自由”了。问及原因,典当行的人说是钱贷出去难以收回,兑付有点紧张,并信誓旦旦地安抚他们说这是暂时的,等把钱收回就没事了。仍未意识到事态已变的储户们放心地回了家,但他们没料到,取钱却越来越难。到后来,典当行的人开始东推西托,最后竟躲了起来,让一个不知情况的人在值守。储户们看着自己的钱在数目上是“利滚利”不断增长,但只是画饼充饥,不能拿到手,终于醒悟,这典当行出事了。

案发后,警方调查发现,融通典当行吸收1000多人的存款本息合计3100多万元,有37户储户的251万元未能兑付。而调查发现一个更令人震惊的事实是:融通典当行根本没资格从事存取款业务!

非法吸储七八年

其实,融通典当行的《金融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都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质押贷款业务。《典当行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不得经营、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及资金拆借。

但融通典当行明知故犯,大肆吸收公众存款,然后以高息贷出,从中赚取利差。为了揽更多的储,融通典当行除了大肆宣传外,还给员工下达揽储任务,每月3-5万元不等,完成的按千分之五领取提成,不完成的则要扣钱。在任务压力和重赏刺激下,该行的员工到处极力游说亲朋好友把钱放到融通典当行。

从融通典当行的《金融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显示,其注册资金有510万元。其股东名录上显示,发起人有北流西神水泥厂、天宝纸箱厂、蟠龙瓷业公司等几家北流当地的企业,每家企业出资四五个万元不等。当警方找到这几家企业的老板时,他们均感到莫名其妙,一再重申他们从来没有八股融通典当行,也没有提供自己企业的《营业执照》给融通典当行办理开办手续。

融通典当行为何要虚构股东和注册资金?原来,当时人民银行对开办典当行有一个条件,自有资金必须要达到505万元。而融通典当行的创办者温道宁、麦流坚(创办时的总经理)及刘桥黎根本拿不出这么大一笔钱,因此,他们想到虚构了股东和注册资金这一“妙招”。

时为中国人民银行北流市支行职工的融通典当行的真正老板温道宁利用职务的便利收集到了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的“签字”,然后顺利拿到了主管部门的批文。

此后,融通典当行开始大肆吸收民众存款。期间,主管部门虽对融通典当行进行过检查,以其账目混乱、违规放贷等给予过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分,但由于温道宁作内奸,融通典当行肆无忌惮地超范围经营和非法吸收存款达七八年之久。

典当行成了自家提款机

融通典当行摇身一变,做起了银行的生意,但它毕竟是一家小作坊式的当铺,管理混乱,放出的不少贷款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1997年9月融通典当行正式开业后,温道宁表示,为筹办融通典当行花了一两百万元,为此他要求财会支取了120多万元,他取了60多万元,麦流坚、刘桥黎和彭某各取20万元。同年10月,融通典当行支付温道宁、麦流坚、刘桥黎等管理人员1996―1997年度电话费46000多元。

1998年,温道宁、麦流坚、刘桥黎、温玉妮(温道宁之妹)以虚构八股的形式分别从融通典当行领取20多万元。温道宁、麦流坚为开办中龙公司做生意,又从融通典当行领取40多万元。融通典当行出资在市区购买了一块300多平方的地皮,温道宁、麦流坚后来把它转卖了,・得了多少钱、钱又去哪里了就没人清楚了。

到底温道宁等人从融通典当行支取了多少钱,没人说得清楚。因而会计粱晓君担心以后出事,就在离开融通典当行时把原来由温玉妮记账的账本偷偷拿回了家。温道宁等人没想到,自家人掌握的账本后来成了他们的罪证。法庭交锋:有罪还是无罪

2005年9月15日上午,北流市法院开庭审理。旁听席上挤满了人群,后来者只能站着。当法警将四名被告人带进法庭时,人群顿时出现了一阵骚动,一位老年妇女激动地指着被告人大嚷:“就是他们,还我的十几万元来!”直至法警和法官一再阻止,法庭才恢复了平静。

在法庭上,四名被告人极力为自己进行辩护。他们称只是打工的,奉命行事而已,很多事他们并不知情,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犯罪。但他们也都承认知道融通典当行按照营业范围是不能吸收存款的,只是看到温道宁作为人民银行的人都这样做了,他们也照做了。

刘桥黎更是一问三不知,声称他只是个挂名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是因为温道宁不便出面才让他挂的名。他从没有参加过融通典当行的管理,也从没领取过融通典当行的工资、福利。

公诉人即予以驳斥,指出典当行的营业执照等“三证”都是上墙的,四被告人都清楚融通典当行按照营业范围是不能吸收存款的,也应能预知融通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最后会让众多储户无法兑付而损失惨重的后果,但他们仍积极参与其中,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在主观上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其二,四被告人在客观上都从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刘桥黎作为董事长在融通典当行初期参与了融通典当行的管理,并在融通典当行领取工资、福利。俞伟、梁晓君作为管理人员都参与了融通典当行的管理,并积极进行宣传和揽储。温玉妮虽不是融通典当行中的领导,但由于其是老板的妹妹,成了温道宁的“代言人”,在融通典当行中有“绝对的权威”,管理着典当行全部款项,并积极参与吸收存款的工作,多次远赴广东向到那里打工的乡亲揽储,在不能兑付的30多名储户中,其揽来的或参与揽来的就占了一半。所以,其在本案中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11月29日,主犯刘桥黎被北流市法院认定属自首,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一名主犯俞伟则被法院认定有立功表现,以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两名从犯梁晓君、温玉妮则被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

判决下达后,北流市检察院认为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桥黎属自首不当,认定其于典当行成立以后没有参与管理不符合事实,对刘、俞二人执行缓刑适用法律错误,对四被告人的量刑畸轻,于12月8日提请玉林市检察院抗诉此案。

2006年3月16日,玉林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此案。

回首此案,值得深思:为什么这一个只有小小门面的当铺,能让这么多人对它如此信任,将数千万的血汗钱放心托付?说到底还是利令智昏,在一点小利面前失去了辨别力和应有的冷静。此外,融通典当行“光明正大”非法吸收存款达七八年之久,为何有关监管部门竟毫不知情?显然,在监管方面,难辞其咎。